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者深度剖析:某些教授何以淪為「叫獸」?
2014年夏天,兩名廈門大學女研究生通過微博,投訴該校考古專業唯一的博士生導師、學科帶頭人吳春明涉嫌「誘姦」女學生,校方很快宣布對吳停職調查。
當時,一位投訴者以「獸」來指稱博導的性騷擾行為,另一位則在發布的聲討中使用「誘姦」一詞,而公眾與媒體則往往以「潛規則」指稱。這意味著,學術領域的性騷擾行為,還停留在「無以名之」的狀態。
2018年第一天,北航畢業的博士羅茜茜,實名舉報該校教授陳小武持續性騷擾門下女學生,並引得多名校友紛紛站出來指認,稱自己也曾遭遇過陳的「毒手」。可以看出,三年多過去,受害者的認知已經發生了變化。
可惜這還只是少數情況。相對於職場性騷擾、性侵害案例進入法律訴訟程序,或通過媒體廣泛傳播,學術性騷擾的具體案例則處於較為隱秘的狀態,鮮為大眾知曉。
羅茜茜微博實名舉報陳小武。(網路圖)
「我覺得他捏死我很容易」
「學術性騷擾是在性慾和性的認同方面濫用權力,導致妨礙和損害學生充分享有教育的福祉、氛圍和機會。」1980年,在向美國教育部婦女教育項目諮詢委員會提交的一份報告中,美國學者弗蘭克·蒂爾(Frank J. Till)這樣定義高校和學術機構的學術性騷擾。
國外研究數據表明,一半女性在大學期間會受到男性講師或者教授的性騷擾,大學第四年以後,這一風險會增加;而研究生比本科生更常遭遇性騷擾,這主要是因為研究生階段,學生與教授的互動更為密切,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權力關係發生了變化。
在蒂爾看來,對學生的平等受教育權傷害最深的,正是教職員工對學生的性騷擾。而我(李思磐,下同)的研究和訪談也基於這部分情況展開。
在學術性騷擾行為中,被騷擾者的拒絕能否成功,往往取決於騷擾者能夠利用的資源以及雙方權力關係的落差。而在高校學術性騷擾這裡,騷擾者佔據了資源和權力的高位。
從諸多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學術性騷擾者主要利用的是三個方面的資源,而這些資源來自組織賦予的身份地位:學校各級行政領導掌握的行政裁決權;老師指導、訓練、評價學生的機會和權力;老師參與各類委員會、學術社團和學術出版機構,對推薦、甄選、錄取錄用、科研項目和論文評審程序施加影響的權力。
除組織正式賦予的權威之外,學術性騷擾者還可能有著「基於個人影響力的權力」,這較多地發生在學生崇拜的「學術明星」、「男神」身上。比如廈門大學案的騷擾者吳春明,既擁有組織化的權力,也擁有「學術男神」的影響力。
廈大性侵女學生的博導吳春明。(網路圖)
相對被騷擾者,學術性騷擾者擁有極為不對稱的權力,一方面,被騷擾者很難以決絕態度反抗,騷擾者卻不會考慮對方意願而自覺停止,即便在出現抵抗的情況下,也不會完全放棄。我的訪談對象之一、本科生何紅的遭遇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大學二年級時,何紅為了策劃校園活動,主動聯繫了一位傳說中「思想開明,對學生好」的校領導。對方熱情地鼓勵她與自己聯繫,並留了聯繫方式,在之後的郵件往來中約她周末出去遊玩。遊玩當天,該校領導找借口把她載到自己家,要求她認他做「乾爹」,並且施以擁抱親吻。
此後,何紅盡量迴避與其直接接觸並換了電話號碼,但還是被他在眾目睽睽之下問到新號碼。她一再拒絕了他可能施加影響的交流和保研機會,但被他長期、斷斷續續地糾纏直到畢業;雖然後者不再有私下與何紅見面的機會,但仍然會積極干預她的生活,譬如,慫恿其參與國際交流項目,並且在何紅沒有要求的情況下「打招呼」。
「他希望我在經濟上、學業上持續有求於他,把我跟他進一步綁定。」何紅說。
正是因為權力結構的相似,學術性騷擾往往不是孤立的「情感」事件,而呈現出模式化的特點,如同設定好的程序,在多人身上重複出現。例如這次在北航事件中,幾名舉報者的遭遇極為相似,並且除非其他人說出來,被騷擾者通常是通過感同身受的細節和氣氛,發覺騷擾者也在針對其他人。
而因為學生與教師之間有著年齡和社會經驗的較大差距,學術性騷擾者擁有的無論是指導評鑒的權力,或是經濟支持和諮詢建議,還是人脈甚至信息通道,對於學生來說都很重要,這通常會讓她們放大騷擾者的權威和影響,擔心自己的處境或與對方的關係,因此往往表現出脆弱無力。
儘管何紅盡量避免與那位校領導獨處,但她仍然很難完全拒絕與他在公開場合的接觸,因為「我覺得他捏死我很容易」。
2017年的美國,無數遭遇過性騷擾的女性站出來,說出「我也是」。(網路圖)
「我可沒有強迫你,是你自己願意的」
在進行騷擾時,學術性騷擾者最念茲在茲的,是被騷擾者的「同意」。
