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憲法為什麼是「德國造」
明治天皇。 資料圖
作者:林海
1868年1月3日,日本明治天皇頒布了《王政復古大號令》詔書,宣布廢除幕府,這是日本著名的明治維新運動的開始。明治天皇開啟的明治維新時代之幕距今已經150年。
明治維新不僅直接奠定了日本的國家近代化進程,甚至影響了未來百年的東亞政治格局。而在法律層面,更是不拘泥於在國際法上「廢除不平等條約」,而是廣泛移植西方法律,制定「普魯士風格」的明治憲法。與此同時,守舊的幕府勢力被衝擊殆盡,革新的勢頭再不可擋。
「神奈川條約」結束閉關鎖國
1853年6月,4艘美國軍艦出現在江戶灣。率隊艦長為美國東印度艦隊的司令長官馬休·佩里,他提出了「希望日本打開國門,互通有無」的請求。與此同時,美國軍艦將船上100多門大炮如數拉出,朝天轟鳴。一時間,幕府震動。日本被迫打開國門。因為軍艦周身漆黑,人們將這一事件稱為「黑船事件」。又因為艦隊司令長官名為佩里,這一事件又稱「佩里叩關」。
後世提及日本開國看世界,多半提到黑船與重炮,卻少有提及雙方簽署的正式法律文件。這就是確定了日本開國體制的《神奈川條約》。「叩關」半年後,1854年3月31日,江戶幕府與美國締結了《神奈川條約》。日本通稱其為《日米和親條約》(《日美和親條約》)。日方簽約代表為林復齋,美方代表即為司令長官佩里。條約中主要規定日本必須開放下田與函館這兩個港口與美國通商,並保證在日各口岸的美國士兵得到安全保障。
條約以日語和荷蘭語書寫,日語原本在幕末江戶城火災中被燒毀,荷蘭語文本則由美國方面帶回國內,保管在美國國家檔案管理局。2004年,日美交流150周年紀念之際,美國以複印本條約批准書致贈日本。這部條約的內文共有12條,規定美國船隻可以在開港後的下田、函館二地進行物資補給(付款購買)。條約還規定,美國漂流水手應當得到救助,有犯罪者應當得到引渡。通過這部條約,美國還得以享受日本片面的最惠國待遇。
有意思的是,條約並不都是「霸王條款」,還規定了對美方的限制。比如,規定美國人只能在下田為中心的7里內、函館為中心5里內活動;禁止美國人進入武家、町家之範圍。條約還規定,美國人禁止在日本從事獵取鳥獸等狩獵活動。儘管如此,明治天皇后來仍然認為,《神奈川條約》或是趁日本不了解國際法或是因視日本為「半開化國家」,本質上是不平等的。因此提出了「破約」重修的請求。
然而,當肩負「破約」使命的岩倉使節團訪問美國時,美國總統格蘭特的一番話卻讓他們幡然醒悟:條約的平等不平等只是表面現象,只有日本成為和西方一樣的文明國家,西方才可能將日本真正視為平等國家。岩倉使節團聽明白了話外之音,馬上調整了出訪使命,改為認真學習西方法律、政治和文明制度,包括憲法、議會等,並且立即明確,由伊藤博文負責,著手制定日本憲法。廢除不平等條約成為了推動國內法律近代化的直接動力——這一點倒是與清末沈家本等人的使命與初衷有幾分相似。
「倒幕」的流血手段與金融策略
談及明治維新,人們總會提到兩個口號,一個是尊攘,另一個叫倒幕。前者是尊王攘夷,後者則是打倒幕府。這場改革自然伴隨著流血。
1860年3月,德川幕府實際話事人井伊直弼在江戶城櫻田門外被刺。1864年,主張「佐幕開國」的代表佐久間象山在京都被刺,刺殺他的是尊攘派的河上彥齋。隨後,幕府開始了反擊。在松平容保的支持下,一些佐幕武士組成了新選組,誅殺尊攘派。
1867年,新登基的明治天皇向倒幕派授意,號召他們推翻幕府統治,實行大政奉還。隨後幾年中,德川派與倒幕派兵戎相見,爆發了所謂的戊辰戰爭。戰爭的結局是,倒幕派獲得了勝利,明治天皇重新掌握了政治權力。
然而,在推翻幕府統治之後,明治政府仍然面臨著巨大的改革阻力。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安撫那些參與倒幕的地方諸侯。特別是長洲、薩摩等強藩,這些地方勢力不但把持著地方的軍權,還控制著當地的銀礦、土地等經濟資源,隨時可能扶植新主,來取代明治政府。
明治政府先是推行徵兵制,用以取代原有的武士制度,並廢除武士佩刀的特權。原本從屬於地方諸侯的武士,變為了為國家征戰的士兵。繼而,取消武士的家祿特權。當時,武士家祿已給明治政府帶來了嚴重財政負擔。以1871年的財政決算為例,家祿支出約佔財政支出的30%,而當時的陸軍軍費還不及家祿支出的一半。
可是,要改革家祿談何容易,世襲享有家祿的武士,往往掌握著軍事與政治資源,還是此前倒幕的英雄,處理不當不但會失去人心,還會引發內戰。於是,明治政府採取了贖買方案,通過在倫敦發行公債,籌集大額資金,一次性買斷部分武士的家祿。
同時,明治政府向武士們也發行債券,這就是所謂的秩祿公債計劃。根據原來各藩武士俸祿高低而發行面額不同的債券,由政府支付固定利息,來代替原有的俸祿。幾年間,明治政府共向31萬名武士發放了價值1.13億日元的金祿公債證書,史稱「秩祿處分」。
除了發行公債外,明治政府還於1876年修改了國立銀行條例,規定個人可以用「秩祿處分」中的金融公債為資本金設立銀行。這一規定,大大緩解了日本銀行業發展初期資本金缺乏的困境。短短兩年內,日本的銀行從7家迅速增加到150多家。手上掌握巨額公債的貴族們搖身一變,成為了銀行家。
此舉不但使武士家實祿得以控制,還使貴族和武士們站到政府一邊,成為經濟改革最堅定的支持者——哪有銀行家不希望經濟向好的?於是,明治政府與地方諸侯之間,新政治家與舊武士之間,紛紛形成了「共融利益」。就這樣,經過流血手段與金融策略的綜合應用,幕府被打倒,武士變為銀行家,而一系列改革也隨之得以順利開展。
