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消化道出血未及時診治死亡案
按:該案首次鑒定給予「主要責任」,雙方對鑒定意見的爭議不大,訴訟中原被告調解結案。
患方書面陳述
一、基本病情
2017年1月30日晚,患者楊某因喝酒後嘔吐血性物入住興化某醫院,既往有高血壓病史,服用利血平病史。入院初步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入院後懷疑為賁門撕裂出血,血紅蛋白進行性下降,給予輸血治療,第三天介入治療,介入治療後病情加重,發高熱,胃部灼燒感,興化某醫院會診後認為是腹膜炎需要手術,後又為「重症監護室床位已滿,沒有條件實施手術」為由一直拖延病情。後患者家屬要求轉院,轉至揚州某醫院繼續治療,因為出血時間長,加上介入手術造成的病情惡化,最終導致在揚州某醫院喪失手術機會。考慮到搶救無效,在醫師的建議下辦理出院,回家辦理後事。
二、存在過錯的行為
1、患者上消化出血的原因一直沒有查明,從病歷資料上看,賁門黏膜撕裂及動脈血管破裂的可能性大。根據診療規範,上消化道出血需要行胃鏡明確診斷,但27日入院至29日均有胃鏡檢查的適應徵,院方病程記錄中均有記載,但未行胃鏡檢查明確診斷。
2、介入治療前沒有明確具體出血的病因,介入治療加重病情發展,導致機體損傷,患者開始發高熱、胃部灼燒感加重等,住院期間也沒有進行術後診斷,患者造成的嚴重的機體損傷與手術過錯之間有因果關係,從醫院的相關檢查來看無法排除醫院的不當手術造成。
3、在興化某醫院以及揚州某醫院之所以失去外科手術機會的原因在於:1、沈醫生和會議醫生說,「重症監護室沒有病床」、又不立即安排患者轉院,是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才開始慢辦轉院手續,在急救車安排上也拖延了時間,院里明明有急救車輛可供使用,卻告知患者要等趕往上海的急救車回頭再去揚州。2、患者在醫院入院4天,上消化道出血都沒有得到規範治療,出血一直沒有停止,即使再好的體質拖延4天也會喪失手術治療的機會。3、興化某醫院在治療上消化道出血拖延了整體病程和時間,是造成失去外科手術機會的全部原因,並非是患方要求轉上一級醫院所造成的時間延誤。
4、家屬從來沒有拒絕過做胃鏡檢查,相反,管床醫生告訴患者,因為出血無法做胃鏡,出血看不清裡面的具體出血情況。未做胃鏡未及時診斷的責任在於醫院,而未患者,興化醫院也沒有提供患者及其家屬拒絕做胃鏡的溝通記錄以及告知書。
5、患者入院,開具的為一級護理,但整個護理也沒有按照一級護理的規範去執行。
6、在轉院往揚州某醫院的救護車,一開始都沒有配備專業醫護人員,在家屬的要求,才派出實習醫生跟隨。
7、蘇北人民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懇請鑒定專家結合病歷資料全部審查
三、原因力大小的分析
患方既往無重大疾病,血壓控制也良好。患者的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大量出血的時間長,伴有血容量減少引起的急性周圍循環衰竭造成的死亡。未及時通過胃鏡明確診斷以及未及時手術治療的原因在於醫方,其醫療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從原因力大小分析,患方在整體治療中積極配合治療、患者的死亡原因與自身疾病也沒有關係,醫院對死亡的損害後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患方請求對兩家醫院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兩家醫院的責任分擔、以及患者的傷殘等級作出鑒定。
我們期待各位專家能夠做出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
代理律師:楊東升
江蘇聖典(泰州)律師事務所
2017/6/19
該案首次鑒定給予「主要責任」,雙方對鑒定意見的爭議不大,訴訟中原被告調解結案。
楊東升,江蘇聖典(泰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博士研究生,國立台灣大學訪問學者,泰州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1999年獲執業醫師資格,泰州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法律諮詢專家,業務特長:醫療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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