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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生產經營化妝品如何處理

案例

根據投訴舉報,M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某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在該公司車間和倉庫發現有機滋養米汁沐浴露(家庭裝)等潔膚類和嬰兒神奇金水(金銀花)等香水類成品及包材。經核對該公司產品銷售記錄、產品目錄表和銷售合同等情況,有生產有機滋養米汁沐浴露(家庭裝)等潔膚類和嬰兒神奇金水(金銀花)等香水類化妝品事實,上述化妝品屬於潔膚類、香水類化妝品,而該公司《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的生產項目是發用類、護膚類化妝品,當事人超範圍生產銷售上述化妝品貨值金額25053.48 元,銷售所得12969.16 元。

當事人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超範圍擅自生產銷售有機滋養米汁沐浴露等美容修飾類和嬰兒神奇金水(金銀花)等香水類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產整改,沒收違法生產化妝品,沒收違法所得 12969.16 元,並處違法所得 12969.16元 3倍罰款。

評析

化妝品是由不同化學物質配製而成的日用化工產品,其本身作用的雙重性使化妝品容易成為現代生活中影響人們身體健康的「雙刃劍」。大部分化妝品生產技術含量不高,行業准入門檻較低,同時不斷增長的市場需求吸引著大量中小企業涉足,目前化妝品行業出現了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狀況,一定程序上存在著安全隱患和問題。

一、定性問題

目前化妝品的分類尚未法制化和規範化,不同部門對化妝品的分類方法不一。本案化妝品的類別是依據《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中填表說明的產品種類劃分。當事人取得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是發用類、護膚類化妝品,無潔膚類和香水類生產項目,顯然屬於超範圍生產化妝品。

二、違法所得計算問題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違法化妝品實施行政罰款時,應調查違法所得。但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不一。本案違法所得的計算是按照「2000 年 2 月 23 日衛生部法監司衛法監發[2000]第 16 號文《衛生部法監司關於如何計算化妝品生產經營行為的違法所得的復函》對上海市衛生局答覆稱:『《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所稱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

在確定銷售收入時,如果當事人的票據不齊全,或當事人根本不提供相關票據或記錄,就難於確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本案雖然執法人員巧妙地取得了相關產品的銷售證據,相對人也提供了銷售記錄,使取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但是所取得和所提供的銷售記錄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限於執法權力和辦案手段的限制,無法深究,這也給一些不法企業提供了可乘之際,同時也暴露出1990年頒布執行的化妝品法規的滯後性和不全面性,亟待有關部門對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責任、權利、義務和罰則作出具體化規定,以便於操作和監督管理。

三、重點難點問題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罰則中對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責令該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但是,這裡所指的停產是停止違法化妝品的生產,還是停止生產當事人所生產的全部化妝品,沒有明確和具體地規定。從立法和執法的宗旨上來看,停止生產違法化妝品更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精神。另外,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的後續監督工作應如何操作值得注意,如果行政處罰以後就萬事大吉,不再繼續進行監督檢查,倘若當事人繼續生產這些違法化妝品,其危害沒有消除,就違背了執法和行政處罰的初衷。

四、法律欠缺配套及嚴重滯後問題

不難看出,對化妝品監管可用的法律武器少之又少,《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發布至今 20 多年,已明顯不適應監管需要,嚴重製約化妝品監管的效果和手段,亟須修訂。建議抓緊制定出台化妝品相關配套法規政策,使新形勢下化妝品監管工作既適應化妝品市場現狀又具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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