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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漢代在已經做到「三十稅一」的情況下,仍然有人賣田,甚至為奴?

因為「三十稅一」並不是漢代農民的實際「稅率」,而僅僅是漢代農民的田賦稅率,也即針對農民畝產量徵收的賦稅,除了田賦以外,兩漢中央大體上還要對漢代農民徵收芻稿口賦算賦更賦等不同徵收形式的賦稅,以及徭役這種勞役稅。所謂芻稿,本義就是禾桿牧草,在這裡延伸成「徵收芻稿實物稅」的意思,意思是秦漢農民需要為皇家園林及皇家戰馬提供禾桿與草料,這些禾桿草料雖然並不值錢,但秦漢農民收羅禾桿與草料的還是蠻費時的,所以負擔並不算輕。

具體徵收起來,有按田徵收的田芻田稿,以及按戶徵收的戶芻,秦律記載,秦代農民需要每頃上繳芻三石、稿二石,而漢代農民需要上繳的芻稿法定標準並不清楚,只知道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第六號木牘中記載了兩種徵收標準:【平里每頃】田芻四石三斗七升 、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 戶芻廿七石 ;【稿上每頃】田芻一石六斗六升 、 田稿八斗三升 ,戶芻十三石 ,可見漢代農民需要上繳的芻稿是遠高於秦代的,在湖北江陵就需要上繳16石到34石,遠超秦代的5石。如果說田賦與芻稿尚且算負擔輕的,像算賦這種成年人頭稅一般需要一人一年120錢(15歲-56歲),徵收上來用到朝廷車馬費用上;

像口賦這種未成年人頭稅則需要一人一年23錢(7歲-14歲),徵收上來用到皇家用度上,漢武帝時期還把徵收年齡調到了3歲-14歲,那麼一家擁有一個壯勞力的家庭,在三代人全部健在的情況下,就需要上繳一夫一妻、兩位老人以及若干孩子的算賦或口賦,以兩個孩子起算,就需要一個壯勞力負擔120x4+23x2=526錢的人頭稅。由於古代農民除了農忙以外,還需要承擔帝國的徭役,在漢代有更卒、正卒和戍邊三種每個壯丁(20歲—56歲的成年男子)必須承擔的徭役。更卒徭役就是經本縣地方政府指派服徭役,每年出工一個月,不想去就必須每年出300錢免役;

正卒徭役為期2年,1年在本縣接受軍事訓練並負責地方治安;1年赴京都作衛士,負責保衛都城、守衛皇宮、陵苑,或為諸官府服務,基本上可以算作漢代農民的基本義務兵役;戍邊徭役為期1年,需要被調撥到邊境屯戍,是每個壯丁都必須完成一次的邊防義務兵役。以上所有的賦稅負擔,對於一般農民家庭而言已是比較重的負擔了,如果再加上漢武帝時期為了開邊而不斷加重徵稅力度,以及西漢後期、東漢全期對於土地兼并問題的放縱,這就使得自耕農家庭根本無法維持基本的小農生活,只能不斷向佃農甚至莊園大地主的莊園奴隸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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