廈門大學案件中,發生關係時,學術性騷擾者會特彆強調這一點:「每次事後他都要強調說:我可沒有強迫你啊,是你自己願意的啊。」
在何紅的個案中也是如此。該校領導突如其來地對她進行擁抱和親近,還不忘記尋求她的「同意」:「他對著我……(當事人要求隱匿嚴重的騷擾細節)。我進門的時候沒認門(地形不熟不知道怎麼離開),所以只好忍著,等脫身。當時很害怕他直接把我扒了。他還一直問我開心嗎開心嗎。我為了脫身,就說開心,但我那語氣像開心嗎?」
何紅表示,這完全不是她可以控制的,這完全不是平等的交往:「當時我才進大學不久,碰上這事兒完全傻掉了。」
中國《刑法》規定,「違背意志」即是強姦,學術性騷擾者斷然不會輕易踩踏法律紅線。因此,他們不會採用明目張胆的脅迫,而是策略地使用權力,影響和操控學生的「同意」——即讓對方不能拒絕。
首先,挑選受害者。所有個案都表明,學術性騷擾發生很少是「即興」。騷擾者對於時間、地點和場合的安排,一般都有所計劃;而通常他們對騷擾對象都有所選擇。如廈門大學案中的當事人表示,騷擾者不會找那些家在學校所在地,或者在當地有親戚朋友的學生;而何紅第一次被該校領導騷擾前,他也曾詢問她的家庭背景。學術性騷擾者往往更願意選擇來自外地、家庭背景普通,獨立無援、缺乏資源與之抗衡的當事人。同時,他們也會挑選有強烈求知興趣和成就動機的被害人。案例中有兩位來自單親家庭隨母親長大的女生,都是男教授強迫其接受「父愛」——他們故意挑選這一類受害者,而不是如傳言所說,這一類女生「自然」會喜歡長者。
2017年,美國羅切斯特大學大腦與認知科學學系教授、知名學者Florian Jaeger被指長期對學生進行性騷擾。(網路圖)
其次,策劃、利用跟學習與工作相關的情境,逐步拉近社交距離。通常,學術性騷擾者都會對被害人表示關心,藉機拉近距離。
第三,操控受害者心理。廈大吳春明對女生的騷擾,儘管針對的個體不同,但是手法非常近似,都是嚴厲訓斥之後,再利用懷柔撫慰、鼓勵的機會摟抱女生。寬嚴相濟,是弄權者以自己的權威對相對權力弱勢者施加情感上強烈影響的方式,被影響到的女生的反應都是戰戰兢兢、委屈,然後如沐春風,將肢體騷擾視為師長的關愛。
第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提議交易。沒有人比學術性騷擾者更明白學術性騷擾是「交易」。讓廈門大學案中的當事人記憶尤深的是,在騷擾者「追求」她的時候,一再詢問她在學業上需要什麼幫助。
在相關案例中,學術性騷擾者都會在騷擾前後,提出各種好處,包括發表論文,資助參加會議,推薦交流和深造,或帶學生結識學界名人;這些「好處」並不是騷擾者的私人物品,而是基於學術研究、高等教育和行政管理的公職可以支配的公共資源,因此,這些交易提議本身是索取賄賂、瀆職的行為。
第五,洗腦和灌輸支持權色交易的觀念。學術性騷擾者利用的不僅僅是權力關係的不對等,還有自己和通常年輕十幾二十歲的騷擾對象之間在社會經驗和性經驗方面的差距。吳某和黃某對學生的洗腦都包括相關的、將基於性騷擾的互惠關係合理化的內容。
通常,人們對性侵害和性騷擾受害人的同情,是以她們的「不自願」作為前提;輿論會要求這些受害者能夠證實自己的「拒絕」和「反抗」。如果這些人順從了,事情就變了性,從「強姦」變成「和姦」,「性騷擾」就變成了「性賄賂」或「性交易」。
不過,經由學術性騷擾者的精心策劃,對自己在每一個節點被拒絕的可能都有清晰的算計,對自己權力影響的方式有不同的排列組合,被騷擾者往往會失去表達「反抗」的機會。但在社會中,被騷擾者「說不」的責任往往是被苛求的,而騷擾者操控他人意志的弄權行為則常常被忽視或不被考察。
學術性騷擾的受害者往往很難「說不」。(網路圖)
學生陪酒、陪唱成了潛規則
關於性騷擾的宏觀結構的經典分析有麥金農的「性宰制論」。「性宰制」理論強調,性是男性統治的一種手段,性和性別的差異化是性別統治的一個功能,男性統治、女性屈從的性的規則,既是性別不平等的產物,其本身也生產社會不平等。
高校師生之間除了在學術上的互動,還在娛樂、體育以及田野考察和社會實踐場合交往,這本是大學生活常態,也是很多專業的特色。但是人們對這類場合的「性別角色溢出」大多時候見怪不怪,甚至還成為定規。學生作為陪酒、陪唱的准娛樂業人員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不配合的人會被視為「清高」、「不合群」;不服從這類規範,就容易失去進入圈子的機會。
一位社會科學專業研究生對我表示:「學校里開研討會也會面臨類似的情況,安排女學生去給男老師接機,飯桌上要能喝,遊玩時候要陪同……不去參加還會被老闆批評不給面子。而且我老闆有時候會有一些話,讓我覺得有『你看你年輕漂亮就應該去陪下人家大拿』這樣的感覺。」「某次研討會結束後的飯桌上,大家吃完飯就開始扯,說到我是少數民族,我老闆就非要我唱歌,說『你們少數民族不是都很會唱嘛』……我後來還是迫於飯桌上其他人的附和,唱了。我的一個同學也被從家裡叫回學校,她到的時候飯都已經吃得差不多了,還要被拉到台前給大家唱地方戲……」
