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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婦女視名節如生命,而一旦犯罪進監獄後,貞操將變得一文不值

在以男權為主的封建社會,女人犯罪的機率不高。受傳統倫理道德的影響,婦女一方面在社會上地位較為低下,如果犯罪之後更被視為卑賤之人;另一方面基於對維持傳統倫理道德的考慮,對於犯罪女性在審判、收押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十分嚴格。本文就以清代女犯作簡單的介紹。

古代婦女視名節如生命,而一旦犯罪進監獄後,貞操將變得一文不值

首先,清代對婦女的審訊十分殘酷,有些方面不近人道。在古代社會,女人千萬不能淪為女囚,一旦淪為女囚,輕則在堂上被裸體笞杖,重則被脫掉衣服遊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里被牢頭玩弄、姦淫則更是家常便飯,對於女性來講,人身傷害莫過於此。

清代的女監獄制度並不成熟,不是所有的女囚都要被關進大牢,而只是對那些犯下死罪之類的女犯才予以羈押,通俗地說,就是婦女只有犯下了應當被判處死刑、斬監侯或是十惡不赦的罪行後,才會被收入女監關押。

古代婦女視名節如生命,而一旦犯罪進監獄後,貞操將變得一文不值

如果婦女犯了其它罪行並不足以被判處死刑,一般衙門審訊錄供後都會交給親屬保釋管理,聽候發落,在十分看重名節的清代社會,婦女的臉面、名節比生命更重要,因此,在對待女犯犯罪和收押的問題上還是比較慎重的。

在女犯的管理上,清代有十分嚴格的規定,並在許多方面有別於男犯的管理,需要單獨設置女監來關押女犯,女監的圍牆要修的更高,要另外設置院門,不能與男監的院門並對。

考慮到女犯的身體生理特點,特別規定在女監院內留出一片空地,作為女犯便溺之處。而且,還規定了女監院門嚴格的看守制度,早晚都要上鎖,不準隨便開鎖進門,負責看守女監的一般都是年齡較大、辦事可靠的獄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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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女犯管理的特殊性,所以對女犯的監獄管理人員也都非常重視,一般不必收監的女犯,除了由親屬及家人保領外,無保領的女犯官府一般會交給「官媒」來管理。所謂的「官媒」就是清代買賣人口而被官府允許的中介機構。

官媒都是一些潑辣兇狠的穩健婦女,而且一旦官媒涉足訴訟,弊端就會日久顯現。官媒對女犯的管理是十分粗暴和殘酷的,凡是初交押的女犯,總是先餓上兩天,再挨上幾頓打,晚上也不準睡。如果有女犯不服,便會被吊起來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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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作賊的女犯境況最慘,懲罰的方法更是與眾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讓她看馬桶、聞臭氣。到了晚上,還要將她捆在一扇門板上,無法動彈,擱在一間空屋子裡,直到天明才放出來。

當然上面所講的還是幸運的,一旦哪個女犯被衙門裡的書辦、衙役看上,最終都難逃被凌辱的命運,那時除了一死沒法保住清白。而那些犯下死罪的女犯就更慘了,只要女犯一進監獄,什麼人格、尊嚴以及貞操等等,統統都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有任憑他們擺布、玩弄、姦淫。這一切都是女犯「應得」的待遇,是女犯們的先天「命運」。

古代婦女視名節如生命,而一旦犯罪進監獄後,貞操將變得一文不值

女犯作為封建社會的一個弱勢群體,一經涉及訴訟或者投入牢獄,對於家庭及其個人無異於一場災禍。有錢財的家庭會被各色人等敲詐得家破財散,無財而又稍有紫色的女犯,則成為衙門屬官、獄卒凌辱的對象,因失身含羞最後失去性命的比比皆是,這不能不說是女犯管理上的一個歷史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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