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藍色錢江保姆案庭後再議談

藍色錢江保姆案庭後再議談

藍色錢江保姆案自其案發之日起就引起廣泛關注,繼此前庭審原辯護人退庭導致該案被戲劇化了一回之後,於2018年2月1日再次開庭。根據現有關於庭審過程的報道,此案終於恢復到正常的刑事案件審判程序。

本文有關庭審內容的引述均來自2018年2月2日,公眾號「錢江晚報」以「早9點到晚9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案庭審12小時!林爸爸當庭咆哮向莫煥晶扔擲保溫杯!」推送的文章——同時感謝相關新聞媒體人對此案的持續關注,你們據實報道也將有利於該案回歸到就案論案的狀態。

2018年2月1日的庭審,可以說,大家想知道的火災發生、救護過程有了比預期更多的查證。比如證人證言中包括了報警群眾、物業、消防、醫生、鄰居及被害人家屬。並根據辯護人的申請,現場勘驗民警也出庭作證,並接受了各方的詢問。法庭還調取了省市消防等部門聯合調查結論及物業存在問題的相關證據材料,法庭出示了第一批趕至火場的兩名消防戰士書面證言,各方均無異議。同時,法院依職權通知公安部滅火專家等兩名有消防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各方就火災撲救、火場救援及消防設施中的專業性問題進行了發問。

此次呈現在大家面前的事實披露比預期中多更多,大家原擔心的有關物業消防設施及消防救援中存在的問題不被查證披露,在此次庭審中都得到了各方的關注和查證。——而這才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對相關事實不要有因考慮社會影響而刻意隱瞞、避重就輕的遮掩;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把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事予以說明,各方都儘力回歸事實本來的狀態,借刑事案件有力的查證途徑和方法,查明哪些環節存在問題。除了在該刑事案件中追究當事人應有的責任外,給其他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該案施救過程中的問題亦予以披露,才能促使今後類似案件最終的損失盡量減小,以生命為代價的悲劇也儘可能得到減少。

我們再來看看這個刑事案件本身。

控方指控被告人莫煥晶所涉嫌的罪名為放火罪和盜竊罪。該兩罪最後的量刑,與其主觀故意和造成的損害後果直接相關。且因涉及兩罪,將適用數罪併罰的量刑規則。《刑法》的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本案中,主觀故意的問題,涉及間接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就此問題,成為控辯雙方的重點。從前述規定可推知,為何如此。大家從辯護人的辯護思路可看出,辯護人希望採信構成過失。控方中間一度表達被告人「即便對本案嚴重後果持過失心態」;但在最後的發表意見階段,認為被告人「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故控方認為被告人的主觀過錯屬於間接故意。

該案最終結果如何,潑潑律師還是希望法院能夠根據查證的事實,不受輿論等其他因素的過多干擾,作出一份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判決。

同時,如何促成其他相關方承擔在履職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潑潑律師認為,該刑事案件所查證的事實可以作為事實依據,後續仍可通過民事程序主張。後續再行追究的意義,在家屬而言,是討說法,解開心中的那點不甘心。不過作為無關第三方,但頗具危機意識的潑潑律師,在理解家屬的行為的同時,認為此事進行全面查證並進行追究的意義在於,如何在救護環節救下生命。在那些緊急的、日常的時刻,才是考驗我們整個制度體系的時候。不允許出現任何差錯的生命救護環節,平時的放鬆監管,甚至任憑桎梏存在,麻木事不關己,才會讓我們感覺,為什麼,偏偏在這個事中,好像哪個環節都出了問題。

關心此事,是因為,在我們都知道還有救護機會的前提下,為何出現了最難以接受的後果。而在此環節出現的問題,是有可能出現在我們任何一個人身上的。

同時,潑潑律師也聽到了一種聲音:藉助現有的技術手段,保姆的選聘完全可以有一個信息共享的系統。本案中,被告人莫煥晶在其前幾家僱主做保姆期間,就存在盜竊的行為。如果類似保姆這種直接進入到陌生家庭,但又事關每個家庭至關重要的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職業能有相關的誠信信息的提示,將可直接淘汰品行不良的人進入該職業的機會。這是一件事關每個家庭的大好事。潑潑律師深表贊同。說制度層面的問題,也許太大,很難馬上見效;那我們就從身邊的實際需求出發,從小處著手開始解決,但卻是波及面很廣的實實在在的大好事啊。

好了,此案真是已足夠受關注。不多說。

再次提此案,實在是為圓內心的那點過意不去,僅能借一己之力盡綿薄之力。

對審判,我們給予她就案論案的空間;對存在的問題,我們給予她後續能夠逐步得到完善解決的希望。

可否?各位。

覺有益,請點贊、關注、轉發:)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全球大搜羅 的精彩文章:

怎麼用「襯衫」穿出時尚感?
飯後靠牆站,真的能瘦嗎?

TAG:全球大搜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