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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逮捕」與「自首」,南京警方在錢寶網一案中的前後措辭是否有問題?

2月1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依法對張小雷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執行逮捕。

錢寶網一案自2017年12月26日發酵至今,歷經張小雷自首—集資參與人因擾亂公共秩序被刑拘—正式批捕,已經在網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圍繞錢寶網是否違法,是否正常經營,警方是否依法辦案,能否保證集資人權益等話題,「寶粉」們進行了激烈的爭論,並採取各項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

圍繞一個焦點在於警方前期通知中,錢寶網張小雷是「自首」的,而在後期報告,包括昨天的報道中,又以「逮捕」為題,網友們認為張小雷很可能是遭遇警方逮捕,根本沒有自首然而先不談真相如何,警方的措辭是否有問題?

在平安南京(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目前可以看到最早的通知來源於12月27日的一條微博,此條微博只提及了自首,內容如下:

之後,最早對事情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是平安南京轉發了新華社的報道,其中關於自首和逮捕的內容如下:

說法變換:「自首」——警方立案偵查——刑事強制措施

2月1日,發布被逮捕通知,其中關於自首與逮捕的內容如下:

說法變更:逮捕

一系列說法變化:「自首」——「警方立案偵查」——「刑事強制措施」——「逮捕」

有問題么?

一點問題都沒有。

太長不看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的事,逮捕是公安、檢察院的事情。

在如今的偵查立案司法體系中,警方想要調查某一件事情,必須先立案,然後才能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也就是說按警方的措辭,張小雷自首後警方隨後立案偵查,並為了偵辦案件,對張小雷進行刑事強制措施,這是一個流程問題,而不是說法前後不一。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程度由輕到重

「自首」與「逮捕」在我們看來是對立的,都自首了怎麼可能又是逮捕的?

然而我國對逮捕這一行為有明確定義的: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是否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由檢察院、法院做出。

也就是說,警方通告中的逮捕是指上面這一刑事訴訟流程,而不是我們日常中的「警察去抓人了」這一概念。

寶粉們維護自身的權益可以從其他方面找證據哦。扣字眼的活還是不要做了。

(關注我,下周一更新警方在錢寶網一案中「網友:『我們不報案』警方:『你們必須報案』」這類做法是否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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