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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之於歡故意傷害案

經過近一個月的評選,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電視台聯合舉辦的「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評選活動,於2018年2月1日揭曉評選結果。

最高法對外公布,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於歡故意傷害案;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被宣告無罪案;簡陽市政府被訴公告違法案;王老吉加多寶紅罐裝潢糾紛案;全國首例「毒跑道」公益訴訟案;全國首例電商平台打假案;奢侈「包包女」拒不執行判決被搜查案;「百名紅通」1號楊秀珠回國受審案;盧榮新無罪釋放案入選「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人民法治微信公眾號」將分期回放這些標誌性個案,「讓人民群眾從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和司法裁判的溫度」。

「於歡故意傷害案」

案件經過

4·14聊城於歡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時,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

2016年4月13日,吳學佔在蘇銀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蘇銀霞的兒子於歡目睹其母受辱,從工廠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一審判決

此案一審由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罪。聊城中院於2016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合併審理。

聊城中院隨後做出判決: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聊城中院認為,被告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罪成立。被告人於歡所犯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當承擔與犯罪結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鑒於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採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被告人於歡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從輕處罰。

高檢介入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

審查幹警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第一時間成立由反瀆等部門組成的專門調查組,通過實地查看現場、詢問現場證人、調取分析處警現場視聽資料、調取110接處警記錄、查閱卷宗材料、提審在押人員、詢問處警人員等,依法對於歡案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開展調查。

2017年5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佈於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

經調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時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接報警電話後,民警朱秀明(女,26歲)帶領兩名輔警攜帶執法記錄儀迅速趕到冠縣源大工貿公司現場,對現場十餘名討債人員採取口頭制止和警告措施,針對現場人員眾多、警力不足的情況,及時撥打電話請求增援,在離開接待室中心現場後,繼續在廠區聽取知情人員反映情況,於歡傷害行為發生後及時收繳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證據。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當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問題,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山東省檢通報後,2017年5月26日當天,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官方網站發布處分決定稱,經查,2016年4月13日,冠縣崇文派出所副所長郭增金帶領民警王斌、張憲超、輔警趙一鳴在處置蘇銀霞警情時,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帶領輔警宋長冉、郭起志在處置源大工貿公司警情時,在多名討債人員限制蘇銀霞、於歡母子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對現場局勢穩控不力。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正科級偵查員劉曉林對分管聯繫的崇文派出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工作指導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楊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經研究並報冠縣縣委、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劉曉林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楊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崇文派出所所長栗彥峰誡勉談話;給予郭增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朱秀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分別給予王斌、張憲超警告處分。冠縣公安局決定對趙一鳴通報批評,對宋長冉、郭起志予以辭退。

二審開庭

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表示,將在該案二審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監督職責。對社會公眾關注的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成立由反瀆、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22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經過一天的庭審,參加訴訟各方充分發表意見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2017年5月27日8時20分許,當事人近親屬、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代表等旁聽人員進入法庭。審判長吳靖宣布開庭。吳靖介紹稱,對吳學占等人涉黑、蘇銀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害人杜志浩的親屬是否干預辦案、處警民警是否存在不作為等事項,已由有關部門依法、依歸調查處理,不作為二審開庭審理的重點。

二審庭審重點圍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各方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法庭調查。於歡之母蘇銀霞、被害人杜志浩鄰居杜建崗等作為證人,就與案件相關的諸多細節,以及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出庭作證。

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上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均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後,於歡做了最後陳述。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二審宣判

2017年6月23日,於歡案二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案件後續

2017年8月3日,山東於歡案中的涉黑團伙吳學占等15人,已被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7年8月8日,於歡之母蘇銀霞委託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王文廣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請求被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支付精神撫慰金60萬元,並返還13.4萬元高息及被違法佔有的一處房屋。

2017年11月,山東聊城於歡案中的吳學占等人涉黑案已起訴至法院,法院已通知律師於12月中旬召開庭前會議。代理律師表示,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對吳學占等人涉黑案進行了補充起訴,增加了吳學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對王某某進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還增加了其他一名被告人涉及強姦罪的指控。由此,吳學占等15人共被起訴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8個罪名,其中,前3個罪名所涉案情與蘇銀霞、於歡相關。

責任編輯: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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