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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把房子贈給子女,可以反悔嗎?不知道虧大

王某和李某本是一對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時二人約定:房子歸兒子所有,兒子和王某一起生活。離婚後,李某很快就與他人結婚,但是房子一直登記在李某的名下,李某也遲遲沒有按照約定將房子過戶到兒子的名下。

沒想到婚後李某的經濟收入越來越少,生活越來越困難,他就想不把房子全都給兒子。於是他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贈與的條款。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與王某離婚時協議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但是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李某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主張撤銷贈與,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於是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請求。

王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王某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雙方自願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據此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就在於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來看看合同法是怎麼說的,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裡並不是說離婚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是離婚協議中有關婚姻關係的部分不適用合同法。婚姻關係領域內也有一些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依然要適用合同法。離婚協議與合同法中規定的贈與不同,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所涉及的贈與條款,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如不能舉證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離婚協議不能簡單地看成一個合同或者約定,更不能理所當然的去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本案中,李某就不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任意撤銷權,因此,李某的請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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