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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蘭蘭案:事實VS觀點

時評

湯蘭蘭案

事實VS觀點

事件回顧

1968

未知

湯蘭蘭父親湯繼海生於當地。

1973

未知

湯蘭蘭母親萬秀玲生於吉林大安。

1992

11月

兩人結婚(湯繼海24歲萬秀玲19歲)。

1992

10月

生下湯蘭蘭(湯繼海26歲萬秀玲21歲)。

2000

未知

因夫妻瑣事矛盾,萬秀玲離家出走去外地打工。

2000

湯繼海強行與女兒第一次發生關係(未滿6歲)。

2001

03月

兩人離婚。

2001

未知

萬秀玲回家

2002

未知

萬秀玲返回後發現制止未果(8歲),湯繼海一直持續侵犯到2008年(14歲);萬秀玲此後非但不制止,反將其當做斂財工具,向眾人收取錢財。

2003

03月

小學班主任陳春付,放學後將湯蘭蘭留下,在教室發生關係(10歲)。還有數十人,因缺乏證據,未能提起公訴。

2004

11月

兩人生下湯蘭蘭弟弟。

2008

10月3日

2008年10月3日,萬秀玲稱,剛放國慶假,她接到了已經讀初一但還未滿14歲的女兒電話,「媽,我懷孕了,我乾媽帶我流過產了」。震驚的萬秀玲叫上丈夫的姐姐、孩子的大姑湯玉英一起,到王鳳朝家想把孩子接回來問清楚。湯玉英的兒子、湯蘭蘭的表哥丁福開車送她們。萬秀玲稱,三人抵達後,李忠雲塞給萬秀玲B超單子,「說已經帶湯蘭蘭做過流產了」萬秀玲稱,各有一張B超單,均為龍鎮農場職工醫院出具,一張顯示懷孕,一張顯示沒懷孕,報告日期都是2008年3月31日(星期一),檢查醫師也是同一人。而這兩份B超單上的姓名都是「王蘭蘭」,年齡「17歲」(隱瞞身份)。於是,萬秀玲動手打了女兒。而王鳳朝說她把女兒又打又罵,揍得夠嗆,於是他打電話報警(實際上是打給王認識的公安分局長)。一聽說報警,他們就跑了。關於此事時間,王鳳朝說是1日,還堅稱並無「懷孕」一事。但萬秀玲說是1日就接到電話,因事忙,過了兩天才於3日去40公里外的龍鎮。

2008

10月27日

已經過了14歲生日的湯蘭蘭在乾爸、乾媽的陪同下,來到龍鎮公安分局控告,並附上了親筆信。湯蘭蘭指認被父親湯繼海、母親萬秀玲、爺爺湯瑞景、奶奶李秀芝、叔叔湯繼斌、大姑父於東軍、小姑父劉長海、姨父徐俊生、表哥丁福、村長劉萬友,還有和自己在一起住宿女生的爸爸、舅舅等近40人多次強姦。李忠雲以監護人身份在筆錄上簽字按手印。

2008

10月28日

警方立案。

2008

10月29日

警察開始抓人,共抓走了16人。

2008

12月13日

爺爺湯瑞景死於看守所。

2009

02月19日

因案情重大,五大連池人民檢察院將此案移送黑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2009

04月03日

黑河市人民檢察院退回五大連池市公安局補充偵查。

2009

05月03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2009

05月11日

萬秀玲向警方提出要跟女兒當面對質。

2009

08月06日

黑河市人民檢察院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9

09月22日

第一次開庭。庭上被告全部集體翻供。

2009

12月18日

黑河市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撤回起訴。

2009

12月22日

被告人劉長海、梁立權、劉萬友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

2010

08月08日

第二次開庭。

2010

10月20日

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11名被告人均對判決不服,以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為由,全部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0

10月26日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1)黑刑三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湯繼海、劉長海等11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庭上,4名偵查人員丁×亮、蘇×軍、王×偉、曹×忠出庭稱,在審訊時沒有刑訊逼供、誘供,另有12名偵查人員馬×廷、孟×軍、顧×濤、張×楊、孫×青、賈×春、姜×仁、王×東、喬×秋、孫×光、劉×光、孫×惠出具了同類證言(自證沒有逼供)。法院據此認定,公訴機關提交的偵查人員證言,證實被告人沒有受到刑訊逼供。被告和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均未被採納。

