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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們!發稿前請讀法律,別把自己送進牢房!

這兩天,湯蘭蘭的案件在網上發酵,先是澎湃新聞發布《尋找湯蘭蘭:少女稱遭親友性侵,11人入獄多年其人「失聯」》,公開在網上尋找湯蘭蘭,然後黑龍江五大連池市政府辦通過微信公眾號對此案進行回應,並在文末附上了一篇自媒體文章《請停止呼籲尋找「湯蘭蘭」》,介紹了案件的整個辦理過程。

對案件本身我並不作評價,作為刑事律師,沒有看到案卷,沒有會見嫌疑人,是沒辦法了解到案件的真實情況的。這起案件的被告人正在申訴,相信最終會有一個真相大白的時候。

已經有很多人對記者的行為表示了極大的憤慨,認為侵犯了湯蘭蘭的隱私,以這種方式曝光她的戶籍信息等個人信息,實際上會對她造成二次傷害。

由此,我想到了一個罪名,一個刑法修正案九才有的罪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它是這樣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了更量化的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行蹤軌跡等。

第三條說:「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五條規定了情節嚴重及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其中情節嚴重的有:將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集信息、財產信息提供二十五條;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在澎湃新聞的這篇稿件中,有湯蘭蘭的相片,有她的戶籍信息,雖然這兩種信息部分有隱藏,但毫無疑問,這些信息都是身份信息,屬於法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另外,還披露出湯蘭蘭畢業於黑龍江某某大學,現在某地工作,這些屬於行蹤軌跡,還披露了湯蘭蘭的B超報告,這些屬於生理健康信息。

對照最高院的這個司法解釋,我們來看看,僅從戶籍信息、照片、行蹤軌跡加起來的數量,記者們就已經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且向記者提供這份戶籍信息的人也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湯蘭蘭被別有用心的人通過記者披露的這些信息找到了(這也是記者發文所想達到的),從而身份曝光,進而被犯罪侵害,或者承受不了二次傷害而自殺、重傷或精神失常,這就是情節特別嚴重了。這個後果我真是不敢想,記者卻敢公開披露出來,我不得不佩服這個記者的法盲精神。

這還沒完,這篇報道披露了案卷里的證據:比如B超單、被害人自書的舉報信。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性侵案件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也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記者披露了未公開審理案件的證據,這又涉嫌構成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而泄露這些案件信息的人涉嫌構成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記者的報道,履行著輿論監督的職能,但也不能觸犯法律的底線,特別是膽子不能大到把自己送進牢房。而政府部門該出手時不出手,膽子小到只能發一份回復,這一大一小間,法律的權威則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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