法律移植的得與失
前文提及,岩倉使節團決定轉向學習西方政制與法律,真正成為「文明國家」。這是推進法律近代化的外因。而立憲修法的內因則是,隨著幕府倒台,日本經歷了1867年的「大政奉還」,1868年的「五條誓文」,1869年的「版籍奉還」,1871年的「廢藩置縣」,整個政治結構和社會結構都發生了巨大變化,迫切需要一部國家大法來作為治國綱領。
1882年,肩負制定憲法重任的伊藤博文再次遠赴歐洲,系統考察德國憲法制度。在當時的明治精英眼中,德意志模式特別引起他們重視。早在岩倉使節團出訪歐洲15國時,他們即認為,日本的國情和普魯士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都是由大大小小的諸侯組成的國家,普魯士在「鐵血宰相」俾斯麥統一之前,有兩百多個小邦國,而日本有270個藩邦。
俾斯麥在會見岩倉使節團時,特別告訴他們,要打破各個諸侯的各自為政,必須要有強有力的國家主義。這種觀點,對剛剛建立明治政府的成員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1875年,木戶孝允、大久保利通和伊藤博文在大阪舉行了立憲會議,會議決定設立貴族組成的元老院,由元老院提供提案,授予天皇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按照歷史學家的說法:比羅馬元老院授予尼祿、凱撒和奧古斯都的權力還要絕對。在這種情勢下,普魯士憲法中的強烈國家主義傾向,對明治政府是極具誘惑力的。
對此負責起草明治憲法的伊藤博文曾經這麼說過:「在西歐各國,憲法政治出現已經千餘年,不僅人民熟悉制度,且有宗教為其機軸,人心皆歸於此。然而,在日本宗教力量微弱,無一可以作為國家機軸者。」換言之,在這一時期的日本可以起到國家機軸者作用的,只有天皇,所以在明治憲法的內容中,要強調天皇的崇高地位,而不是追求國民的自由。
在這種指導思想下起草的明治憲法,雖然是亞洲第一部近代憲法,但由於系以1850年《普魯士憲法》為藍本,且體現了天皇至上的基本理念,仍然體現出了那個時代的鮮明特色:首先在首章明確規定了天皇專制制度,表示天皇既是國家主權的統治者,也是國家統治權的淵源。其次,規定「國務大臣,輔弼天皇,負其責任,並有在法律、敕令和其他與國務相關的詔敕之上部署的義務」。由此可見,國務大臣對議會只是「在間接上負有道德責任」。第三,明治憲法在人民權利方面的規定十分吝嗇,在詞語上並沒有使用通行的「公民」而是使用「臣民」,並且規定,臣民的權利義務是不能危害天皇的利益,以對天皇的服從為前提。
很顯然,由於基本複製《普魯士憲法》的條款,明治憲法雖然在當時具有時代先進性,可還是沒有擺脫君主專政的憲政模式,對於德國憲法的法律移植,更多是為了服務君權,相對於法律本質的改革來說更多的是政治需求。
儘管如此,《明治憲法》在整個亞洲法律發展史上還是具有重要的地位,且對當時中國的法制變革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清末預備立憲與欽定憲法大綱中,也不難看到它的影子。
明治維新時期也是日本大規模學習西方法律體系的階段。這個階段的法律移植呈現出了結合「本土資源」的特點。1890年,日本公布了其第一部近代民法典,這部民法史稱舊民法,是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的,原定1893年開始施行。但由於反對者認為這部民法對日本的固有風俗習慣考慮不周,破壞了日本的傳統家族制度,應該「延期實施」,最終果然不了了之。
與舊民法對應的,是明治新民法。其編排體系基本與《德國民法典》相同,在內容上更為保守,肯定了戶主在家族中一家之長的絕對地位,維護了封建的家庭制度和不平等的男女地位,全面「復活」了濃厚封建家長制色彩的舊時代習慣。
在商法領域,以1861年的《德意志商法典》、1870年的《法國商法典》以及英國的商事法規為藍本,制定的商法典在日本商界即引起了強烈的反對之聲。例如,東京商工會認為,這部商法典的文字過於深奧,一般商人難以理解,而且不重視日本傳統的商業習慣,只是對外國法律的翻譯,並不適應日本國情,應該延期修改。後經反覆多次修改,公司、票據、破產三法先行實施,而其餘部分則實際拖成了廢案。
在刑法領域也是相似。1880年刑法典借鑒1804年法國刑法典,1907年刑法典則轉而仿效德國刑法,並保留了日本特色。同時頒布的《裁判所構成法》以德國的規定為藍本規定了3審綜審制度——最終的審判權在天皇手中。這種規定雖然依舊保留有封建法制觀念保護皇室和貴族的利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地方官的違法行為,對於受到侵害的民眾給予一定的救濟,對於當時的日本乃至整個亞洲來說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就這樣,憑藉著一系列的法律移植,明治時代的日本開啟了西方法律的亞洲生根發芽的過程。經過法律共同體的竭誠與協作,可以說,法律的近代化在亞洲,已經全面展開——這些與明治維新密不可分的時代財富,最終更是波及深遠。


TAG:東方雜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