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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介入「吳英案」,重測資產或不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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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派員前往浙江省高院,聽取吳英代理人的意見。吳英代理人藺文財認為,吳英案勝訴的機會並不小。因為吳英在案發前,曾將本色控股10%的股份轉給妹妹吳玲。同時,吳英的本色控股曾以融資模式買下了東陽一條街道,現已價值數十億。吳英還購買了36781平方米住宅和商鋪,另有法院認定價值1.27億餘元的翡翠珠寶,本色集團還持有當地一家公園資產的51%股份。這些資產因為涉及其它單位,尚未被司法劃轉,屬案外資產,一旦結算,吳英會增加10多億資產,或許不像原判決中欠債7個多億。

浙江東陽市「吳英案」始於2007年,當年吳英僅25歲,已經是當地女富豪。2009年浙江金華法院一審判決,民營企業家、80後商人吳英曾被以集資詐騙判處死刑。吳英和她的本色控股也從此倒下。

檢方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個人或企業名義,採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從林某等人處非法集資,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億餘元。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但吳英家人對案件涉案財產處置問題持有異議,經過輿論壓力,最終吳英得以刀下留命。家屬從2013年開始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東陽市政府在此問題上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提起的訴訟先後被金華中院、浙江高院裁定不予立案後,吳英家屬只好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附:吳英再審聽證會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

非常感謝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百忙之中指派合議庭到浙江省高級法院召開行政訴訟立案再審聽證會,推進貫徹落實《關於規範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號《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本代理人根據多年來積極申請立案的客觀事實,以及現行法律規定發表代理意見,僅供合議庭參考、酌情採納。

奇材農村女子吳英拉著妹妹吳玲玲,2005年登記註冊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本色集團),將公司股份10%交給吳玲玲。公司並以融資模式買下東陽一條街道(改為本色一條街),同時購買36781平方米住宅和商鋪(被東陽公安非法查封):有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珠寶1.27億餘元(被東陽公安查封扣押);控股51%的博大公園尚未結算(吳老估計剩餘資產還超5億元以上)。

東陽市公安局2007年2月7日以吳英出面為公司融資購買上述財產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為由,對自然人吳英採取了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東陽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10日發布《東陽市關於本色集團有關事宜的公告》,責成相關部門組成清產核資組,負責本色集團及相關公司的資產清算、財務審計、債權債務登記等工作,但至今未能將本色集團賬務予以歸還,造成單位和個人拖欠本色集團的債務無法主張權利;本色集團欠他人債務不斷討要的後果,明顯屬於東陽政府對特定事項、特定人做出的行政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

從此,本色集團退出經營(之後工商局也對本色集團做出吊銷執照處罰)。東陽市公安局2007年6月1日偵查終結,向東陽市人民檢察院、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5月21日判決結案,吳英開始到浙江省女子監獄服刑,結束了司法審判程序,除執行或者減刑之外,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未經另案偵查等程序,均不能再隨意介入吳英、本色集團案件。

上述事實均以證明,對吳英案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東陽市公安局最遲到2012年5月21日結束了《刑事訴訟法》的個案授權,恢復行政機關職能狀態。行政機關繼續查封、扣押吳英企業財產,自然屬於行政行為,完全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條件。

經代理人與東陽市公安局領導多次見面協商後,時任東陽市公安局局長陳鋒同意糾正此案(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查封扣押財產未隨卷移送行為違法),電話請示政府領導後,2013年3月11日書面答覆代理人,明確告知了東陽市人民政府有錯不糾的行政行為(見書面答覆),本色集團合法權利繼續遭受侵害。

吳英得知後無可奈何,只好委託代理人寫行政訴狀,以東陽市人民政府為被告,東陽市公安局為第三人,2013年5月9日開始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見起訴書)。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吳英、本色集團行政起訴狀和相關證據後,不顧東陽市公安局扣押公司印章的違法行為,並以行政訴狀未加蓋本色集團印章為借口,或者以審查立案不作為的方法,既不做出立案受理決定,也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

吳英父親吳永正無奈,設法組織召開法律專家研討會,向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資深教授馬懷德諮詢,得出結論是本色集團有權起訴東陽市人民政府和東陽市公安局,該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根據本案特殊情況,不加蓋印章不影響起訴。

媒體報道後,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提出加蓋公司印章的要求。但由於浙江省斯鑫良等領導幹部制定了吳英告官案一律不予受理的「土政策」,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以不立案、不裁定的方法故意拖延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日公布實施《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干問題的規定》後,代理人藺文財再次修改行政訴狀,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立案受理。起訴狀轉交到浙江省高級法院後,浙江省高級法院與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協商,要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代理人按照浙江省高級法院的意見,再次來到金華市中級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和證據,耐心等待金華市中級法院7日內的立案通知。

不料,金華市中級法院2015年11月23日做出(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65號行政裁定,謊稱「公告本身並不直接影響本色集團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除公告外,本色集團並未提供政府指導或指示、干預行為存在的證據」。

