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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反對派稱黃之鋒等獲釋表明政府做錯 林鄭反駁

【觀察者網綜合報道】2月6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裁定,3名非法「佔中」分子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就非法衝擊政府總部廣場案被改判監禁後上訴成功,維持原審判決,即三人無需入獄。7日,有香港反對派藉此稱政府上訴完全錯誤。對此,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批評反對派將上訴成功看得過分簡單,她引述終院判詞,強調罪犯以行使憲法權利為請求輕判的理由不甚可取

據了解,3名非法「佔中」分子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三人因2014年非法衝擊政府總部廣場,於2016年8月分別被判以80小時、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緩刑。香港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並提出刑期覆核後,三人於2017年8月又被香港高等法院改判監禁。不過,2月6日,終審法院裁定3人上訴成功,維持原審判決。

黃之鋒等3人 圖自香港文匯網

據香港大公網2月8日報道,林鄭月娥7日第二次出席半小時的質詢環節,共回答了十條問題,提問者包括六名建制派議員、四名反對派議員,議題涉及醫療、法治等領域。其中,民主黨許智峯稱,終審法院裁定黃之鋒三人衝擊政總東翼前地案件上訴成功,證明政府上訴完全錯誤,並質問林鄭月娥是否承認政府做錯,為何要與年輕人過不去。

民主黨許智峯 視頻截圖

據香港政府新聞網消息,林鄭月娥回應說,她預計有反對派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但事實並非如此,她建議議員詳細閱讀終審法院的裁決。

林鄭月娥 圖自大公網

林鄭月娥指出,終審法院裁決中並未認為律政司提出刑期複核是錯誤的,還對上訴法庭在這件事中做的工作表示有些認同。

她表示,如果涉案行為被裁定為罪行,已經逾越合法行使憲法權利與進行須受制裁及限制的違法活動之間的分界線。「因此罪犯以行使憲法權利,包括剛才許議員所說的表達自由,為請求輕判的理由不甚可取。」

林鄭月娥認為,終審法院也認同上訴法庭的說法,強調在香港目前情況下,相當有必要在處理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時採取具有阻嚇性的懲罰。上訴庭這樣做十分適當,也符合上訴庭須為將來的判刑事宜作出指引這個職責。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2014年9月26日非法「佔中前夕」,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和時任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常委、秘書長周永康發起所謂「重奪」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行動,帶領示威人士非法衝擊警察防線,攀越並摧毀廣場圍欄,引發多次肢體衝突,導致大規模騷亂事件,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破壞。

之後,香港律政司對三人提起上訴,並在裁判法院判處其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即時監禁。

2017年8月9日,覆核聆訊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上訴庭法官認為被告需對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及可能發生的暴力行為負責,在明知進入廣場集會的申請不獲警方批准的情況下,其誤信無暴力發生的說法站不住腳。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及法官彭偉昌均認為,被告不認為自己行為有錯,沒有認罪、悔罪之意,作為學生領袖,其案發時的表達方式有可能令其他年輕人暴露於被捕、定罪及肢體衝突的風險,法庭應該加重他們的刑責。

此後,上訴庭改判黃之鋒入獄半年、羅冠聰入獄8個月、周永康入獄7個月。林鄭月娥曾對此回應稱,市民的言論,集會等權利是受《基本法》保障,政府會竭力去維護。但上訴庭的判決指出,這些權利並不是沒有限制,當市民在表達意見和遊行示威時有違法行為,便要受到法律制裁。有關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及黃之鋒等人衝擊政總兩案,有關人士均涉及違法行為,外界指他們屬政治犯,事件屬政治迫害,是完全不正確,必須澄清。

之後,黃之鋒3人分別服刑69至83日,接近一半的刑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2月6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認同上訴庭指面對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結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嚴峻方式處理,即使有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為動機,都不應在判刑上起太大作用。

但馬道立說,此案在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明顯不恰當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嚴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訴成功,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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