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縣公安局關於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社旗縣公安局關於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音污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南陽市人民政府、社旗縣人民政府環境污染防治防治整體工作部署、《南陽市公安局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本縣實際, 現就禁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系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二、社旗縣縣城建成區域禁放煙花爆竹範圍包括:東至潘河,西至趙河,南至工業大道,北至華山路合圍外500米範圍內。
三、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查批准後,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燃放後,應當及時洒水、清掃。省、市、縣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Ⅲ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四、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機關,同時要嚴格落實實名購買流向登記制度,做好煙花爆竹運輸管理和查處工作;安監部門要嚴格規範銷售網點設置工作;城管、工商、環保、交通、供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賒店鎮、潘河街道、趙河街道等相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教育引導廣大群眾以綠色環保形式文明舉辦節慶、開業慶典和辦理婚喪嫁娶等活動。
五、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黨員幹部要帶頭嚴格遵守禁放規定,在全縣範圍內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良好氛圍。賓館、飯店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負責人應遵守本規定,負有對工作人員、消費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告知、勸阻的責任;對消費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並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六、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的予以表彰、獎勵。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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