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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產小課堂:小蛙的家構成作品嗎?

各位看官請搬好小板凳,知產小課堂要開講啦。

最近一款「佛系」小遊戲刷爆了朋友圈——「旅行青蛙」,小夥伴們見面打招呼的方式都變成了「今天你蛙回來了么?」這隻一臉傲嬌,來去無影的任性小青蛙成了近日熱門話題。

不少商家也是緊跟小蛙的腳步,在廣告文案上掀起了風風火火的「青蛙潮流」

有這樣的

這樣的

還有這樣的

那麼,好奇寶寶們的疑問來了,這樣的使用需要經過允許嗎?需要支付報酬嗎?侵權嗎?

且慢,寶寶們別慌,討論是否侵權需先滿足一個前提——是否有權可侵,換句話說,原圖是否構成作品?那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又是怎麼界定的呢?且聽小編慢慢道來。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好奇寶寶:「所以到底什麼是作品?」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滿足三個要件:人類之手+外在表達+獨創性

首先,「作品」必須是人類的智力成果

也就是說「作品」必須出自人類之手,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即使再雄奇壯麗都不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自然形成的景觀一旦被攝影師拍攝下來,製作成為照片,這幅照片就初步具備了作品的條件——人類的智力成果。

其次,「作品」必須是能夠被他人客觀感知的一種外在表達

一個僅存在於腦海中的構思,如不能通過文字、圖片或其他手段表現出來,則不能被他人感知、欣賞,亦不能被複制傳播,是沒有社會價值的,這樣的構思不能構成作品,這也正與《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的宗旨一脈相承。

最後,作品必須滿足獨創性的要求

獨乃出於本人之手,無論是從無到有的創作,還是藉助他人作品進行的再創作,都必須有出自作者,與他人不同的成果,且作者僅對出自其手並與他人不相同的部分享有權利。如果精確臨摹世界名畫,雖臨摹者需具有高超的技藝並花費大量是時間與精力,但臨摹出的畫作與原畫作別無二致,則無法體現作品獨創性中「獨」的要求,亦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創則要求作者的創作需有一定的智力高度,毫無構思的信手塗鴉並不能構成作品,但這也不意味著只有那些達到專業高度的創作才構成作品,《著作權法》對在此一項的要求可謂相當寬鬆,下至垂髻小兒,上至耄耋老叟,無論其是否有藝術造詣,只要其在創作時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創作,即可滿足獨創性中「創」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考察是否構成文字作品時,「創」對作品的長度亦有所要求。提起「舌尖上的中國」,看官們是否第一反應是央視那檔讓人口水直流的紀錄片?然而第一次用「舌尖上的中國」這個名稱的卻是另有其人,那麼這個名稱是否構成作品呢?法官認為「舌尖上的中國」系兩個通用名詞的簡單組合,且該書名僅有六個字,缺乏相應的長度和必要的深度,無法充分的表達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無法體現作者對此所付出的智力創作性,無法體現「創」的要求,不能構成作品。

至此,反觀「旅行青蛙」的構圖

出自人類之手

通過畫面的形式將作者的構思外化表現出來

獨創性

此前並無相同或類似的畫作,屬於從無到有的智力創作,滿足獨創性中「獨」的要求,畫面整體構圖採用簡筆畫的形式,青蛙的家採用上下兩層結構,家中有衣帽架、地毯、桌椅、柜子、床等諸多擺設,具有一定豐滿度與深度,滿足獨創性中「創」的要求。

綜上,「履行青蛙」的畫面構圖滿足《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要求,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範疇。

好奇寶寶:那麼,各商家借用「旅行青蛙」文案做廣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呢?著作權侵權又怎麼界定呢?

小編:且聽下回分解。

(作者簡介:陳祥曦 北京大成(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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