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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打籃球打鬧受傷

案例講述:

黃某某,是某校的學生。老師平時每天都叮囑要遵守紀律,注意安全,不得打鬧。一天課外活動,黃某某和同班同學雷某在操場打籃球,可雷某總是犯規且動作很大,黃某某幾次告知雷某後,終於在雷某又一次推搡他,並且將他手臂抓出一道傷痕的情況下,著急的推了雷某一把。雷某隨後用力也推了黃某某一下,二人就在籃球場打鬧了起來。打鬧中,黃某某被雷某壓倒在地上,立時覺得左胳膊很疼。老師叫來家長帶到醫院檢查,診斷黃某某為左胳膊尺骨骨折,需要動手術。雷某的家長一開始拿了2000元錢,作為治療費用。後來一聽要做手術,估計完全康復要花費很多錢,就覺得這事不完全賴自己孩子雷某,學校也該負些責任,於是不再向醫院交錢了。學校覺得是雷某壓傷的黃某某,費用應該雷某家負擔。在學校出面調解無果的情況下,黃某某將學校和雷某告上法庭。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校園內的學生傷害事故。

黃某某和雷某都應當對黃某某所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學校在本案中並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具體解析如下:

第一,本案中,黃某某和雷某都違反了學校紀律。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明知有危險或者可能會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而故意或由於疏忽大意實施的行為,從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應由責任人依過錯的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黃某某和雷某由打籃球發生衝突,進而相互打鬧,致使黃某某在打鬧的過程中左胳膊受傷骨折。對於這一後果,雙方是在違反學校紀律的情況下實施的打鬧行為所致,均有過錯,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黃某某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要由雙方的監護人即父母承擔。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三,學校不應對雷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老師每天都叮囑學生要遵守紀律,注意安全,不得打鬧,黃某和雷某在自由活動時相互打鬧,造成黃某左胳膊骨折,作為學校對於此損害後果,事先無法預料,學校也沒有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所以學校對黃某所造成的傷害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啟示:

這是一起因學生違反紀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件。這種事件如果學生和家長不重視,極易發生。應當引起學生和家長的高度注意。

學生要養成自覺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習慣,增加自律意識。學校的紀律和規章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不受到傷害,也許有些學生感覺很受束縛,但一旦違反紀律,出現傷害事故,就要個人負責。學生要從小培養規則意識,既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同時提高自身的良好素質。

家長要協助學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學校有教育義務,作為監護人的家長也有應盡的教育與管理義務。在遵從學校教育的基礎上,家長對孩子再加以適時的強化教育,培養孩子遵規守紀的良好習慣,保證自己孩子和他人的的安全,也使孩子終生受益。

學校教育不容忽視。此件案件學校雖不負責,但也不能因此而放鬆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正因為學校安全教育到位,才免除責任。為了更好的保證孩子不受傷害,學校應時時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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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共同守護學生平安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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