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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答問)王宏治:《唐律疏議》等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原標題:(法史答問)王宏治:《唐律疏議》等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問曰:老師,有個問題需要請教您下。《唐律疏議》、《大明律》、《大清律例》這些律典的適用對象是普遍性的嗎?是僅僅適用於民人,還是對於除皇帝以外的所有主體,例如,對於皇帝的親屬,宗室群體,是否適用?今天搜了下,也沒用看到相關論述,所以請教您下。


答曰:中國古代的刑律,應該說基本上都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不僅適用於民人,對皇親國戚及高級貴族官僚,也同樣地適用。《唐律》源於《隋律》,隋文帝之子秦王楊俊,,因「奢侈違犯制度」等罪「免官」,有些大臣認為「秦王之過,不應至此」。文帝說:「我是五兒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別制天子兒律?」也就是說,對「天子兒」沒有特別的法律。唐初立法,也提出「人有所犯,一斷於法」的立法指導思想。

有人常以「八議」否定古代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實際上,所謂「八議」只是對適用「八議」者犯死罪的程序性規定。依《唐律》:「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即先將犯罪事實審清,再註明該犯屬於八議中的哪條「應議」,在「都堂集議」。都堂指的是尚書省的「都省」,在唐初是宰相的「辦公廳」。議定之後,申報皇帝,由皇帝決定最後的判決。這條法律具有很強的伸縮性,雖然後世的律典仍保留此條,但在執行時,並不那麼嚴格,皇帝的自由裁量權還是很大的。清代修律時,雍正就對「八議」的規定提出異議。其上諭曰:「刑罰之設,所以奉天罰罪,乃天下之至公至平,無容意為輕重者。至於親、故、功、賢等人之有罪,故為屈法,或以效力宣勞為朝廷所依眷,或以勛門戚畹為國家所優崇,其人既異於常人,則尤當制節謹度,秉禮守義,以為士民之坦率,乃不知自愛而致罹於法,是其違理道而蹈愆尤,非嗤嗤之氓無知誤犯者可比。……今修輯律例,俱務詳加斟酌,以期至當。惟此八議之條,若概刪去,恐人不知其非理而害法,故仍令載入,特為頒示諭旨,俾天下曉然於此律之不可為訓,而親、故人等亦各知儆惕而重犯法,是則朕欽恤之至意也。」這段文字雖然有點長,基本意思就是「八議」之法,並不總是適用於所有應議之人,保留在律典中,只是為了合乎儒家的禮法;相反,請、減、贖、免、官當之法倒是更實用一些。(參見馬建石、楊育棠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2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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