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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與稅 UNILEGAL

鏈圈與幣圈

洪律師真正開始接觸區塊鏈是從智能合約開始的,當時發現有智能合約這樣一個技術可以實現更多的金融產品的創新,降低交易成本,平胸而論,這非常好。

智能合約充其量也只是區塊鏈技術的一個小技術產品罷了,區塊鏈的魅力有待我們這一代進一步開發。對區塊鏈以及數字貨幣,過於妖魔化的,或偏激的言論確實不應該,但或許這就是世界,有人笑你太瘋狂,有人笑你看不透。

1、區塊鏈

請容洪律師偷個懶,以下是我從百度檢索到的區塊鏈的定義。

區塊鏈已經不是什麼新鮮東西了,在此我們也不再贅述。

區塊鏈的幾大能耐如下圖:

2017年,在中國大地上有股風吹的很猛的,叫啥ICO的東西,也是當時某位大咖所稱的,「我一覺醒來又多了一個億」,嚴格來說這位大咖是搞交易所的,交易所與我們今天所要討論的話題正有這密切的關係。

此處不展開討論區塊鏈的應用場景及開發模式。

2、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的定義,廣義來說,應該包含了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但在區塊鏈行業中,這個數字貨幣通常是指某個團隊自己發行的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的發行過程,稱為ICO,全程就是首次公開發行。ICO聽上去跟IPO非常相似,而且洪律師認為,本質上也存在著非常大的相似點。區塊鏈項目上交易所發行,甚至還會類似IPO程序在發行前引入「戰略投資者」(私募階段發幣,俗稱找大佬站台)。當然這只是程序上的,本質上都是為了項目融資,讓更多的感興趣的投資者有機會參與到項目進來。

3、圈子文化

區塊鏈領域畢竟發展的時間不長,這短短的十來年裡經歷過了懵懂的認識期,初潮破冰期,後面經歷過災難性的低潮,許多礦場依舊苦苦支撐,終於在2017迎來了區塊鏈領域的爆發。隨著2017年底中國監管部門的封殺,全球幣市經歷了短暫的震蕩後,急劇上揚,迅速爆發。

中國的圈子文化傳統應該算源遠流長了,不過這裡我所稱的圈子文化並不帶有任何感情色彩,而是反映了一個行業的特性。

區塊鏈項目的開發,底層是什麼技術我不懂,但我非常了解,這個領域最關鍵的一環就是人才。只要有一個天賦溢出的團隊,他就可以給我們一個奇蹟。

IT人才的天性註定了他們需要更多的空間及自由度去實現創新,而這正是一些大公司無法接受的,這樣一個從外部看來相對鬆散的群體,他們的能力及作用並沒有嚴格的KPI體系來考核,也沒有固化的工時制度。他們的能力跟信用更多的是依靠在該領域所產生的影響來決定。

相應的,在洪律師所了解到的ICO項目發行過程中,這種圈子文化也表現的比較強烈。為什麼呢?我們所知道的私募股權產品發行有很多嚴格的程序跟中介機構介入的必要,對主體的要求等等。但ICO發行中所披露的白皮書中並不會告訴你,開發團隊註冊的公司叫什麼名字,股權結構如何,技術團隊怎樣,是否簽訂保密協議持有什麼證書等等。那投資者考慮的因素是什麼呢?無非就是團隊,以及信用。這也正是很多團隊發行時要找大佬站台的原因。

數字貨幣的交易與設想

1、數字貨幣的定義

數字貨幣,一定程度上有股權性質的權利憑證,美國的監管部門,可能監管能力比較強大也比較開放,將數字貨幣視為虛擬貨幣,但涉及有證券發行符合投資合同性質的行為其監管由證監會管理。我國的態度比較直接,早前2013年比特幣較火的時候就喊了剎車,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而不是虛擬貨幣,杜絕了比特幣與各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

