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改」並非取消食鹽專營!違法經營食鹽將面臨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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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日前,贛州鹽業發布消息稱,某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上饒分公司經理查某假借分公司名義,在無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前提下違規開展食鹽批發業務,現已被江西警方抓捕歸案。
以 案 說 法
依照修訂後的《食鹽專營辦法》第三章「食鹽銷售」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上述案件中的查某假借分公司名義,在無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前提下,違規開展食鹽批發經營業務,對這一違法行為他將面臨嚴厲處罰!
根據修訂後的《食鹽專營辦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條規定,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規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貨值1萬元以上的,則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查某的這一違法行為除了面臨被處以巨額罰款外,或許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修訂後的《食鹽專營辦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明確提出,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及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鄭重提醒
國家依舊對食鹽實行專營許可,並未像普通商品一樣放開,各類經營者,務必要遵守《食鹽專營辦法》經營食鹽,若違規、違法經營食鹽將面臨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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