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式執法無異於「動私刑」
發生於1月23日,因上樓的梯子被城管人員帶走,困在樓頂的工人在用繩子下來時落地身亡事件,近日被廣為關注。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首次回應「撤梯」,稱執法人員帶走梯子的行為是為登記保存違法工具。
城管所說的「登記保存」,應該是「先行登記保存」。按照《行政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先扣押東西,後補法律手續。
施工用的梯子,顯然不屬於「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因為拿手機拍張照片就能固定這個證據,城管人員帶走梯子的動機之一,應該涉嫌讓兩名施工人員難從樓頂下來,治治二人。其實,有的執法部門的個別工作人員,在執法中出於「調理」違法行為人的目的,採用讓違法的人難堪、難受的「靈活」方式,為的就是讓違法者「記憶深刻」,這種現象已存在多年。客觀而言,有些執法人員的出格行為,甚至是違法者逼的。
比如,有的河湖明令禁止游泳,但有的人屢教不改。無奈,水務執法人員發現游野泳的人之後,拿走他們放在岸邊的衣服,讓他們在水裡泡著游個夠,直到頂不住了才允許上岸。這樣「執法」,或許能讓違法者記憶深刻,甚至不敢再「野遊」,但隱患極大,萬一游泳的人腿抽筋,可能就出大事了。
可以說,每一起懲罰式的執法,都存在隱患和危險。筆者曾在黃金周期間的京郊某旅遊景點目睹過交警的不開罰單,卻讓司機很難受的「路考」式處罰。因山路狹窄,交警指揮放行,一路停,對面一路走,交替進行。一位司機耍雞賊,不排隊順著還沒放行的那條道逆行衝到前邊,被交警攔住。交警讓司機把車倒回去,一邊是長達近200米的車隊,一邊是山坡,路窄不是直道,倒車還是上坡,這位司機稍有不慎就會發生剮蹭。
行政執法是依照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具體事件進行處理並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履行國際條約時所採取的具體辦法和步驟,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執行,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體的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執法人員的任何執法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執法行為,嚴格講,就是違法行為。
無論執法人員的動機是什麼,也無論效果如何,懲罰式的執法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為無異於「動私刑」,難免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
《人民日報》曾刊發署名文章,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文中強調,要著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教育引導廣大執法人員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增強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許可權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意識,堅決糾正一切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和傳統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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