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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天石:蔣介石1946年修憲風波

原標題:楊天石:蔣介石1946年修憲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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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31日,政治協商會議閉幕,通過五項協議,其一為《憲法草案案》,草案中所包含的《憲草修改原則》,由國民黨、共產黨、民盟、青年黨、社會賢達等五方面人士組成的憲草組協商制定,討論通過。沒想到蔣介石閱後大驚,認為《憲草修改原則》整個推翻了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建國大綱》,《中國國民黨黨綱》以及《五五憲草》,在當天的日記中痛責國民黨代表孫科:「竟訂定此一違反總理革命之原則,真使人啼笑皆非,欲哭無淚矣,為之奈何!」


然而,這年年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經國民大會三讀通過,制憲任務告成。在修憲問題上與各方苦鬥一年後,蔣又在日記中感念起孫科來。他在12月21日日記中寫道:「嘗思今春孫(科)、邵(力子)與中共等擅訂憲法原則,一般同志皆認為有意賣黨召侮,違反遺教,藉外製內之卑劣手段,不可庶宥。然迄今回憶,若非當時修正《五五憲草》,如其原則一仍其舊,則不僅為中共所詆毀,即各國更認為國民政府真欲製成法西斯憲法,為世疑懼。為害之大,無可比擬,今日制憲之原則,實有得當時之修改也。」


前罵後贊,蔣介石何以有此180度的巨大變化?

蔣介石青睞《五五憲草》「總統制」


孫科,1933年1月就任立法院長,任內主持制訂《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共8章147條,因於1936年5月5日公布而得名「五五憲草」。



此前,南京國民政府在1931年5月公布《訓政時期約法》,民國歷史進入「訓政」時期。該約法規定:這一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國民政府主席、委員均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這樣,就將國民黨的「一黨專政」和所謂「黨治」合法化。《五五憲草》拋棄了上述條文,宣稱「結束黨治」,「還政於民」,改行「總統制」,由國民大會選舉總統,並賦予總統很大實權。


按程序,《五五憲草》應交由國民大會審議通過。但是,第二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國民大會雖已選出代表卻無法召開,到抗戰勝利後國共和談時才再次提上日程。


《憲草修改原則》共12條,與《五五憲草》最大的差異,在於將總統「虛位化」,使總統喪失「統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等五院的權力。《五五憲草》規定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長,既具尊榮,又掌實權;他只對國民大會負責,由國民大會選舉或罷免;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憲草修改原則》則採取「內閣制」,總統為「虛職」,實際權力掌握在行政院院長手中,行政院只對立法院負責,與立法院形成相互制衡的關係。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表示不信任,行政院可以要求總統解散立法院。在這裡,沒有最高權力和絕對權力,所有權力都處於制衡的網路中。


總統制的優點是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但是,易於形成個人專權、甚至獨裁的局面。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以後,在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基礎上迅速形成蔣介石的個人的專權與獨裁,他不喜歡受到其他機構和社會力量的掣肘。早在1934年,蔣介石就曾在日記中表示:「五院制乃總統集權制之下方得實行,否則未得五權分立之效,而反生五院鬥爭之端;未得五權互助相成之效,而反生五院牽制糾紛之病。」



《五五憲草》乃是蔣介石的「總統集權制」這一主張在法律上的體現。而《憲草修改原則》正是為了消除蔣介石的個人專權與獨裁,反映了中共和民盟等在野黨派的願望。政協會議期間,中共和民盟結成緊密的統一戰線,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羅隆基回憶說:「共產黨同民盟雙方的代表每天晚間總是聚在一起共同討論。那12條憲草修改原則,就是共同討論的結果。」


《憲草修改原則》符合美國民主

《憲草修改原則》是抗戰勝利後中共、民盟和國民黨鬥爭的產物。表面上看,是中國國家政體模式採用「總統制」還是採用「內閣制」的分歧,而實際上,具有民主與獨裁專制鬥爭的意義,有明顯的針對性。


對此,當時在中國調解國共矛盾的美國特使馬歇爾看得很明白。他說:「中共及民盟又欲國府主席之權愈小愈好,且實行權力制衡制度,如美國之所為;地方之分權與三權之鼎立,亦皆如美國。」這段話道出了中共和民盟的用心所在,承認《憲草修改原則》符合美國式民主。


1月27日,周恩來和陸定一飛返延安,先後向中共中央書記處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彙報政協工作,得到肯定,政治局委託代表團簽字。31日,周恩來回到重慶參加政協閉幕式,兩次和馬歇爾會談,轉達毛澤東對他的感謝,表示要學習美國的民主和科學。又和蔣介石見面,轉達毛澤東關於軍黨分立,長期合作的意見,並稱毛澤東將參加聯合政府。


2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的指示》,認為「國民黨一黨獨裁製即將開始破壞,在全國範圍內開始了國家的民主化」,「從此,中國即走上和平民主建設的新階段」。毛澤東隨後對美聯社記者談話說:「各黨當前的任務,最主要的是在履行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立憲政府,實行經濟復興,共產黨於此準備出力擁護。」