另一位女學者則對我形容過其男性同行在一起討論女學生的言辭:「他們會直接說:開會把你的漂亮女學生帶來啊!……他們毫不避諱地公開說,也全然不在意女教授們在場。」在關於北航陳小武的傳言中,包括評論女研究生們的長相,聚餐最漂亮的要坐導師旁邊,女生要被迫陪喝「交杯酒」等等,其實這些社交遊戲規則本身就屬於性別歧視和敵意環境型的性騷擾,比嚴重的提出性交易的「交易型性騷擾」常見多了,人們也習焉不察。
而另一方面,無論是公眾,還是潛在的受害者本身,對於性侵害的看法已然內化為女性必須扮演好「貞操」把關人的觀念。當性騷擾被曝光的時候,首先被示眾的是受害者而不是加害人;這直接導致其他女生為了不被輿論羞辱,寧願支持加害人,傷害受害者。將女性置於屈從地位的性觀念,無形中成為加害者的安全網。
被遮蓋的罪惡,誰來負責?
學生相對於教職員工的弱勢地位以及學術性騷擾手法模式化、針對多人的特點,決定了制止學術性騷擾不是個人的問題,而應該是學校和研究機構的任務。
然而,我們如今在領導的能動性和組織規範兩個方面都存在缺失,也缺乏防治學術性騷擾的機構文化氛圍。
相較於職場性騷擾可能出現刁難迫害發起投訴的受害者的情況,由於學校與學生關係的特殊性,較少學生投訴者被學校組織迫害,它們所採取的態度更多的是忽視和袖手旁觀。當然,也許這主要是因為鮮少有學生投訴的緣故。而在組織內部氛圍上,公開的案例表明,表現出來的是對學術性騷擾者辯護、姑息,對被害人咎責的態度。
被騷擾者則多以疏遠、迴避騷擾者作為主要策略。不投訴的原因,一是學校並無相關制度和立場的宣示,也沒有聽說過相關事情被公開處理的案例,當事人不相信學校會有人管;二是證據難以獲得,當事人認為別人不會相信自己,因為騷擾者通常給人的印象頗佳,看不出來會騷擾學生。
2017年澳大利亞人權委員會針對高校學術性騷擾情況的調查報告。(網路圖)
首先,規範缺位是很大的問題。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反性騷擾條款沒有給出明確的性騷擾定義,也沒有明確責任主體,發生在教育和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很難被懲處。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則偏於正面倡導而缺乏禁止規定;而在《教師法》中,僅有第三十七條下的第三款與此有關,即「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教師在私密的場合,在性、情兩個方面「追求」學生,是否屬於「品行不良、侮辱學生」;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誰來處罰與糾正,則並未明確。
此外,學校各級領導有保護學生權利的職責,如能本著學生利益至上的原則,制止相關行為,也能起到威懾作用。國外相關組織文化研究表明,(在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各級學校的領導真正採取措施制止學術性騷擾,是被騷擾者願意向組織投訴的原因,領導的努力有利於建立一種零容忍的組織倫理氣氛。
由於被騷擾者往往是弱勢一方,而學術性騷擾者在機構內擁有更重要的位置,往往會形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因此,組織領導者更傾向於保護強勢的一方,或者通過不作為來維護組織的利益。
被自己的博導性騷擾的博士生王雪,曾經處在「生不如死、以淚洗面」的絕望情緒中。她去找系主任談話,並要求換導師,但她得到的回應,一是沒有證據,因為相關騷擾行為都是在非公共場合發生;其次,導師年資較長,是系主任的前輩,系主任建議王雪跟院長談。王雪認為,既然系主任什麼也沒做,到院里反映也不會有結果。
公開的案例中,通常有性關係這樣的嚴重情節,加之媒體曝光的影響,機構領導層的反應算是特例。而對於學生投訴的性挑逗之類的情節,一方面學校領導將其視為個人的失德,而不認可其公共性;另一方面,也缺乏對學生權利的認知,覺得「沒有實質傷害」,而選擇了沉默和無所作為。這也是造成學生遭遇學術性騷擾不投訴的原因。
(為保護受訪者隱私,文中何紅、秦麗、王雪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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