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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遠冤案獲賠191萬元 追責尚無進展

賠償包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41.85萬元、精神撫慰金49.65萬元;周遠母親表示,追究責任才能有點安慰

記者 王和岩

(本文共1249字,訂閱後可暢讀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1月29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新疆第一冤案」主人公周遠將獲得191萬餘元賠償。「(國家賠償)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賠償是按每天8小時計算,我是24小時都在監獄,不合理。」47歲的周遠說。2017年11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再審宣判,以「難以排除指供、誘供等非法方法獲取口供的可能性」判決周遠無罪。這份遲到20年的無罪判決,恢復了周遠的清白之身,但恢復不了他過往的青春面目全非的人生。

賠償決定書顯示,總計為191萬餘元的賠償金,包含侵犯周遠人身自由賠償金141.85萬元、精神撫慰金49.65萬元。法院同時駁回了周遠對刑拘前在伊寧警方被非法拘禁刑訊五天(即1997年5月17日至5月22日)的賠償請求。決定書稱,因新疆高院的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事實中未涉及此事,因此不予審查。此前,新疆高院的生效判決以沒有證據證實為由,不予採納周遠及辯護律師提出的伊犁州及伊寧市警方存在刑訊逼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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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宣告周遠無罪以後,周遠的母親(左六)、周遠的律師(左七)、周遠(左八),以及周遠父親生前工作過的學校的同事們,在法院門口合影。圖/財新記者 王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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