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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銷售必須有「證」可憑

隨著直播平台的火爆,許多商家紛紛利用直播對自家商品進行宣傳,「直播+銷售」儼然成為一種新型商品銷售模式。然而,在通過直播銷售的商品中,大多數商品並不具備正規來源、也不符合相關標準,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也沒有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等最基本信息,其質量令人產生懷疑。(2月6日 新華網)

在直播銷售的商品中,食品、藥品佔了很大比例,商家通過在直播中展示製作過程、親自食用產品等方式「證明」產品有質量保障,藉此使消費者產生信任感。很顯然,這種「以身試法」的方式並不能取代專業性的生產經營許可,商品的衛生、安全也無法因此得到保障。進行無證生產經營,是對消費者極不負責任的表現,極易擾亂市場秩序、打破公平競爭,不利於良好網路市場環境的形成。

其實,除直播銷售外,網店、微商等近年來新興起的商品銷售模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無證生產經營、產品質量等問題,網店「刷單」、微商虛假宣傳等其他問題也層出不窮。消費者在實體店購買商品時,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商品上所標註的各類信息,並以此判斷商品質量是否有保障、使用是否安全;但在「網購」過程中,商家可能會有選擇性地將商品信息通過圖片、視頻等方式展現在消費者面前,消費者難以對商品產生全面了解,這是「網購」所存在的必然短板,是無法徹底規避的。

當然,無論是網店、微商,還是當下十分火爆的直播銷售,這些銷售模式均依託於網路、得益於網路,其銷售形式新穎、銷售效果良好,並且為消費者購物提供了極大便利,是值得鼓勵發展的。但任何銷售平台都不是法外之地,任何銷售模式也不能置於法外,直播銷售亦是如此。若要引導直播銷售步入良性發展,還應儘快將其納入法律監管範圍,對其生產銷售行為作出法律界定、進行行業規範。對於已對消費者權益構成實質性侵害的商家,要依法嚴肅處置,凈化網路市場環境;對於情節尚不嚴重的商家,應對其生產銷售行為進行約束規範,促使商家生產銷售行為有「證」可憑、合法守法。只有為網路市場樹起法律屏障,才能確保「網購」沐浴在陽光下,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全面保障。(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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