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疑似甲流感患者死亡,醫院因檢查不及時擔責

疑似甲流感患者死亡,醫院因檢查不及時擔責

作者: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 張永泉

案情回放

2013年1月22日張雁冰因活動後胸悶、氣短、心悸三天,到赤峰市第二醫院就診,以心肌炎、病毒性心肌炎收入院,入院診斷為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心功能II級、心肌炎、上呼吸道感染,給予改善循環、改善心功能、營養心肌、降壓、支持對症診療。22日、23日患者均回家居住,1月24日胸片檢查後診斷為重症肺炎,轉入呼吸科,當天入ICU。1月26日患者死亡。

鑒定

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鑒定意見為:患者起病至死亡病程短,病情進展、惡化迅速,以及不能排除存在免疫系統問題,給臨床診斷、治療帶來難度;甲型H1N1流感病毒重症病例治療難度較大,醫院給予了患者抗細菌、抗病毒、對症等治療措施。本次鑒定不能完全排除醫療過錯與張雁冰死亡結果所具有的因果關係,該過錯程度屬於法醫學層面難以全面評價的問題,請法庭綜合分析說明中的考慮因素,結合庭審綜合裁定民事賠償程度。

爭議

患方家屬稱患者23日並未回家,院方之前認可過這一說法,沒有及時進行胸片檢查是因為告知上有缺陷,而胸片檢查後院方沒有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延誤治療時機;醫院開具了細菌培養和葯敏試驗醫囑,但沒有檢查結果,顯然在病原學檢查方面存在過失;患者呼吸衰竭後沒有及時進行氣管插管治療。據此家屬索賠各項損失合計898048.97元。

院方認為在診療過程中沒過程,胸片拍攝早晚沒有影響對患者的診斷和治療;痰培養沒有做是因為患者不能提供檢查樣本;患者入ICU後及時進行了無創呼吸機治療,第二天改為有創呼吸機。

院方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沒有因果關係,患者自身免疫系統有問題又不配合治療最終導致死亡結果,且其患有死亡率極高的甲流感,院方已盡到了與其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

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醫院診療過錯在於整體醫療配套水平尚達不到對應水準,死者在入院兩周前曾到甲流感發病較多的北京減肥,為甲流易患人群,不排除其自身免疫系統問題對治療的影響,酌定被告赤峰市第二醫院承擔10%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合計86233元。

死者家屬提起上訴後,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患者入院時已提示有肺部疾病,醫院沒有告知及時進行胸片檢查的重要性,存在過錯。

患者經臨床診斷和司法鑒定確定為重症肺炎,ARDS(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從發病到死亡病程短,進展惡化迅速,死亡原因主要是疾病轉歸的結果,第二醫院是二級甲等醫院,沒有及時進行胸片和痰培養檢查沒及時使用呼吸機,並且告知針對性不足影響患方的知情和選擇,上述醫療行為未超過相應醫療水平,過錯的原因在於醫務人員主管上的疏忽大意,故調整期承擔30%賠償責任,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合計269059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4400元,鑒定費12000元,郵寄送達費40元。患方承擔案件受理費10267元,郵寄送達費160元。

總結

我們在日常就診中都會有患者怠於進行檢查的情況,醫生往往聽之任之,但是一旦出現糾紛就陷於告知是否完善的困境。本案中重要的告知點有三個,第一次是患者入院時表現出呼吸系統感染,按診療常規應該及時進行胸片檢查,如果患者不願做應當告知風險並聲明放棄檢查;第二次病原檢查沒有提供檢材;第三次是進行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現實情境無法還原,也許當時院方進行了提示和告知,到終究沒有留下文字記錄,最終承擔了30%責任。

知情告知其實包括重要的幾類,初步診斷和確診、醫學輔助檢查、治療方案和替代方案等,以及各階段對應的風險,完善告知記錄是醫方的單方義務,必須慎重,一旦出現糾紛這些告知記錄就是歸責的重要參考。

關注法律,提升自我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全球大搜羅 的精彩文章:

水瓶月帶來的焦慮情緒,十二星座該如何應對?
BOSCH電機控制器應用於大眾E-Golf解析篇(一)

TAG:全球大搜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