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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消費正火熱,這些陷阱要小心!

微信購物被騙該如何維權?

隨著微信用戶的飛速增加,做微商已經成為一種投資少、門檻低、見效快的經營模式,但隨之而來的是諸多的消費投訴。如微信購物收到的實物與微信圖片不符;付款後被拉黑,難以退換貨;微信商家拒絕提供相應的售後服務等,很讓「朋友」寒心。那麼,如果微信朋友圈購物被騙了,該如何維權?

案例

微信購物後被拉黑

不久前,張先生的朋友給他推薦了一個專業做糕點烘焙的微信號,用他朋友的話說,那真的是「人間美味」。好奇心驅使下,又適逢父親過60歲生日,張先生就從這個微信號經營者那裡訂購了一個生日蛋糕。

剛開始,漂亮的外觀還得到了家人的一致讚賞,但是切開後發現蛋糕裡面搭配的水果明顯發霉。張先生十分生氣,找該微信號理論,但還沒有說兩句,就被拉黑。於是,張先生到邵武市維權中心投訴,但是他並沒有保留聊天記錄,也無法提供蛋糕的銷售證明。雖然維權中心工作人員也加了該糕點烘焙的微信號,可是對方就是不承認,維權人員也無可奈何。

案例

遇假冒偽劣難維權

邵武市陳先生喜好玩賞研討古玩藝術品。近日,陳先生加了一個通過微信「鑒賞、研討、銷售」古玩藝術品的微信好友。通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大家非常談得來。

有一次,陳先生從對方手中買了一件古董。剛開始,陳先生很喜歡,但後來因為一些原因,他又對古董的真假起了疑心。索性,陳先生決定退貨。但是對方不承認古董是假貨,要求陳先生拿出證明,否則絕不退貨。陳先生一了解,要權威機構出具證明,要幾千元費用,只好吃下啞巴虧。

維權提醒:

維權調解困難多多

號稱「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實施後,網售食品也戴上了「持證上崗」的「緊箍咒」。在淘寶、美團、餓了么等電商平台進行食品銷售,不僅需要上傳身份證、進行實名認證,還需驗證營業執照和法人相關證件等。而進行微店註冊時,只需輸入手機號、手機驗證、設置密碼後,微店便註冊完成,可以發布商品了,並不需要驗證相關許可證。

「微信購物目前屬於新興業態,沒有明確的政策法規對其進行規範,其本身具備的社交屬性也使得違法行為更加隱蔽,監管起來問題較多。」邵武市維權中心工作人員指出,微商大多沒有實體店或固定的經營場所,資質、商品質量參差不齊,消費者權益受損後有時無法找到商家,權益難保障;而且微信購物多沒有第三方資金託管平台,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購物維權缺乏保障,整個過程取證、存證難。

如何維權?

1、注意保存好購物發票、單據、保修卡等;如退換,盡量保證不影響商品二次銷售。

2、微信購物時,可以要求商家出示實體照片,盡量使用第三方平台付款。

3、所購商品和收到商品不一致時,可以選擇拒絕簽收。

4、微信購物時,可以保留出示與賣家聊天記錄,作為維權證據之一。

5、牢記維權電話,出現問題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求助,必要時可向警方求助。

6、在協商調解無效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報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楊進)

商品標籤未註明配料含量 男子訴求退款及十倍賠償

維權課堂

消費者購買到「假貨」,應當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然而,有些消費者卻盲目「維權」,最終白忙活一場。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麼一起案件,依法駁回了消費者的訴求。

案情再現

2016年10月23日和2016年10月26日,戴某在南安某超市購買了廈門甲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玉米橄欖調和油48瓶,單價89.90元。同時,戴某還購買了廈門乙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玉米橄欖調和油11瓶,單價95.90元;某糧油集團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芥花籽橄欖油食用調和油11瓶,單價118元。購買上述商品,戴某花了共計6668.10元。

之後,戴某發現商品的標籤上配料表均未註明橄欖油的含量,遂將南安某超市告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該超市退還其購物款6668.10元,並支付其購物價款10倍的賠償金66681元,沒收超市違法食品,以免再流入市場。

法院審理:缺乏依據 不予支持

那麼,南安某超市銷售的貨物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戴某請求南安某超市退還貨款及10倍賠償是否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廈門甲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玉米橄欖調和油、廈門乙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玉米橄欖調和油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均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要求。某糧油集團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芥花籽橄欖油食用調和油經上海市糧油製品質量監督檢查站檢驗,符合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要求。

南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為不合格產品,也未證明涉案產品造成其人身或財產損害,故其以涉案食品標籤上特彆強調添加某種有價值、有特性配料而未標示添加量存在欺詐的情形為由請求被告退款並支付價格10倍的賠償金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宣判後,戴某對判決結果不服,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戴某的一審各項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析法:售後維權須有法可依

辦案法官介紹,GB7718-2011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該標準4.1.4.1 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籤或者食品說明書上特彆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者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2月26日在《〈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中第四十項《關於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中表示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彆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該案中,原、被告之間已形成買賣合同關係。該法律關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食品,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被告銷售的食用油進貨渠道合法正當,不存在產品缺陷和質量瑕疵。預包裝和標籤經檢驗均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不存在虛假宣傳或造成消費者誤認的情形,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的規定,因被告銷售的食用油標籤或說明書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沒有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失,故原告不能要求賠償損失和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若被告在標籤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而未強調配料或成分的含量,違反的是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這是管理性規範,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由相關行政機關予以管理。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戴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售後維權須有法可依,消費者應根據生活需求理性消費,切忌盲目打假。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張得意 盧小琳)

特價傢具破損老化 要求退換遭到拒絕

對商家來說,推出特價品是市場競爭的一種重要手段,「特價」「爆款」這樣的宣傳字眼經常出現在各家居商店和賣場,優惠的折扣自然吸引了不少消費者。但這些特價商品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是否會與正價商品享受同樣的售後服務?近日,福清市民陳女士購買了一套特價沙發,新沙發到家後,陳女士的鬧心事卻隨之而來了。

近日,陳女士在福清某傢具店選購沙發,商家將一款特價沙發推薦給陳女士,稱該沙發正在做促銷處理,十分優惠,陳女士就花費了6500元訂購了該款沙發。待商家將沙發送貨上門後,陳女士仔細檢查新沙發,才發現沙發部分地方的皮質破損老化,看上去顯得老舊。

陳女士隨即找到商家要求退換貨,然而商家以「特價沙發就這樣,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理由回絕了陳女士。對此,陳女士感到十分不解,她認為沙發出現皮質破損的問題,已經影響了沙發的使用壽命,商家有什麼理由不退換?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陳女士向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尋求幫助。

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聯繫雙方了解情況。商家表示陳女士在購買前知道該沙發為特價處理品,對商品存在的一些瑕疵是知情的,無法接受她提出的退換貨要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打折傢具與新品傢具一樣,都屬於「三包」商品,商品降價的原因與其應具備的質量、功能無關,所以商家不能因此免除應承擔的「三包 」義務,不能以特價商品為由拒絕為消費者退換貨。經協調,商家最終同意陳女士的退貨要求。

消費提醒:

市場監管局提醒消費者,購買特價傢具或樣品前要多問、多看,明確商家的隱藏購買限制,慎重考慮之後再下單,切不可衝動消費。消費者要將商家的售後承諾以書面形式加註在購買合同里,價格打折的商品,質量不能打折,並妥善保管合同和付費憑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本報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余嬌)

作者:福建法治報

值班編輯:陳章群

福建法治報原創:未經授權 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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