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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解讀

省政府法制辦、省機關事務局

《貴州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8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省政府令第183號正式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為深入貫徹「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法治為先導,依法履行機關事務管理職責,規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切實解決當前我省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機構不統一、職能職責不明確、監督檢查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進而提升我省機關事務保障、服務、管理水平而出台的政府規章。

一、《辦法》制定的指導思想

《辦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依據,注重與相關法規規章的銜接,立足貴州實際,分別對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等有關內容進行明確,為規範我省機關事務管理活動提供法制保障。

二、《辦法》的立法背景及意義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並對其提出了更高要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迫切需要以法治為先導,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把管理保障服務工作置於法治框架內,依法履行機關事務管理職責。

機關事務工作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對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經費、資產和服務的管理。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促進廉政建設,制定《辦法》非常必要、非常緊迫。一是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以及近期中央《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省委《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切實加強作風建設實施細則》等關於加強作風建設的系列規定,使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成為新常態。二是國務院已於2012年出台《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全國絕大多數省(區、市)結合實際,制定了規章予以具體化,我省因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成立較晚,相關立法工作需抓緊跟進。三是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央陸續出台了《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對機關事務工作相關內容作了進一步規範、細化和完善,加快推動立法顯得更為迫切。四是當前我省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機構不夠統一、職能職責不夠明確、監督檢查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規範和調整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體系,以免出現管理的制度真空。

三、《辦法》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4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對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管理體制、基本原則等作了規定。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規定「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同時,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本省各級財政資金的其他機關和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因此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應當將《辦法》第二條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結合起來理解。明確了機關事務工作的基本原則,將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集中統一作為我省機關事務工作的基本原則,反映了機關事務工作的客觀規律,是對機關事務工作不同層次、不同方面的指導性要求。明確了機關事務集中統一管理體制及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和業務指導關係。目前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機關事務管理現狀不盡相同,政府各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也比較粗放,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不統一,需要在體制上作調整。

第二章「經費管理」(第七條至第十二條),主要對機關運行經費定義、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預算編製、相關制度標準及政府採購等作了規定。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的關鍵舉措,是規範機關事務工作的關鍵環節。《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服務標準以及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定額、開支標準;規定機關運行經費應納入預算管理,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依法依規實施政府採購,完善採購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明確了政務公開的相關內容。為嚴格規範政府採購活動,《辦法》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和其他採購貨物服務的行為作了原則性規定和要求。

第三章「資產管理」(第十三條至第三十條),主要對機關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重點資產管理作了規定。加強機關資產管理,是防止資產閑置浪費、提高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針對我省機關資產管理存在的權屬不清、配置不均、效率不高等問題,《辦法》明確了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並對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的制定、機關資產的使用管理及閑置資產的處置作了具體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和配置標準,加強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管理,既體現了集中統一管理又體現了不同環節的管理要求;對辦公用房的維修改造,以及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了明確規定。

第四章「服務管理」(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主要對機關後勤服務、公務接待、會議和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作了規定。加強機關服務管理,應當堅持保障公務、杜絕浪費、降低成本的基本原則。《辦法》規定了公務接待的原則和制度,明確了公務接待範圍和標準。《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辦法》加強了會議和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節省會議開支。政府各部門應當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主要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對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作為《辦法》執法主體的機關事務管理人員,違反《辦法》規定的情形,要根據上位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主要對有關術語作解釋,並對參照執行範圍和施行日期作了規定。《辦法》中相關條文所指「機關事務」「機關運行經費」「機關資產」,在此作界定和說明。由各級財政給予運行經費保障的機關和團體,應受《辦法》規範,故應參照執行。第四十條明確《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規一處 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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