與中共和民盟等相反,蔣介石和國民黨中的許多人對《憲草修改原則》,表現出強烈的抵觸情緒。3月1日,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在重慶開幕,16日通過《對於政治協商會議之決議案》,稱:所有對於《五五憲草》之任何修正意見,皆應依照《建國大綱》與五權憲法之基本原則而擬訂,提由國民大會討論決定。


17日,會議通過宣言,聲稱「憲法草案的修正,必須符合於五權憲法的遺教」。通過六屆二中全會,國民黨展示了一次力量,似乎全黨凝聚了一種共識——政協會議通過的《憲草修改原則》不能算數,必須修改。



蔣介石與部分「制憲國大」代表合影


3月20日,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二次會議開幕。4月1日,蔣介石在會上作《政治報告》,再次說明: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其最後決定權在國民大會;《訓政時期約法》是1931年國民會議制定的國家組織法,在憲法未頒行以前,仍應根本有效。他表示:政府與二中全會都尊重政協會議,但是政協會議不是制憲會議,唯有國民大會制定憲法之後,才能以憲法代替約法。這就進一步貶低了政協協議的權威性,無異宣布當時仍處於「訓政」時期。


中共與美國施壓

政治協商會議協議是各方一致通過的,中共和民盟自然不能同意輕易變更。3月16日國民黨二中全會通過決議案當天,毛澤東致電周恩來:「最近時期一切事實證明,蔣介石反蘇反共反民主的反動方針一時不會改變,只有經過嚴重鬥爭,使其知難而退,才有作某些較有利於民主的妥協之可能。」


早在當年2月上旬,中共就內定毛澤東、林伯渠、董必武、吳玉章、周恩來、劉少奇、范明樞、張聞天等8人為國民政府委員,周恩來為行政院副院長;毛澤東還曾考慮,將中共中央所在地從延安搬到江蘇淮陰,以方便去南京開會。至此,毛澤東遂改變態度,決定如蔣介石堅決要修改政協會議通過的憲法原則,就要考慮是否參加國民政府及國民代表大會問題,並暫不向國民黨方面提交出席名單。


3月17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致重慶中共代表團電,要周與民盟「商酌」,採取統一行動。同日,中共中央發言人發表重要談話稱:「國民黨內許多有力人士,現正試圖改變政治協商會議的若干原則決定,特別是關於憲法原則的決定,此舉將不能得到中國共產黨及其他民主黨派和廣大人民的同意。」「中國共產黨決不動搖,並堅持政治協商會議一切決議,特別是憲法原則決議,必須百分之百實現,反對有任何修改。」


18日,中共中央再次致電中共代表團,稱:「國民黨二中全會是堅決反對國家民主化的,他們必然堅持要修改憲草原則,國大代表名額他們又擅自增加,我與民盟在國大保持否決權將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決不能參加國大,參加政府。此點望你們即與民盟人士商量,並在適當時機告知國民黨。」當日,周恩來、董必武、王若飛就六屆二中全會決議違背政協決議一事,函約國民黨代表邵力子、王世傑、張治中座談,促請按照政協決議從速實施。晚間,周恩來又召開中外記者招待會,宣布國民黨一黨無權否定《憲草修改原則》,「政協一切決議不容篡改,憲法原則決議必須百分之百實現。」


延安《解放日報》於次日發表社論《評國民黨二中全會》,逐條批判二中全會所作決議。認為「制定憲法應依《建國大綱》為基本之依據」的說法,「充滿了一黨專政的臭味」,「參加政協會議的各黨派,從未也永遠不可能同意國家的憲法應以某一黨的某一文件作『為最基本之依據』。」中共特別提出:「使總統成為一個高踞於五院之上的獨裁者,使總統擁有無限制的緊急命令權,使立法機關淪為行政機關的附屬品,受著作為行政首領的總統的支配和指揮,是保持個人獨裁的非常有害的制度。」


中共既毫不妥協,民盟等自然採取同一立場。20日,張東蓀、張申府、梁漱溟等人均公開聲稱「不能把國家百年大計的憲法當作兒戲,既是共同協商決定,便應共同認真執行」。民盟主席張瀾也指責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其目的無非在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政的實質與形式,把各黨派參加政府變成請客」,「如果這些問題不弄清楚,我們同盟為對國民負責計,不願貿然參加政府。」


除了中共和民盟的抵制,蔣介石還面臨美國方面的壓力。二戰結束後,美國政府一直希望國共兩黨不再發生內戰,蔣介石和國民黨按照美國模式改造政府。1948年1月,政協開幕,美國政府曾寄予很大希望,但是此後發生的諸多情況,讓他們愈加失去耐心。8月15日,蔣介石收到杜魯門總統的密函,中稱:

1月31日政治協商會議所訂協定,曾為美國方面所歡迎,而認為遠見之舉,可使達成統一與民主之中國;但美國對該協定之未採取切實步驟,使其實行,殊感失望。現此點漸為美國對中國前途展望之重要因素。中國國民之期望,為黷武軍人及少數政治反動分子所阻遏,此輩不明白現時代之開明趨向,對國家福利之推進,不惜予以阻撓,此種情勢,實為美國國民所深厭惡。倘若中國內部之和平解決辦法,不即於短期內表現真實進步,則美國輿論對中國之寬宏慷慨態度,勢難繼續,且本人必須將美國立場重新審定。