代理人認為,被訴行政行為的公告是「直接影響本色集團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還是「間接影響本色集團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均屬於案件實體部分,只有通過開庭審理舉證、質證才能做出正確評價,實體部分與立案不發生關係。

從金華市中級法院2015年11月23日做出(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65號行政裁定內容本身來看,本案已經滿足行政訴訟立案法定條件,金華市中級法院不予立案明顯錯誤。

吳英企業不服金華市中級法院有案不立、有案不理行為,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繼續按照土政策,裁定駁回吳英企業上訴、維持原判決(見【2015】浙行受終字第225號行政裁定書),變相袒護了金華市中級法院該立案而不立案的錯誤行為。

吳英企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見申請再審書),在再審立案程序中,巧遇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公布施行了《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重點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理。

代理人根據東陽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0日發布《東陽市關於本色集團有關事宜的公告》的作用,公告下發後本色集團工作人員被驅散、賬務被審計的情況。認為被訴《東陽市關於本色集團有關事宜的公告》已經對本色集團能否繼續經營產生了直接影響,符合行政行為的客觀要件,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起訴確認違法。

代理人根據多次與東陽市公安局協調退還處置「結案後」被行政機關扣押的財產問題,以及東陽市人民政府非法干預處置情況,以及東陽市公安局明知違法情況下,繼續以書面方式推諉,嚴重侵害了本色集團的合法權利,本色集團有權起訴。

以上兩份行政文書材料證明,本色集團均有權以東陽市人民政府的「公告」、東陽市公安局的書面答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上述起訴和請求,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第(三)項「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第(九)項「其他訴訟請求」的規定」,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範圍」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本條第(二)項「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第(十二)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以及本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規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和侵犯合法權的救濟途徑,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受理及審理。

由於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了執行地方「土政策」,公然無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第一條、「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第」第(二)項「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方便當事人訴訟,做到公開、透明、高效」。第(三)項「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的強制性規定,對應當依法立案受理的案件故意推諉,變相抵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度改革。

金華中院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下,還自相矛盾的謊稱「公告本身並不直接影響本色集團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規避本色集團工作人員被驅散、賬務被審計的問題)。還故意謊稱「除公告外,本色集團並未提供政府指導或指示,干預行為存在的證據」(變相隱匿了代理人提交的東陽市公安局2013年3月11日給代理人藺文財的書面答覆),而故意違背事實真相,作出不予受理的錯誤行政裁定,繼續按照當地政府的「土政策」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教授卞修全老師認為,被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被行政行為間接侵害的對象是行政相關人,不分直接與間接,行政相對人和相關人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吳英爸爸吳永正、代理人藺文財2017年8月看到《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頒布施行後,根據第1條「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以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為導向,以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為目標,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2條「要切實轉變觀念,嚴格貫徹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堅決落實立案登記制度,對於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應噹噹場登記立案。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第4條「要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關係是否明確等作為立案條件。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的規定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對吳英、本色集團申請再審問題作出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日公布施行了法〔2018〕1號《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代理人藺文財看到並學習後喜出望外,突然感受因吳英案遭受東陽37天打擊報復的人生價值觀,同時也對吳英、本色集團的行政訴訟案件看到了更公平立案的可能性,訴權受到法律保護。

2018年1月15日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告知我26日下午2點30分,以代理人身份參加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省高級法院所在地組織召開的聽證會,公開向最高人民法院彙報申請立案的理由,以及金華市中級法院、浙江省高級法院多年不立案的過錯。

代理人藺文財最後認為,是被訴《東陽市關於本色集團有關事宜的公告》導致本色集團員工解散、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說明該公告已經產生行政效能,應當確定為行政行為。

東陽市公安局2013年3月11日給代理人的書面答覆,到最後東陽市公安局在吳英案結案多年或回復行政機關職能多年,仍然扣押吳英、本色集團財產的行為,也應當確定為具有可訴行的行政行為,經審理才能座充公正的行政判決。

真心希望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號)《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第一條「深刻認識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重大意義。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改革開放以來,一大批優秀企業家在市場競爭中迅速成長,為積累社會財富、創造就業崗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強綜合國力做出了重要貢獻。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對於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社會預期,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充分發揮企業家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的規定,保護本色集團財產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被告東陽市政府以下發《東陽市關於本色集團有關事宜的公告》方法對本色集團法人企業員工進行驅散、對企業審計,嚴重侵害本色集團合法權益,本色集團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被告東陽市政府下發《東陽市關於本色集團有關事宜的公告》後,公開限制東陽市公安局依法退還超越《刑事訴訟法》授權結束的企業財產,給吳英、本色集團和被融資人造成嚴重損害後果,吳英、本色集團、被融資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屬於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範圍,符合《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受理,嚴格執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樹立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權威。

此致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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