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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借出十萬元忘索要 4年後起訴超訴訟時效被駁回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有時權利人手握鐵證如山的證據,也可能因為在法定期間內未及時行使權利而敗訴,這是因為維權的時間超過了訴訟時效。近日,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就因訴訟時效問題,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10萬元借款的訴請。

家住新邵縣的李某夫婦經營了一家加工廠,2006年至2012年期間,李某夫婦多次借款給生意夥伴方某用於經營。2013年2月20日,雙方經結算,方某共欠李某夫婦10萬元整。當日,方某出具一張借款期限為6個月的借條給李某夫婦。借款到期後,方某未償還債務,李某夫婦也未再向方某催還該借款。時隔四年之後的2017年11月份,李某夫婦忽然發現方某打的借條,想起方某還欠了他們10萬元錢,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某償還10萬元債務。庭審中,方某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夫婦將10萬元借款出借給方某,當方某未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時,原告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本案中,方某應在2013年8月20日前還清借款,而李某夫婦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了當時法律規定為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同時,李某夫婦又未能舉證證明本案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故應由李某夫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李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我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原《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權利人應牢記訴訟時效期間,及時主張權利並保留證據。否則,一旦超過了訴訟時效,對方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權利人就很可能喪失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正如本案中的李某夫婦,儘管鐵證在手,卻也難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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