杜魯門這封信,寫得很強硬,頗具威脅意味,並且很快付諸行動。18日,杜魯門下令制止國民政府向美國購買剩餘軍火,使國民黨軍隊的彈藥補給陷入困難境地。


蔣介石對此非常不快,在日記中寫道,「其語意之侮辱壓迫,殊難忍受。」但反覆權衡過後,他還是於19日復函杜魯門,保證「盡一切可能使此等達到和平民主之步驟,迅速成為事實」。此後,國、共、美三方成立五人小組,磋商改組國民政府問題。10月16日,蔣介石發表《關於處理目前時局聲明》,表示「憲草審議委員會應即召開,商定憲法草案,送由政府提交國民大會,作為討論之基礎」。11月7日,馬歇爾和司徒雷登向蔣介石遞交為其起草的《聲明初稿》,提出「憲草審議委員會應以政協協議所提出之原則為基礎,完成其工作」。這是美方對《憲草修改原則》的一次鮮明無誤的表態,而且要求蔣介石接受。

被迫接受政協修憲原則


政協制訂《憲草修改原則》的靈魂人物是張君勱。他在4月12日將一部起草好的《憲草》交給孫科,隨後還譯成英文,寄給馬歇爾。這部《憲草》被政協副秘書長雷震接受,印出來作為討論基礎。蔣介石也有意採用張君勱的《憲草》,提交國民大會,「希望君勱出而完成憲法」。張君勱的態度也很明朗,只須政府實行政協決議即可。



張君勱


其後,蔣介石緊鑼密鼓籌集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中共和民盟都抵制,只有青年黨可能參加。而張君勱所在的民社黨,對於參會一直未置可否。11月14日晚,眼看國民大會第二天就要開幕了,青年黨和民社黨仍未決定是否出席,蔣介石請雷震連夜去上海,邀請民社党參加國民大會。他讓雷震轉告張君勱,「政府一定提出憲草來討論,並照政協憲草通過。」雷震知道蔣介石此時「正如熱鍋上的螞蟻,心中很著急」,便答應出馬斡旋。


雷震隨後拜訪張君勱,說蔣介石請民社党參加國民大會,已決定提出政協憲草為討論的基礎,且保證不推翻政協憲草的基本原則,只在文字上可能有若干修正。經過雷震三個小時的說明,張君勱感到滿意。16日,民社黨中常會決議,國民大會須依政協憲草,在此原則之下,民社党參加國民大會。23日,民社黨提出參加國民大會代表名單,但張君勱本人聲明不擔任任何名義,也沒有出席國民大會。其原因,雷震稱:「蓋其內心已厭惡蔣中正的為人,不僅獨裁攬權和自私自利,還目中無人,只知有自己而不知有他人,所以此生再不願和蔣中正共事。」


蔣介石不僅向張君勱,實際上也是向中共和民盟讓步,同意他曾經激烈反對過的《憲草修改原則》,而且也在國民大會上動員代表們接受根據這些原則所制訂的憲法。11月28日,國民大會舉行第三次大會,蔣介石代表國民政府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由大會主席胡適代表全體代表接受。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三讀通過,制憲任務完成,國大閉幕。經歷種種風波與曲折,新憲法終於制訂並且通過,蔣介石欣喜之情見諸日記,遂有了前文所引感念孫科、邵力子的文字,然而已於事無補。中共和民盟未參加國民大會,對新憲法都持強烈批判態度,斥為「偽憲法」,中共中央宣傳部長陸定一甚至發表聲明,稱之為袁世凱、曹錕以來的「第三個偽憲」,要求蔣介石取消。


轉眼就到了1948年,要召開國民大會行憲,選舉總統了。根據新憲法,總統「虛位」,實權在行政院。是否參選蔣介石很矛盾,一度想讓胡適出來競選,自己出任總參謀長或行政院長,掌握實權,與中共決戰。


老於世故的閻錫山看破了蔣的心思,4月4日致函蔣介石,建議「將大總統一席選一元老,鈞座親任行政院院長兼國防部部長,宣示國人,破釜沉舟,號召天下愛國者來與匪決戰」。蔣介石復函閻錫山,聲稱「至理名言,先獲我心」。


為了彌補「虛位」總統對蔣介石權力的削弱,陳立夫、吳鐵成、吳忠信、張群、王世傑等人也費了不少心機,最後決定在不修憲的前提下,以「動員戡亂」為由增加「臨時條款」,用以擴大總統權力。該項臨時條款獲得國民大會通過,蔣介石高高興興地接受推舉,當選為中華民國總統。

抗戰勝利,國共合作,建設獨立自由富強的新中國,這一難得的歷史機遇,可惜蔣介石未能抓住。歷經修憲風波,他雖然成功當選總統,但是國共徹底決裂,內戰全國展開,中華民族通過和平立憲建立現代政府的機會窗口,就此擦肩而過。


【來源:鳳凰周刊 文/楊天石 鳳凰周刊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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