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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朋友20萬元,半年後朋友還錢讓他寫收條,因一個字丟五萬元

配圖來源於網路,圖文無關

法律故事

今年3月,毛井向好友尹文成借了20萬元,盤下了一批鞋子,在鞋城開了家鞋店。本以為鞋店生意會很好,不承想盤下的鞋子樣式老舊,銷售很不理想。

尹文成見狀,擔心自己借給毛井的錢打了水漂,就催著毛井還錢。毛井也沒多說,將之前賣鞋賺的5萬元,通過銀行轉賬打給了尹文成。

到了冬天,見毛井的鞋店經營狀況還在惡化,尹文成就再一次催促他儘快還款。無奈之下,毛井只好把門面轉了出去,得到了轉讓費15萬元。

毛井拿到轉讓費後,將其中的10萬元還給了尹文成。還錢之前,他讓尹文成寫一張收條,說:「尹哥,上次我通過銀行轉賬還了你5萬元,你還沒給我寫收條,加上今天給你的10萬元現金,你就一併給我寫張收條,就寫『今收到毛井還款15萬元整』吧!」

尹文成聽毛井說得有理,就痛痛快快寫了張收條,上面寫著:「今收到毛井還款15萬元整,尹文成,2017年12月6日。」

又過了一段時間,見毛井還不來還剩下的5萬元,尹文成又去找了一趟毛井。聽說尹文成來要錢,毛井假裝很吃驚,說:「尹哥,我問你借的20萬元已經還清啦。」

尹文成一聽急了:「你只還了我15萬元,還有5萬元未還哩。」

毛井狡辯道:「我通過銀行轉賬還給你5萬元,又當面給你15萬元現金,收條上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啊。」

尹文成沒想到毛井會耍賴,氣得兩眼冒火。無奈之下,他只好將毛井告上了法庭。

法庭辯論時,雙方對收條記載的15萬元的構成各執一詞。

尹文成說,收條上的15萬元,有10萬元是毛井當天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自己的,另外5萬元是自己對毛井先前通過銀行轉賬還款的確認,是毛井要求自己在收條中一併寫入的,實際當天只還款10萬元。

毛井則辯稱,收條上清清楚楚地寫著「今收到毛井還款15萬元整」,「今」就是指2017年12月6日,這一天自己一次性給了尹文成現金15萬元,另外5萬元是上次銀行轉賬給的,合計是20萬。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尹文成的說法與收條內容「今收到還款」不一致,且並無其他有效證據印證,故難以採信。

另外,毛井的門店轉讓費確實是15萬元,尹文成也沒法證明毛井只還了其中的10萬元,而不是15萬元,即毛井有支付15萬元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收條有效,駁回了尹文成的起訴。

聽了法院的判決,尹文成欲哭無淚,沒想到一個「今」字,就把自己5萬元的債權給抹殺了……

律師點評:

這個故事涉及的一個法律問題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故事中的毛井向尹文成借款20萬元開店賣鞋,這點雙方均無異議,但後來由於毛井經營不善導致關店還錢,對於兩次還款的金額,毛井稱第一次還了5萬元 (這一點雙方也無異議),而第二次毛井稱轉讓門店的15萬全還了欠款,且有借條為證(今收到毛井還款15萬元整)。

針對毛井的表述,尹文成表示第二次只還了10萬元,另外5萬元是第一次的還款結算在第二次中,那麼,尹文成就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

因為從字面分析,這「今」字的意思就是今天收到的款項。如果不能舉證,則敗訴是必然的。 作者陳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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