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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縱火案宣判:兇手死刑,追責未完

2月9日上午,杭州中院一審判處杭州縱火案的被告保姆莫煥晶死刑。兇手繩之以法,受害人家屬林生斌卻仍難喘息。在他看來,家人之死,物業的問題也不可脫逃,他將狀告綠城物業,追究其民事責任。

定罪

林生斌抱著肩,昂首走出法庭,家人隨在他身後,他們可以暫時安心了。庭審結束後,林生斌的狀態一直不好,每日輾轉反側地做夢,回憶在腦海里翻湧,心裡卻忐忑,不敢對未來想太多。2月9日上午9點30分,杭州保姆盜竊、縱火案一審宣判,以放火罪判處莫煥晶死刑,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處罰人民幣1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第三次正式開庭,塵埃落定之時,肅穆終於取代了鬧劇與插曲。

上一次庭審時,林生斌未控制住情緒,將保溫杯砸向被告莫煥晶,誤傷法警。此次出庭聽取審判,他仍一襲黑衣,穩住情緒,沉默地坐在公訴人的席位上。宣判的過程很快,審判長用十多分鐘念完判決書後,便結束了。莫煥晶在庭審做最後陳述時,表示自己接受法律制裁,「只希望公平的裁決」。她穿著黑衣來到法庭,始終不曾抬頭,她等到的是以死謝罪。

庭審中,控辯雙方曾就莫煥晶縱火的動機展開激烈爭論。被告辯護人認為,莫煥晶與僱主一家關係良好,只有邀功借錢的心理,不存在企圖造成人員傷亡的放火動機,且著火後並未逃離現場,積極滅火救人。而公訴人強調,莫煥晶點燃書本,引燃窗帘的行為本身即十分危險,她主觀上有意識,卻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已構成放火罪,且刻意選擇男主人不在家的凌晨時段放火,著火後又未採取積極有效的救人措施,動機刻意而卑劣。

判決書中確認莫煥晶於4時55分左右放火。對於放火的動機,判決書中認定,因案發前莫煥晶曾多次用搜索有關放火及其代價的信息。且她點火時,看到書燃起火星後,將書本扔在沙發上,隨後沙發、窗帘被引燃,「顯系故意放火」。

林家360平方米的豪宅,幾乎被燒成了廢墟(於楚眾 攝)

而莫煥晶報警時距放火已長達約15分鐘,且在其報警6分多鐘前,受害人朱小貞及其他群眾均已報警。報警無價值,放火前未採取滅火或控制火勢的措施,放火之後未及時對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火勢蔓延時她曾用榔頭敲擊玻璃的說法亦與現場相應位置的玻璃狀況不符,判決書上判定,被告積極施救的說法不予採納。「其放火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依法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

仍未明朗的真相

審判之前,林生斌的律師林傑告訴我,他們只能接受死刑立即執行。「如果判死緩,家屬會申請檢察機關抗訴。」如今,這塊石頭落了地。但在林生斌看來,兇手繩之以法,並不意味著真相已昭彰。消防部門的救援過程仍疑點重重。莫煥晶之前的辯護律師黨琳山因救援情況調查不清,申請證人出庭被拒等原因迫使第一次庭審中斷,調查救援的問題就此公之於眾。黨琳山曾向我表達他看完案卷後的疑惑,「最終現場來了14台車,只有1台上噴水的消防車,反倒來了4台泡沫車,他們到底知不知道是什麼性質的火災?」

林生斌的微博截圖

第二次庭審中,證人的問題雖未再提及,但林傑告訴我,法庭在第二次開庭前又對兩名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戰士做了筆錄,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詢。他們的書面證言在庭審時被出示。其中顯示,兩名消防員從保姆門進入房間,他們在搜索的同時大喊有沒有人。

可是,在第二次庭審的庭前會議公布的6個報警電話中,受害人朱小貞多次說明房中有人,且在北屋的位置。當被告的辯護律師提出這對矛盾後,因庭審只涉及莫煥晶的刑事起訴,公訴方並未回應。而作為證人的消防專家在之後的庭審過程中,只對各部門溝通的問題做了一般情況下的解釋,「通常指揮員不一定了解報警的信息,現在有的地方會發簡訊過去。」

類似的細節仍需依靠消防部門的救援記錄還原。法庭外,第一次庭審中斷後,林生斌曾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提交信息公開的申請,請求公開消防救援記錄、物業消防管理不當的證據。林生斌告訴我,他至今仍在等待。

林生斌的律師何向陽曾告訴本刊,林家如果追責到底,他們對於消防部門救援的疑問,將向消防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追究其瀆職之責。但是,那暫時只是遙遙無期的設想,尚無計劃,因為在莫煥晶的審判結束後,另一場戰役已近在眼前。

另一場戰役

在剛結束的庭審中,被告辯護律師、受害人律師就消防救援過程與莫煥晶犯罪的關係各執一詞。被告辯護律師以為,消防、物業有責任,不能全歸被告一人;受害人律師則認為,「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消防與物業的疏漏需另問,被告放火不可減責。但他們都承認悲劇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如今,兇手的公道還給林生斌,他打算繼續討救人時的公道,向與他有合同關係的綠城物業提起民事訴訟。

林生斌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書》中提及關於物業的問題包括,起火建築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消防設施設置和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林傑告訴我,刑事指控的案卷中,各種書證和證人證言,以及相關部門提供的情況說明,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中所需要的證據。今日的判決書中顯示,「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

藍色錢江小區樓內消防栓(於楚眾 攝)

在第二次庭審過程中,林傑將他們獲得的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併當庭獲得了專家對一些證據的確認。判決前一日,林傑發布了庭審時對該案的代理詞。杭州市消防局出具的調查報告中說明,室內的部分消火栓箱門用大理石裝飾包裹,消火栓壓力不足,消火栓泵未及時啟動,使用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銹死等物業的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的事實。而通過綠城物業工作人員的證言,確認物業在消防應急中處置不當的證據包括,小區內消防通道的鐵門是關閉的,消防車進入時候,由消防人員鋸開鐵鎖;火災發生時,消控室有一人沒有上崗證,而救援過程中,消控室的值班人員回復119時稱,屋內人員已經撤出。

「杭州市規劃局提供的小區規劃圖上顯示,小區南側本有水泥的登高台,物業把那裡改成花壇,支撐不住消防車的重量,導致無法搭起雲梯。」何向陽曾向本刊揭露小區在建築時的問題。庭審上,這一問題間接得到確認。消防專家伍和員出庭釋疑時表示,杭州市已配備登高車,在高層建築失火的救援中,消防登高車是必要的救援設施。但是,「使用登高車的前提是要有適合停靠的作業面,要地面平坦,地質較硬,登高時不能離樓太遠,要與樓有5米至7米的距離。」

因民事訴訟尚未正式提起和審理,林家不便過多提及其中細節。但林傑告訴我,「民事訴訟會儘快提起,即使被告人上訴,也不會影響進度。」

(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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