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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不留名,後患莫小覷

婚前買房共築愛巢,離婚分錢引出糾紛。公證書上記載的比例,為什麼不能成為法院認定出資的證據?合資買房,離婚因何難要錢?

離婚要分購房款,公證有理說不清

從矛盾頻發到感情疏遠,康美妍想過她和呂智陽的婚姻可能難以長久,卻沒有猜到最終會以怎樣的方式結束。即使上了法庭,康美妍也是抱著勝訴的希望,沒料到自己會輸。拿到判決書時,她的沮喪和失望根本無法掩飾。

康美妍和呂智陽經人介紹相識,與許多經歷過相親的人一樣,彼此比較合眼緣,還算聊得來,再加上條件相當,就嘗試著交往,然後發展成戀人。走到談婚論嫁之時,買房也成了必經的步驟。

呂智陽沒有獨自買房的能力,家裡的資助也有限。考慮到房價和實際收入,他覺得自己和康美妍各出些首付一起買是比較可行的方法。兩人商量之後,康美妍表示同意。不過,當時他們還沒有領結婚證,以情侶的身份共同辦理買房和貸款手續,比夫妻身份要複雜。為了交易程序上的簡便,價值40萬元的房子就登記在了呂智陽一個人名下,銀行貸款也是以他的名義申請的。

但是,康美妍畢竟出了錢,總該留下點兒什麼來證明。於是她想到了公證,並和呂智陽一同前往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婚前財產公證書,其中最主要的內容是「男女方分別對房屋出資70%和30%」。

此後康美妍和呂智陽登記結婚,入住新居,共同償還房貸。可是這段婚姻只維持了四年,就因感情破裂走到了終點。離婚時他們最大的分歧便是這套房子。

打官司是康美妍的主意,她向山東省榮成市法院起訴,要求呂智陽返還婚前合資購房的30%出資,根據買房時的價格計算是12萬元,另外將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一半金額補償給她。而她提交的最重要的證據,就是那張寫有「男女方分別對房屋出資70%和30%」的婚前財產公證書。誰知這個時候呂智陽卻矢口否認,聲稱公證書上的出資比例是當初為了與康美妍結婚隨意寫上去的,在婚前買房的整個過程中,康美妍實際上並沒有出錢。

四年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算短,除了公證書,康美妍已經拿不出什麼別的證據。可這份被她視為「決勝武器」的公證書,從法律上看偏偏又說得模稜兩可。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證書中記載的「出資30%」很不明確,難以辨別是已經實際出資了30%,還是雙方約定將會對房子出資。康美妍既然根據當時40萬元的房屋總價主張自己的30%出資是12萬元,按理說房款在辦理公證書時就應當已經全部付清,但真實的情況是兩人婚後還在共同償還貸款,可見公證處並沒有了解房子的實際價值,公證書中記載的「出資30%」並不是一個確定的數額,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前提下,無法認定康美妍已支付12萬元購房款。所以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康美妍的請求,不過鑒於婚姻期間共同償還房貸需按共同財產處理,要求呂智陽將其中的一半補償給康美妍。

婚前合資風險大,避免糾紛有方法

要成家先「安居」是很多人普遍存在的想法,結婚前買房因此成了「剛需」。面對高房價,由於一方經濟條件有限,或者雙方有共同為買房努力的意願,一對戀人或兩個家庭在婚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比較常見。不過,婚姻的穩定性難以預測,不少人買房時的法律和風險意識也相對薄弱,使得婚前買房的許多後續問題變得無法預料。對於如何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糾紛,榮成市法院的于飛法官給出了以下幾點提醒。

第一,認清財產權屬,出資別忘留名。

婚前共同出資買房,房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各自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若是只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離婚時非登記方的利益就很可能會受到損失。所以在合資買房的情況下,對於財產的權屬必須要有清晰的認識。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認定以登記為準,法院確定所有權時以權屬證書,比如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為準。而對於合資買房,這方面的認定非常困難。出資買房卻不在房產證上留名,也很容易產生風險,做這樣的決定之前務必要想清楚。登記是最重要的一步,錯過了這一步可能就需要收集很多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權利。

第二,轉賬記錄和公證書,不一定能證明出資。

銀行轉賬記錄只能證明存在金錢來往,卻無法說明來往的原因,難以單獨證明贈與、借貸、合夥投資等事實。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雖然具有證據效力和強制執行力,也具備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可以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由於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公證也可能出現差錯。庭審時,法院也並非看見公證書就採納,而是會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嚴格審查公證書所載內容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所以,共同出資買房的過程中如果存在贈與、借貸、合夥投資等情況,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各自所享有的份額,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辦理公證時則要注意詳細載明責任、錢款、權利、房產的歸屬,以期達到利益共存的基礎。

第三,防患於未然,未雨綢繆好過亡羊補牢。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已經面臨出資買房卻沒在房產證上留名的問題,但尚未像本案一樣身處財產糾紛的旋渦。不過,與其抱著可能不會有事的僥倖,或者在財產權益受到損失之後再懊悔,不如未雨綢繆爭取主動。補救的方法之一是通過與登記方協商,增加自己為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對房產登記進行變更。完善權屬登記是最好最有效的方法,既可以維護自身權益,也能避免糾紛的發生。但對於一些設置了抵押登記、貸款尚未還清的房子,加名可能並不容易。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夫妻財產協議的方式,書面約定房產的歸屬,包括出資比例、數額、產權共有的方式和各自享有的份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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