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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言論自由」背後的商業驅動

據美國媒體報道,涉嫌綁架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嫌疑犯克里斯滕森痴迷變態文化,被警方證實經常登錄一個討論極端行為的論壇,直到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前,都還是某交友網站的活躍用戶。在美國,網上暴力、色情、迷信和邪教信息等不良內容已經造成了嚴重危害,由此引發的各種暴力和犯罪事件也層出不窮。

事實上,如何管理這些不良內容網站已成為美國社會的一大難題。印第安納波利斯大學信息科學系教授蘇珊·赫林曾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在網路上定義什麼是可以接受的行為似乎不容易,自由發表的觀點可以被用來證明騷擾,也可能使人們容忍諸如垃圾郵件、仇恨言論等行為。

目前,美國防範暴力、色情等網路不良文化的措施,主要是針對保護青少年。在立法層面,美國聯邦政府出台了多部相關法律,例如《兒童互聯網保護法》《兒童在線保護法》和《兒童網路隱私規則》等,嚴禁青少年在網上接觸只有成人才能接觸的內容。在管理層面,美國政府可以進行嚴厲的網路審查,對互聯網上相關信息發布和瀏覽進行限制。例如,美國《兒童互聯網保護法》把在網上向未滿18歲的青少年傳播色情內容視為犯罪。不少從事保護青少年免受網路負面內容影響的非政府機構,一旦發現有關網路兒童色情、兒童暴力等內容,就會向美國聯邦調查局、全國失蹤和受虐兒童中心等政府機構舉報。

但是,同樣的內容,針對成年人的網路行為卻難有作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在美國,任何法律價值不能高於或有損言論自由的根基地位。

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強力保護延伸到了互聯網上。美國政府曾嘗試出台法律來管制網路不良內容的傳播,但除了針對保護青少年的以外,其他幾乎沒有成功。1996年通過的《通信正當行為法案》中有一項條款規定,任何人若利用互聯網向18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不雅或淫穢內容,將受到刑事處罰。但該條款遭到抗議,被認為會限制成年人的網路自由。民間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將時任司法部長雷諾告上法庭,聲稱法案侵犯了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1997年,美國最高法院做出裁決,法案有關禁止「不雅」內容的條款定義寬泛,侵犯了言論自由。傳統媒體所享受的言論自由保護,同樣適用於互聯網上的言論表達。

慈善組織「暴力受害者」曾發布了一份有關網路犯罪的研究報告,指出目前還難以尋求有效的法律手段來制裁網路犯罪,法律需要在濫用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和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因此,政府部門不能審查互聯網進行限制和禁止,不能通過互聯網運營提供商(ISP)直接屏蔽網路內容或過濾網路信息。需要說明的是,美國政府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和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有著不同限制和要求,前者一般提供技術類的支持和服務,如連線、接入等物理基礎設施服務等,後者則指新聞信息內容的供應商,如臉譜、谷歌都屬於這一類。根據《通信正當行為法案》第230條規定,ISP無需為第三方使用者的言行負法律責任。

而對部分ICP而言,可能會實施自我審查並出台使用規定,對發布不良內容的用戶進行封禁。例如,一些社交媒體網站對仇恨言論的限制程度,可能比美國法律要求的更嚴格,網站也可能會限制騷擾、辱罵的言論。但是,社交媒體對仇恨言論和騷擾的管制依然存在爭議。

去年,美國國會投票同意撤銷奧巴馬政府時期聯邦通信委員會頒布的網路用戶隱私權保護法案,允許ISP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買賣用戶的個人數據信息,比如定位、財務、健康信息,以及社會安全號碼、網頁瀏覽歷史、應用程序使用歷史等。國會的這一舉動引發了巨大質疑。實際上,ISP不僅能夠獲得用戶的瀏覽記錄,還能夠在用戶加密的情況下獲取數據信息,包括聊天對象和瀏覽網站,甚至是郵件內容。眾議院少數黨領袖佩洛西對此呼籲,美國公民的隱私不應該被當作商品出售,美國人民也不會同意出售自己的個人信息。

當然,有專家指出,網路不良文化蔓延,不僅僅是網路管理問題,所謂維護「言論自由」的背後,也有著巨大的商業利益驅動。美國是當今世界網路產業最發達的國家,掌握著全球最先進的網路技術,全球主要互聯網科技公司大都來自美國,這對於維護其在網路空間的「霸權地位」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而在法律層面通過《通信正當行為法案》等所謂保護言論自由的法案,實際是限制或幫助免除中間服務商的責任,減少法律風險帶來的發展桎梏,從而保護美國互聯網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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