2017

07月

作為主犯的湯蘭蘭母親萬秀玲出獄,開始連同4名刑滿釋放人員,委託了律師進行申訴。

輿論發酵

2018

01月19日

關於「湯蘭蘭案」的報道最先由《南方周末》記者王瑞鋒在個人公眾號中發出,獲得一萬多次閱讀後被刪除。

2018

01月30日

澎湃新聞發布報道《尋找湯蘭蘭:少女稱遭親友性侵,11人入獄多年其人「失聯」》,新浪網、封面新聞隨後轉載。隨後@澎湃新聞 發布微博,@鳳凰周刊 @新浪新聞 等媒體參與轉載。由於澎湃新聞報道配圖導致受害人信息被披露,網友開始指責澎湃新聞。

2018

01月31日

新京報評論:《女孩被全家「性侵」案:要用證據證明是《素媛》還是《狩獵》》——「這起牽涉到11人獲刑,甚至湯蘭蘭爺爺背著強姦孫女的惡名死在牢獄中的案件,不應該在一片證據模糊中走完司法程序。」「眼下,一方面是要找到已經改了名、遷了戶口的湯蘭蘭,另外有必要讓本案重新進入司法程序,診斷此前的審判是否存在問題。」

2018

01月31日

@我不是謙哥兒 發博怒懟@澎湃新聞 和@新京報 ,質問媒體動機,該微博獲得眾多微博大v的轉發,其觀點也迅速擴散,成為微博輿論場的引爆點。至此,「陰謀論」「媒體審判」等言論開始出現。

2018

01月31日

@午後的水妖 發博「針對湯蘭蘭的追殺開始了」,直指「網路水軍通稿」。輿論聲討之聲越發強烈,此時,網友的關注點由案件轉向媒體報道,矛頭直指澎湃新聞和新京報,澎湃新聞和新京報的作者遭到網友的謾罵和人肉搜索。

2018

02月01日

黑龍江五大連池市政法委回應「湯蘭蘭」案,稱其母炒作企圖翻案。希望網友不要相信網上的不實炒作,呼籲公眾停止尋找湯蘭蘭,稱會依法處理相關訴求。

反思討論

1,湯蘭蘭案件顯示了怎樣的新聞傳播生態?

(1)觀點比事實更具備傳播力

本案其實和江歌案件有類似之處,都是在時隔很久之後在輿論場上掀起軒然大波。與其說是觀點,倒不如說是情緒。在大V的挑逗之下,湯蘭蘭事件迅速發酵。

在部分權威媒體的不負責的記者的引導下,事件朝著不可控的方向發展。

對於民眾來說,觀點很明顯更具傳播性,它具備可以使人心潮彭拜的力量。這這種力量之下,事實本身的身影被無限的掩蓋,即使有媒體可以對這件事情提供全面、客觀的報道,但民眾似乎已經喪失了獨立思考的能力。

在觀點和事實面前,事實的傳播力更為廣泛。澎湃新聞和新京報兩個嚴肅新聞媒體的表現在這個案件中可見一斑。

(2)流量比責任更具有吸引力

在部分媒體的報道中,部分媒體將焦點聚焦到湯蘭蘭的失蹤上,甚至曝光其隱私。這至少不是一個專業的新聞工作者所應具備的素養,更不要提「還原事件的本真」。

新聞工作者似乎忘記了,在新聞報道中,記者只需要將事件的全貌呈現給廣大受眾,事無巨細,沒有偏頗。至於其他的方面,只需要留給讀者自己去判斷。

新聞報道不同於新聞評論,在這一方面,完全可以說部分報道這件事情的新聞工作者,缺乏最基本的對於新聞報道的「客觀性」的要求。

從某種程度上講,這是當今時代過多的新聞媒體過多的關注了新聞的「流量」而沒有關注新聞的「質量」的表現。

2,我們應該怎麼辦?

(1)媒體工作者

分清事實與觀點,在事實浮出水面之前不要妄加評論

在事實真相浮出水面之前,不要對新聞本身有任何主觀的,沒有任何根據僅僅是建立在自己的主觀臆想上的評論。作為媒體工作者,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輿論進行較為正確的引導,這樣的引導,必須是建立在對事件的充分了解的前提和基礎上的。如果本身對事情的真相併沒有完全了解,最好不要就事件本身發表任何主觀臆想沒有根據的報道和評論。

保留對當事人最樸素的惻隱之心

在報道事件中,無論是對受害人,還是對尚存在不確定的嫌疑人,媒體都應該對其保有最樸素的惻隱以及對其隱私權的尊重,這不只是新聞工作者,而是任何一個具有傳播能力的現代人類應當具有的素質。

(2)廣大受眾

對新聞事實具備基本的甄別鑒定能力

不是說要求每一個受眾都需要親臨現場,親自查證,這也是不現實的。而是說,在面對新聞的那一刻,需要自己對其消息來源有基本的懷疑追究精神,對偶有的新聞報道中的感情激烈的語句保有鑒別能力,自己也不去傳播帶有過多主觀性的觀點。

2018年2月5日

編輯劉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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