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13年前的姦殺案:原判決有無瑕疵?讓證據說話!
原標題:再審13年前的姦殺案:原判決有無瑕疵?讓證據說話!
即便是最高法的再審決定,也不是最後的審判結果。不過,最高法基於事實和證據,作出再審決定,要求再審,說明原審判決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張志超舊照。 圖片來自網路
文 | 歐陽晨雨
一紙決定,讓一起13年前的案件重回人們的視線。
今年29歲的張志超,獲刑前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2005年2月,他被警方認為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經過將近7年申訴,近日,這起姦殺案獲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新京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17年11月16日,該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院再審該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再審決定書
在陸續有重大冤案被平反的背景下,這份飽經輾轉的再審決定書,的確很能讓人產生一種即將「平冤」的感覺,或是又一次遲來的正義。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法對各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但是,即便是最高法的再審決定,也不是最後的審判結果。換而言之,對於13年前的這起中學生姦殺案,是不是冤案、能否翻案,還需要根據被指令再審的山東省高院判決而定。
不過,最高法基於事實和證據,作出再審決定,要求指定再審,說明原審判決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眾所周知,在法律上,決定一份判決的是兩大要素,一是查明的事實、證據,二是有關法律規定。對於法律規定的適用,如今已經很少出現「張冠李戴」,故而很難被「反轉」。往往容易出紕漏的,就是事實和證據。如果法庭認定的事實證據,達不到刑訴法162條確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便只能做出「無罪判決」,這也包括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其實,從一些媒體梳理的情況看,此案已隱現事實和證據上的若干「瑕疵」。比如,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鑒定,且還存在作案時間、地點存疑,證言或供述相互矛盾等疑問。
又如,法院認為,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可是,就此前曾糾正的冤案來看,一些申訴人恰恰是當年有罪供述與「案情」高度相似,這些口供本身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排除。
如果,確如律師所稱,張志超在偵查階段還遭遇刑訊逼供,那麼作為「毒樹之果」,原判決就很難經得起推敲。
但是,回看這起案件,在張志超親屬申訴的7年中,對於這些「瑕疵」,並沒有引起有關人員的足夠重視。2015年5月,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表示,「案件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整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是,如果這些「瑕疵」真正影響到了證據鏈的最終形成,恐怕案件將很難令人信服。
可以說,每一次最高法指令案件再審,司法機關除了審視是否存在事實不清、審理瑕疵,還需審視是否存在「疑罪從有」思維、「有罪供述」迷信等問題。一個案件背後關係一個人的人生,一個家庭的完整。個案再審,或許只能改變一個人的命運;整個司法機關風清氣正,才能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這或是個案再審的另一層意義。
□歐陽晨雨(學者)
編輯: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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