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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證明不足遭拒,法官竟打臉移民局,申請人為何挑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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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計分制籤證(PointsBased System),也就是我們熟知的Tier 1,Tier2,Tier 4和Tier 5類簽證,在審核的時候,簽證官到底應不應該在材料(也就是證據)提供的要求上具有彈性,一直是許多人以及許多案件都曾有過的問題。

這個所謂的「有彈性」,指的就是:

「申請人必須根據移民法的要求,在遞交申請的時候,附上相應的證明材料(文件)。

但是,有些情況下,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足,這時簽證官就具有裁決的彈性,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上相應的材料,而不是直接將申請給拒絕。

關於這方面,一個真實的案件,可以為我們帶來解答:

這是一個來自上訴法院(Courtof Appeal)的判決,案件名稱是:Mandalia (Appellant) v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Respondent) [2015] UKSC 59。

案件的主人公叫做曼達利亞(Mandalia),來自印度。

他在2008年持學生簽證進入英國,後來簽證在2012年2月9日到期。

簽證到期前,曼達利亞決定繼續留在英國學習會計專業,該課程的學習時長為兩年。

拿到了學校發給他的CAS後,曼達利亞便在2012年2月7日向移民局提出了Tier 4(General)學生簽證續簽申請。

根據移民法245ZX(d)規定,申請Tier 4(General)學生簽證申請,申請人(也就是曼達利亞)是需要提供「資金證明」的。

這個所謂的資金證明,就是需要提供符合移民局要求的銀行單,用以證明申請人賬戶具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他在英國的學習和生活。

而要滿足這項「資金證明」的要求,申請人需要證明:

1. 在申請日當天,這筆資金確定有在申請人的銀行賬戶中,並且這筆錢是可使用的。

2. 此外,這筆錢需要在該銀行賬戶中,存滿「連續28天」。

然而,在曼達利亞遞交的申請中,移民局發現:

曼達利亞所遞交的資金證明,並沒有滿足28天的要求。

他的資金證明,只顯示了他的可用資金有存滿22天的時間,少了6天。

也因此,移民局拒絕了曼達利亞的申請。

申請遭到拒絕後,曼達利亞決定提出上訴。

(註:當時的計分制籤證仍有上訴權。但從2015年開始,所有的計分制籤證皆已沒有上訴權。

所以目前,若是申請人申請計分制籤證遭拒,只能依循向移民局提出行政複議(Administrativereview),然後之後再提出司法審核(Judicial review)的途徑來挑戰。)

回到曼達利亞的案件上。

曼達利亞之所以提出上訴,是根據移民法條例245AA,也就是簽證官的「證據審核彈性(Evidentialflexibility)」的規定。

也就是說,曼達利亞這方認為,當簽證官認為曼達利亞所提供的銀行單不足28天,而只有22天的時候,應該是要先要求曼達利亞補上「遺漏」的那6天。好讓資金證明符合要求。

而不是什麼都不告知曼達利亞,不讓他有補救的機會,就直接拒絕了他的申請。

然而,不幸的是,曼達利亞的上訴,接連在初級裁判法庭(First-tierTribunal)和上級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遭到挫敗。

最後,他只好將案件一路上訴到了上訴法院(Courtof Appeal)。

而這一次,上訴法院(Courtof Appeal)居然扭轉了前面所有的決定,判了曼達利亞勝訴!

原因是這樣的:

根據「證據審核彈性(Evidential flexibility)」原則,申請人提供的文件為「連續性」文件

簡單來說,法官回顧了曼達利亞所提供的資金證明文件(也就是銀行單),發現這是一份長達64頁的文件。

而這其中,第62頁和63頁遺漏了。

巧的是,遺漏的資金證明文件(銀行單)中所差的「6天」,就很可能是出現在第62頁和63頁。

因此在這邊,法官認為:根據目前移民法條例245AA的規定,如果申請人遞交的是這類的「連續性」文件,其中幾頁不小心遺失了,簽證官可以向申請人要求補充文件,把遺漏掉的文件給補上。

(註:該案件的時間點正好符合現在移民法條例245AA的規定。條例245AA的規定自最早於2006年發布開始,其內容就修改變動了好幾次,所以不同案件應該要依據它的時間點,找到所對應條例245AA的規定。)

另外,根據「證據審核彈性(Evidential flexibility)」原則,簽證官如果對於申請人所遞交的文件有所疑慮,應該要採取的是「讓申請人有澄清、解釋的機會」。而不是斷然地就拒絕了申請。

除此之外還有一點,那就是當初,當曼達利亞在2012年2月7日遞交完申請後。

他在2012年2月8日所收到的收據上指出:「如果關於申請審核方面有任何問題,像是文件缺失或遺漏,簽證官將會儘快聯繫他,讓他能做出校正。」

因此,法官認為:移民局當初拒絕曼達利亞的決定是不合法的。

在第一時間發現曼達利亞所提供的文件是有問題的時候,簽證官首先該做的是:通知曼達利亞在規定期限內補上相應文件,來解決有所疑慮的部份。

而且,當初在給到曼達利亞的申請收據上,也確實指出了,如果發生了像這類文件缺失的問題,簽證官會與他聯繫。

但事實上,簽證官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曼達利亞聯繫,讓他有補救的機會,就直接拒絕了他的申請。

因此這一點在法官看來,也是相當不合理的。

於是,法官判定移民局必須撤銷對曼達利亞申請的拒絕!

所以,從這個例子,我們得到什麼?

根據目前的移民法條例245AA的規定,如果申請人遞交了指定的相關文件,而該文件具有以下情況,簽證官就可以書信(郵件)告知,要求申請人做出修正,提供或補上正確的文件:

1.該文件是「連續性文件」,而其中有頁數遺漏了,或者是空白(像是印刷問題),但是文件的起始和最末頁皆在,整體看起來是份正常的「連續性文件」,只是中間幾頁出了瑕疵。

2.文件的「形式」錯誤。例如:文件沒有使用指定的信箋(Letterhead)。

3.文件是複印件,而不是正本。

4.文件中並沒有將所有移民局所規定的信息都呈現出來

5.注意:簽證官只有義務告知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律師「一次」,而且申請人補上文件,必須在收到通知的10個工作天,寄到指定的地址

也就是說,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所遞交的文件,遭遇上述的情況,移民局首先該做的,應該是聯絡當事人,讓當事人儘快做出修正,而不是直接拒絕當事人的申請。

所以,如果未來申請人是單純因為上述原因遭到拒絕,是應該向移民局提出行政複議(Administrativereview),甚至是之後的司法審核(Judicial review)來挑戰移民局的決定的。

最後,如果針對英國簽證方面有任何問題,歡迎莎粉們隨時在《麗莎知道》留言詢問,或者直接聯繫麗莎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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