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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不適用等同原則的殺手鐧

2001年6月2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確立了專利侵權判定中的等同原則。等同原則的適用克服了專利權利要求在表達上的局限性,彌補了字面侵權的不足,實現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但在實踐中出現了等同原則適用過寬的傾向,不適當地擴張了專利權保護範圍。2009年12月2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對捐獻原則、禁止反悔原則以及全面覆蓋原則的明確,結合等同原則的適用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使之與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形成了更好的平衡關係。同時,一方面,隨著專利制度的進一步普及和發展,專利權人的專利文件撰寫水平不斷提高,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要求更為嚴格,等同原則對於撰寫水平較低專利的保護作用在逐級減弱;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對等同原則的認識更為深刻,對等同原則的適用也更為嚴格和謹慎。下面介紹三種不適用等同原則的殺手鐧。(「權利特徵」表示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特徵,「關聯特徵」表示涉嫌與「權利特徵」等同的特徵。)

一、不能達到明確指出的技術效果

1.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為維持專利權有效明確陳述涉案專利採用權利特徵可以達到技術效果1,因而具有創造性,而關聯特徵不能達到技術效果1,則關聯特徵和權利特徵不構成等同。

2.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明確權利要求要實現技術效果1,而實現技術效果1和權利特徵緊密相關,而關聯特徵不能達到技術效果1,則關聯特徵和權利特徵不構成等同。

二、捐獻原則優先

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可以理解披露但未要求保護的關聯特徵是被專利權人作為權利特徵的另一種選擇而被特定化,則關聯特徵就視為捐獻給社會。即該種情況關聯特徵直接適用捐獻原則,不再對是否適用等同原則進行判定。

三、視為排除

專利權人在申請涉案專利時將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限定為權利特徵,不是關聯特徵,如果權利特徵或關聯特徵均是涉案專利申請時,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方案,那麼專利權人將權利要求中該技術特徵限定為權利特徵是將關聯特徵排除在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外,即關聯特徵與權利特徵不再適用等同原則。

觀點來源:(2017)最高法民申774號判決書、(2013)民提字第225號判決書、(2015)民申字第740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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