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現役軍人休假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軍官年休假的計劃管理
軍官休假探親按年度實行計劃管理,探親假統一納入年休假計劃。軍官年休假假期和批准許可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執行,當年享受的探親假假期長於年休假假期的,年休假假期按探親假假期執行。
(一)計劃制定。軍官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一般不超過2次,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各級政治工作部門(履行政治工作職能的部門,下同)根據本單位(部門,下同)年休假批准許可權,統籌工作需要與個人意願,每年12月底前合理制定翌年軍官年休假計劃,報單位主要領導批准。軍隊院校軍官,以及滿1個學年以上的軍官學員,年休假計劃安排在寒假、暑假,其中勤務部(分)隊軍官休假計劃由所在院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計劃執行。軍官年休假計劃應當嚴格執行。各級政治工作部門依據本單位軍官年休假計劃,每月底前將下月擬安排年休假人員名單請示報告有批准許可權的領導,經批准後執行。確因工作需要調整或中止年休假計劃的,由軍官的直接領導提出申請,政治工作部門統一報批准年度休假計劃的領導審定。軍官年休假期間不得隨意召回,確需中止休假的,應休未休的假期應當安排補休。
(三)計劃管控。各單位應當保證軍官按計劃休滿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休滿假的,休假天數不得少于軍官當年應休天數的60%,其中兩地分居軍官不得少於80%;且單位年度軍官休滿假率(休滿假率=單位休滿年休假軍官數÷單位實有軍官總數×100%)不得少於70%,其中駐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地區部隊不得少於90%,執行軍委下達的重大戰備訓練或非戰爭軍事行動等專項任務累計時間超過6個月的部隊不得少於50%。
軍隊深化改革期間(2020年年底前),軍官休滿假率根據不同類型單位承擔改革任務和工作實際確定,軍委機關部門、戰區和軍兵種機關不得少於30%;非軍委直接領導的副戰區級單位機關和部隊軍級單位機關不得少於50%;院校、科研機構、善後工作機構、省軍區系統等其他單位不得少於60%。駐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地區部隊,執行軍委下達重大戰備訓練或非戰爭軍事行動等專項任務累計時間超過6個月的部隊,單位年休滿假率保持不變。
(四)監督檢查。軍級以下單位每季度、戰區級單位每半年,對所屬單位軍官年休假情況進行統計通告;軍委政治工作部每年底對大單位和軍委機關部門軍官年休假情況進行統計通告。有年休假批准許可權單位軍官休假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於翌年1月份向上一級政治工作部門書面報告情況。提倡領導幹部帶頭落實休假制度。各單位年休假比例和經濟補償發放標準,納入巡視、審計和幹部、財務工作檢查範圍,違反規定比例和標準的予以通報、督促糾治。
二、軍官年休假假期計算
軍官年休假以外假期的休假天數,按下列辦法計入或不計入軍官年休假假期:
(一)事假。軍官請事假每次超過1個工作日以上的,請假天數從年休假假期中扣除,累計超過本人年休假假期的視同為休滿假。
(二)病假。軍官請病假天數,服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不滿10年的,累計60天以上的;滿10年不滿20年的,累計90天以上的;滿20年以上的,累計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假期。請病假天數分別累計超過上述天數三分之二的,當年年休假天數減半。因戰傷、公傷住院或病休天數,不計入軍官年休假假期。
(三)公休假日。軍官年休假假期,包括休假期間的雙休日天數,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和調休的雙休日。
(四)療養假。軍官當年保健療養天數從年休假假期中扣除,康復療養天數計入病假天數。特勤療養天數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五)寒假、暑假。軍隊院校軍官,以及滿1個學年以上的軍官學員,寒假、暑假休假天數計入年休假假期,累計超過本人年休假假期的,視為休滿假。
(六)婚假、產假、護理假。軍官休婚假、產假、護理假天數,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軍官請事假、病假、療養假、婚假、產假、護理假等,按軍隊現行年休假審批許可權和規定辦理。
三、士官年休假假期計算
士官探親假統一納入年休假計劃管理,休假假期和批准許可權等,按照現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基層工作指導和管理秩序若干規定》執行。
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與年休假假期計算關係,按照本《通知》軍官有關規定執行。士官年休假天數不得少於本人當年應休天數的70%,各單位年度士官休滿假率不得少於90%。
四、未休假經濟補償計發
軍官、士官未休假經濟補償,應當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發,不得超出規定比例和標準發放或不發放、少發放。
(一)經濟補償標準。個人未休假經濟補償計領金額=(本人全年工資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數。其中:全年工資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資、軍人職業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和年終獎勵工資。未休假天數,師級(局級、專業技術6級,下同)以下軍官不得超過當年應休天數的40%,軍級(專業技術4級、5級)軍官不得超過30%,副戰區級(專業技術3級)以上軍官不得超過20%,士官不得超過30%;在上述比例之內的,按實際未休假天數計算。
(二)經費審批發放。各單位發放未休假經濟補償人數,軍官不得超過本單位實有軍官人數×(100%-本《通知》規定的單位年休滿假率),士官不得超過本單位士官總人數的10%。各級政治工作部門於每年1月份編製本單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經濟補償方案,在本單位公示1周後,報單位黨委審批,由後勤保障部門於2月底前發放。其中,軍委機關部門未休假經濟補償方案,由其政治工作部門編製,報本部門黨委審批,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組織發放。
(三)經費保障來源。2016年度未休假經濟補償經費,從本單位行政運轉費或機動財力中調劑解決,預算不足的列入2017年度預算安排。2017年起,當年未休假經濟補償所需經費納入生活費保障,列福利費「未休假經濟補償」科目逐級向上領報。
五、有關問題處理
(一)不納入經濟補償範圍。軍官、士官不申報年休假計劃或未全額申報年休假假期的,已批准年休假計劃本人放棄的,當年11月30日前下達退出現役命令的,編外或免職後未安排臨時性工作的,當年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當年義務兵選取為士官的,以及未休或未休滿婚假、產假、護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經濟補償。
(二)代職、上學等特殊情況。因代職、上學、借調幫助工作等,軍官和士官實際工作單位與工資關係不一致的,年休假納入本人實際工作單位管理,未休假經濟補償由工資關係所在單位發放。休假情況由實際工作單位於當年12月31日前函告。軍官調動當年的未休假經濟補償由調入單位發放,調出單位負責提供休假情況。
個別師級以下軍官確因工作特別需要,當年休假天數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未休假經濟補償可按實際未休天數計發,其中超出本《通知》規定比例和標準的經費,由各單位從機動財力中解決,此類人員不得超過本單位實有軍官人數的5%。
(三)已婚軍官探親及家屬來隊。已婚軍官與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親假;夫妻分居兩地的軍官,每年可探望配偶2次,其配偶每年可來隊探親2次。假期天數按軍隊現行規定執行。
(四)文職幹部休假探親。文職幹部年休假計劃管理、假期計算以及未休假經濟補償,按照本《通知》軍官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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