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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規「乾貨」多:華僑權益有保障



新歐洲僑報編譯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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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政府印發《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規定》,明確了對華僑在村委會選舉、集體組織收益等多方面的權益保障。意味著華僑可參加選舉活動,華僑權益得到了更多的保證。



根據上述《規定》,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期間在本省的華僑,可以參加戶籍所在地或出國定居前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戶籍不在本行政村(居民委員會)但已在本村(社區)居住1年以上的,本人申請並經村(居)民大會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參加本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此外,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園、魚塘等,承包期內村民個人出國定居的,未到期的原承包合同依法不予變更。其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拋荒。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採取強制或限制方式,也不得以截留、扣繳或其他方式侵佔其土地流轉收益。村民出國定居前持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可按本人意願決定是否保留。對於保留股份的,享受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參股人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上述《規定》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О 華僑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華僑在華僑投資企業合法經營中獲得的稅後收益和清算後的個人資金,可依法匯往境外,其投資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等合法權益,可依法轉讓和繼承。



О 因國家建設或地方城鄉建設需要,依法拆遷華僑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合理拆遷補償和妥善安置,拆遷人在補償和安置時應當與當地村(居)民同等對待。




О 退休(離休)人員出國定居的,可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待遇。其養老金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應自出國定居次年起,每年向養老金支付單位提供由中國駐其所在國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支付單位憑其生存證明文件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本人回國時,憑其入境有效證件領取養老金。退休(離休)人員出境定居又回國就醫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О 華僑子女在監護人所在地就讀幼兒園、中小學的,享受就讀地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




О 夫婦雙方一方原戶籍地為浙江省的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居民或原戶籍地為外省的華僑在國內生育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浙江省或外省的生育政策。夫婦雙方戶籍均為浙江省的華僑在國內生育的,適用浙江省的生育政策。在適用生育政策的有關生育數量規定時,其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不計入其子女數,但其在境外生育擬回國定居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華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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