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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丟豬也能告御狀?揭秘宋朝皇帝如何為百姓出頭

文|王永魁

以宋朝為歷史背景的戲劇小說等文學作品中常常出現「告御狀」的情節。宋朝政府的登聞鼓就是為「告御狀」設置的,歷史上也確實有平民擊登聞鼓「告御狀」得到皇帝受理的事情。

宋太宗淳化四年(公元993年),開封有一個叫牟暉的人因家奴丟失一頭豬擊登聞鼓。宋太宗下詔賜給牟暉一千錢作為補償。宋太宗這樣做的著眼點並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想為全國的司法官員做個表率。他對宰相說:「像這樣的小事也到我面前來告御狀,太可笑了。但是用這樣的心態臨御天下,就可以沒有冤屈的百姓了。」通過這件事,似乎可以想當然地認為宋朝的平民百姓「告御狀」比較容易。

圖註:宋太宗畫像

然而,事實並不像想像的那麼簡單。對於平民百姓來說,「告御狀」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當時的交通條件下,對於平民百姓來說,千里迢迢地趕路本身就是一種沉重的負擔。前文所述的牟暉,既然家裡有家奴,可見家裡的經濟條件至少在中產以上,而且他家就在開封,所以才能比較容易地去擊登聞鼓。

宋仁宗皇祐元年(公元1049年)十一月,皇帝下詔:「民有訴冤枉,而貧不能詣闕者,聽投狀轉運、提點刑獄司附遞以聞。」這種制度設計為一般百姓通過書面方式「告御狀」提供了一個渠道,但是,這個渠道在疊床架屋的官僚機構中能否通暢地運轉起來,就需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了。

圖註:宋仁宗畫像


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七月,政府規定:「除官典犯贓、祆(妖)訛、劫殺,灼然抑屈,州縣不治者,方許詣登聞院。」從這裡可以看出,絕大部分案件首先應該在州縣衙門審理,「州縣不治者」,才能到京城告狀。否則,就被稱為「越訴」,即越級告狀,而這種情形通常是不會被受理的。雖然到北宋後期和南宋,「越訴」的條件有所放寬,但也是一些重大案件(比如民告官)才可以進京告狀。

第三,即使到京城告狀,也不能直接到皇帝面前「告御狀」,而是應該先到登聞鼓院投遞狀紙,如果登聞鼓院不受理,再到登聞檢院投遞狀紙。如果登聞檢院也不受理,必須給出判狀。只有到這個時候,告狀人才可以拿著判狀「邀車駕」,直接告到皇帝面前。如果登聞檢院不給判狀,那麼告狀人可以再到御史台去申訴。如此複雜的程序,也不是一般平民百姓能搞清楚的。

圖註:登聞鼓院

從目前歷史記載的有關宋朝皇帝親自過問的「告御狀」案子來看,大多是與上流社會有著某種聯繫的人通過擊登聞鼓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如果不是碰巧遇到朝局紛爭,或者是皇帝想借某件案子推行自己的意圖,一般百姓的案件很難進入皇帝的法眼。

參考文獻:

吳鉤:《生活在宋朝》,長江文藝出版社2015年版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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