但不論定義是什麼,數字貨幣的大趨勢已愈演愈烈,韭菜們的信心將推動世界的新變革。

2、數字貨幣的交易

首先我們得先明白,數字貨幣並不是實實在在的有個像硬幣一樣的東西可以裝在我們的錢包里。數字貨幣的變現形態是一串字元,一列代碼,它可以存放在你的手機、U盤或者電腦。

數字貨幣交易的方式也非常之多,最原始的方法就是,你把錢給我,我把幣打到你電子錢包。但這樣的交易比較危險,容易被騙。因此交易所的作用就體現了。

交易所的運營模式跟股票交易所的模式類似。交易所的平台提供眾多投資者註冊賬號,在平台上用法定貨幣購買各種數字貨幣,並可以在平台上掛牌出售自己持有的數字貨幣。一定程度上,部分幣的出現使得一些投資者的熱情得到釋放。說白了,如果二級市場沒有這火熱,絕大多數投資人是不會願意等著這個幣的開發團隊去兌現他們的天賦的。但這為有些虛假的項目買下了隱患。

3、交易與衍生

數字貨幣交易場所提供的交易遠不止單純的數字貨幣買賣,還涉及到融資融幣(類似股票的融資融券),以及現在所探索的以比特幣為基礎開發的質押貸款、遠期合約等。(當然被封殺後,這現在跟中國貌似沒啥關係了)

但我們堅信,數字貨幣會以其他何種形式在中國登陸市場,因此我們今天所談論的存在一定的意義,並且關於區塊鏈項目交易的架構設計,所考慮到的也將提供一些參考的思路。

交易環節與稅

1、幣的買賣

數字貨幣的買賣獲利存在個人所得應稅行為,在過去的交易所交易模式中,交易所承擔交易中介及做市商的角色,在巨額交易中,並沒有執行代扣代繳相關的所得稅義務。

當然,該前提是數字貨幣的買賣價差有納稅義務。

根據2008年9月28日總局所發批複,確定了數字貨幣交易的納稅義務。

2、線下交易與稅

如果確認數字貨幣的交易為應稅所得,那在經過一輪嚴打之後,國內數字貨幣轉為地下交易的情形下,給稅收征繳帶來了較大的難度,但目前所了解到的,數字貨幣領域交易稅收處於空白狀態,沒有關注也沒有有針對性的措施。

相應的,數字貨幣交易額所產生的巨額稅款,絕不是監管部門所願意放棄的,但在2017年關鍵的一年,一旦開徵追繳,即視為對交易所的合法認可,這又是監管部門所支持的。因此,早在封殺之前,筆者即判斷,我國監管部門會封殺交易所。

3、集資式代持的納稅義務

經過一輪封殺之後,海外的幣市依舊一片火熱,像美國市場的數字貨幣的投資,需要出具合格投資者證明,為了規避監管或貪圖方便,很多投資者會選擇眾多人集資委託某人集中投資代為持有。這裡面涉及兩個比較顯著的問題。

第一,國內的投資者在涉及跨境投資的時候,投資所得的稅負征繳國家,應遵從哪些原則,不同國家之間如何協調關於數字貨幣投資所得的納稅權利,投資者如何更好的投資,降低稅負避免雙重徵稅。

第二,委託代投的情形中,納稅義務是按外觀原則還是實質課稅原則。並且有些複雜的情形會涉及數字貨幣的投資過程中涉及糾紛、欺詐等情況,經法院確認的一些事實投資行為,稅務部門是否有追繳的權利及義務。

4、法律與稅負對區塊鏈項目架構設計的重要性

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提供產品開發、創新的可能。但技術的本質應服務於產品,技術與產品之間並沒有孰輕孰重或先來後到之分,而是一種相輔相成的促進過程。

在過去的眾多革新過程中,即有產品推動技術的也有技術推動產品的。在今日區塊鏈技術越來越被大眾所知悉、所學習、所接受的狀態下,產品的創新及交易的涉及使得一樣新技術能應用於商業社會將非常重要。

相應的,法律作為監管、合規的基本要素,貫穿整個產品開發、迭代的過程。而稅負,在區塊鏈項目開發特別是金融類產品開發過程中,作為衡量交易成本及合規中不可忽視的一大環節,舉足輕重,即影響到產品的合規及應用的可拓展性也直接影響到產品的生命周期。

結語

我們將緊跟時代的步伐致力於金融科技的法律研究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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