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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平正義撐腰鼓勁

去年5月,河南鄭州的楊帆因在電梯內勸阻一老人吸煙,雙方發生爭論。爭執後數分鐘,老人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去世。老人家屬隨後將楊帆告上法庭。去年9月,此案一審判決認為楊帆的行為與老人死亡間並無必然因果關係,但根據損害發生的實際情況和公平原則,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近日,該案二審撤銷了原一審判決,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勸阻吸煙者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對老人家屬來說,老人因吸煙被他人勸阻,結果心臟疾病發作死亡,的確令人惋惜,但這並不能成為要求勸阻吸煙者擔責的理由。本案二審判決書指出,楊帆對死者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而且,在勸阻過程中,楊帆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死者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既然沒有侵害老人生命權的故意或者過失,楊帆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該司法判決向公眾傳遞了這樣一個積極信息:正常社會活動中,仗義執言、見義勇為者對損害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就無需擔責,不必擔心「被人訛上」。

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難免會碰到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甚至是違法活動。對此,有的人可能會採取視而不見、聽之任之的消極態度;有的人則會挺身而出,對其進行勸阻或制止。毋庸置疑,後者的行為向社會傳遞了正能量,是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力量。因此,在世界各地,無論是從道德還是法律層面,均鼓勵人們見義勇為、樂於助人,並免除沒有重大過失者的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審以公平原則判決楊帆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二審判決則認為並不適用公平原則。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公平原則主要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比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反觀該案,適用這一原則並不妥當。商場、電影院、電梯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這是公眾熟知的常識。而且,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利益既是每一名公民的權利,又是其義務。也就是說,任何人都有權利勸阻、制止他人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老人很難說沒有過錯,更何況,楊帆在勸阻時並沒有採取過激手段,且不知道吸煙者患有心臟疾病,不可能預見老人會突然發病死亡。雖然從表面上看,勸阻行為在先,吸煙老人死亡在後,有一定關係,但時間上的先後關係並非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而,在本案中適用公平原則,讓勸阻者為老人的不幸承擔法律責任,明顯不妥當。

現實中,仗義執言、見義勇為的現象並不鮮見,如勸阻他人插隊、制止他人闖紅燈、喝止違法行為等。誠然,見義勇為是要講究方式方法,但不能給救助者戴上沉重的、過高的責任枷鎖。試想,一旦發生被勸阻者受傷或死亡的結果,便把責任推給仗義執言、見義勇為者,顯然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於是,在趨利避害心理的影響下,不少人在面對違背公序良俗、侵害公共利益乃至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時,都會「理性」地選擇沉默不語,或頂多打電話向相關部門尋求救助。若如此,則正氣不彰,類似「老人跌倒後不扶」的現象亦會層出不窮,甚至造成惡人囂張、好人遭殃的不良後果。正如有人說的那樣,「看起來好像是這醫生(楊帆)倒霉,其實是全社會『出血』。如果這樣賠了錢,你以為是這位醫生賠的,其實是你、我、我們每個人賠的,整個社會賠的」。一旦公平原則淪為「和稀泥」的借口,就會挫傷人們維護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整個社會都要為之付出沉重代價。

司法判決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還要考慮社會效果。只要司法判決守住了公平正義的底線,堅持傳遞正確的價值導向,讓仗義執言、見義勇為者有底氣,更多人就會主動站出來,挺直腰桿跟違背公序良俗、侵害公共利益的現象作鬥爭。法律為公平正義撐腰鼓勁,人們身邊當然就會充盈著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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