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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原則的又一次生動詮釋

不放過任何犯罪行為,也絕不冤枉任何人,這是對法律負責、對事實負責也是對相關當事人負責的應有態度。

在刑滿釋放8個月後,湖南長沙市委原副秘書長、長沙市委辦公廳原副主任陳錄社再次面臨一起涉案金額達200萬元的受賄指控。在9年前的一審判決中,該200萬元的受賄指控未被法院認定,2017年10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稱已收集新證據,「原審判決確有錯誤。」

9年前,因證據不足沒有認定的200萬元受賄事實,如今因新證據出現而啟動再審程序,至少傳遞了三重信息:一者,貪腐犯罪沒有僥倖可言,近年眾多的案例讓公眾認識到了「退休不是保險箱」,此案則進一步昭示服刑獲釋也不是終點。二者,法院啟動再審,並不意味著原審存在錯誤,恰恰相反,新證據的出現表明原審判決是正確的,對證據不足的事實只能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進行判決,這也是對法律認真負責、對當事人認真負責的態度。三者,對被告人陳錄社而言,過去的受賄事實沒有查清,在法律上面就註定過不去,如果證據確鑿,這200萬元受賄就不容其抵賴,該受的刑罰還得補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這是人民法院在適用疑罪從無原則上的重要法律遵循。報道中所涉案件的原一審判決,就是依據這些法律規定,對證據確實、充分的部分予以定罪判刑,而對證據力不夠的另外200萬元沒有予以認定。從報道來看,原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沒有上訴,公訴機關也沒抗訴,疑罪從無原則得到了彰顯,也得到了認可。

適用疑罪從無的案件,並不等同於那些「真兇再現」和「亡者歸來」的冤假錯案。「真兇再現」「亡者歸來」,完全排除了被告人作案的可能,無一不是證明被告人確實是被冤枉的,改判是還當事人以清白。而疑罪從無案例,並不能從根本上證實被告人沒有作案,而是現有證據無法得出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結論,從人權司法保障的角度宣告被告人無罪或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一旦新證據收集到位,足以認定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則重新指控、啟動再審就成為必然。此次檢察機關對原審判決沒有認定的200萬元受賄事實再次進行指控、法院啟動再審,就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生動詮釋,在司法實踐中上演了一幕疑罪從無續集。

這一案例在疑罪從無案例的處理上具有樣本價值。凡是適用疑罪從無的案件,不管是全案疑罪從無,還是部分適用疑罪從無,都不是結案的重點,而是案件偵查的新起點,應窮盡一切可能,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證據,不放過任何犯罪行為,也絕不冤枉任何人,這是對法律負責、對事實負責,也是對相關當事人負責的應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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