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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註冊的代理經銷商提起的行政訴訟

多年來,一些區域中心向專業人員,主要是移民律師,支付傭金或介紹費,因為根據該律師的建議,該區域中心獲取了投資於其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NCE)的移民客戶。這些費用是投資者為申請EB - 5簽證所支付的法律服務費之外另付的。該區域中心和律師可能沒有意識到,這種交易費用的安排違反了證券法。然而,SEC在2015年的兩項行動表明,作為未註冊的代理經銷商,接受這種費用違反了1934年法案第15(a)(1)條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在針對EB-5行業中的第一個未註冊的代理經銷商訴訟里,兩家有關聯的、涉及158個EB-5投資者投資的公司被指控。雖然這些公司同意幫助投資者選擇最適合投資的區域中心,但據稱,他們將大多數EB-5投資者導向了同樣的區域中心:那些向公司按平均每名投資者約3.5萬美元支付傭金的區域中心。這些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很快便同意提起行政訴訟,以決定是否應要求他們吐出任何費用或支付罰金和利息。2016年3月24日,行政法官作出裁決,裁定兩家公司的負責人支付約320萬美元的賠償,加上延遲利息。

2015年12月7日, SEC宣布了10起行政處罰:7名個人(其中6人是移民律師)和3家律師事務所因充當未經註冊的代理經銷商受到指控。這10起案件也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EB-5行業中首次因充當未經註冊的代理經銷商被指控。

同日,SEC還公布了一個地方法院的訴訟,指控律師Hui Feng(他不願意和解)及其律師事務所充當未經註冊的代理經銷商,且存在欺詐行為。據稱,Feng獲得了110萬美元的傭金,並根據合同將另外獲得至少310萬美元。SEC的指控除了針對充當未經註冊的代理經銷商的行為外,還包括欺詐的指控。法庭認為Feng是一名未註冊的代理經銷商,並對Feng和他的律師事務所做出了大約270萬美元的判決。

2017年12月8日,SEC依據和Feng類似的情況,對另一名移民律師Steve Qi提起民事訴訟。當Qi意識到區域中心支付的交易費用可能違反證券法時,他就安排區域中心向其海外的親屬,作為其代理人,支付未來的傭金。從2008年到2015年2月期間,Qi和他的代理人收到的總傭金超過了260萬美元。SEC指控稱,他未能向他的幾位移民客戶披露傭金安排。SEC在試圖追繳這些支付給他和他親屬的傭金。訴狀稱,Qi在2016年和2017年與SEC簽訂了協議,以延長訴訟時效。

鑒於SEC清楚闡明立場,並對其實施了實質性制裁,我們預計未來不會出現太多此類違規行為。然而,除了最近的Qi案外, SEC還宣布對其他在2015年12月7日以前有收受傭金的律師或其他人提起行政訴訟。其中一些涉及著名的移民律師和較大金額的制裁。不過,一般來說,除了Feng和Qi的案子之外,SEC不會在這些行政訴訟中指控欺詐。而且,命令中也沒有提到支付費用的區域中心或附屬人員。

不過,我們有理由相信,在EB - 5項目的投資者最近提起的訴訟中,另一波執法案件還將展開。在許多Jay Peak的投資者發現他們的移民律師在提供建議後,還會得到NCE經營者支付的每名投資者2.5萬美元的費用。這些投資者最近也向他們的移民律師提出了訴訟,指控他們未能披露這些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

另外,Ali Herischi,棕櫚酒店項目的幾個伊朗投資者的EB - 5移民律師,承認NCE為每位獲客向他支付四萬美元的推薦費,他之前沒有向他的客戶透露這一信息,並至少向他的以為客戶提供了返款,這也在2011年8月29日的信中證實了。

區別於投資者的訴訟,如果沒有前例,SEC是否會對任何或所有這些未經註冊的代理經銷商移民律師採取行動還有待觀察。由於款項是在2010年或更早的時候支付的,由於訴訟時效的關係,可能不會對Jay Peak案的涉案律師提起訴訟。儘管SEC指控在Feng案和Qi案中存在欺詐行為,但在迄今為止的大多數行政訴訟中,SEC的指控只集中在律師是否有代理經銷商的資格上。據推測,在許多情況下,移民律師並沒有向他的委託人透露關於支付交易費用的安排。鑒於SEC最近在Qi案中,也就是未註冊代理經銷商的案子,也提出了欺詐的指控,這可能表明SEC在今後律師沒有透露傭金安排的類似案件中也可能會提出欺詐的指控。然而,SEC在Qi案的立場可能受到交易規模、交易數額之大的影響,此外,在調查過程中,Qi拒絕調查,並向SEC發出明目張胆的虛假陳述,都對SEC最終的立場產生一定影響。

至少在一個案子中,SEC認為支付推薦費的實體——通常是區域中心或NCE——也對違反證券法負有責任。美國生活公司(American Life,Inc .)是美國最大、最成功的區域中心網路之一,其負責人Henry Liebman因支付基於交易的補償費而受到制裁,該公司的移民律師因接收了傭金而成為未登記的代理經銷商。該命令沒有給美國生活公司因支付給未註冊經紀商而承擔責任提出法律依據。我們推測該命令是依據《1990年證券執法救濟和細價股改革法案》中的因果關係責任,或根據1934法案第20節提出的次要責任,如幫助和教唆,而作出的。根據和解協議,美國生活公司和Liebman先生被要求支付124萬美元。

看來,美國生活公司案是因支付傭金從而對違反證券法負有責任的訴訟執法案件中,唯一一個解決了的案子。對美國生活公司的處置也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SEC是否根據相同的理論,正在積極尋找其他基於交易傭金,從而使接受者成為未註冊的代理經銷商的區域中心或經營者。

毫無疑問,被「處置」的移民律師收到的那筆費用是來自區域中心、或附屬機構或個人的。但顯然,支付這筆款項的公司或個人並沒有被列為SEC行政訴訟的主體。也許調查或執法案件正在處理一個或多個區域中心,那些中心正是2015年12月宣布的執法案件中指定的對象。按照付款的時間來看,其中有一些可能因訴訟時效而不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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