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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當前的全球共識,「可持續發展」的產生還要從這時說起

張曉玲1, 2, 3

1.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系

2. 香港城市大學深圳研究院

3. 同濟大學可持續發展與新型城鎮化智庫

對於擁有近14億人口的中國來講,「可持續發展」絕不能只是一個漫天飛舞的標語或口號。我們常常對「可持續發展」寄予了最高的期許,要讓它在這片國土紮根,讓它在世界綻放芳華。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是有活力的,卻還不完善,它仍在不斷地被改寫與重鑄。

「可持續發展」的孕育與誕生

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發表了《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這被認為是建立可持續發展概念的起點。當然,任何概念的引入都是一個進化的過程,隨著參與者和環境的不同,也在被進一步修改與重鑄。可持續概念的發展也經歷了這個過程。

1972年之前

前斯德哥爾摩時期

人類對生存的日益關注

可持續性的概念存在已久,特別是對可持續與不可持續做法的辨別。早在18、19世紀,諸如國際和代際公平、自然資源保護和對未來的關注等問題已經被歐洲哲學家們所熱議。例如,Weber和Freud認為:人類需要選擇犧牲一定程度的個人自由才能實現更加安全、平衡的社會生活。這種思想與今天的可持續發展觀不謀而合。

Max Weber(1864-1920)

Sigmund Freud (1856—1939)

環境限制與承載力的論述

Malthus被認為是第一個預見到資源短缺導致經濟增長被限制的學者。他與David Ricardo共同提出了「環境限制思想」 。Malthus認為,土地是一種絕對資源,隨著人口增長,人均糧食產量將會下降;當人類的生活條件降低到僅能維持生存,那時人口或將停止增長。同時,David Ricardo認為,如果自然資源開始變得稀缺,經濟增速將會放緩。雖然上述思想都存在缺陷(如默認總生產曲線恆定),但是這種環境限制理論有足夠的理由被認為是可持續發展概念的前身。

Malthus(1766—1834)

David Ricardo(1772—1823)

同時,為定義可持續發展的起源,Kidd著重強調了承載力的概念。他指出,這一概念早已被用來描繪人與自然的關係,因為地球的承載力決定了增長的極限,從而最終創造出可持續發展的意識。

環境運動走向政治舞台

20世紀60—70年代,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環境保護。1962年由Rachel Carson撰寫的《寂靜的春天》展示了殺蟲劑對鳥類和其他動物群體的不良影響,指出將有害化學物質釋放到環境中而不考慮其長期影響是部分人類的嚴重錯誤;她認為人類的貪婪是造成大面積環境損失的主要原因,人類不能將自己視為地球的主人,而應該自視為地球系統的一部分。這本書受到評論界的高度讚揚,認為它對理解「極端污染並不是增長的必然均衡」產生了深遠影響。

在此階段,美國環境運動爆發,源於污染企業的發展問題導致石油泄漏、火災和其他環境災難。同時,受到物質財富積累和越南戰爭等影響,迫使美國地方和聯邦政府頒布各項法律、法規來處理空氣污染、水污染、荒野保護等問題;並最終簽署《國家環境政策法案》,為可持續發展的正式出現奠定了基礎。

1972—1987年

從斯德哥爾摩到WCED時期

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深入探討了環境的重要性問題,當時已意識到環境管理已迫在眉睫。會後,美國保護基金會出版《粗心的技術:生態與國際發展》一書,展示了一系列工業化發展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案例,表明了技術的進步是通過對自然資源的無情開採而產生的,工業化發展應當優先和充分考慮其對環境的影響。同期,「羅馬俱樂部」就自然環境狀況做出全面評估,強調如果繼續按照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增速發展,大部分工業社會將會在未來幾十年內超越生態界限。

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

此外,自斯德哥爾摩會議之後,人們很少再將「環境」與「發展」定義為獨立的個體;隨後幾年,術語從「無破壞的發展」演變為「無害環境的發展」,最終促使「生態發展」於1978年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審查報告中首次出現。可見,這次會議在推動可持續發展概念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Tryzna的觀點,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在1980年首次嘗試將環境和發展整合到保護領域。但是,「可持續發展」這一術語仍未能以書面形式出現。遵循這個改善環境與發展的概念,1987年WCED發表了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該定義一度被廣泛視為「可持續發展」的官方定義,但這也正是當前諸多爭論的起點。

Gro Harlem Brundtland, Prime Minister of Norway, addressing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 October 1987. Source: UN Photo

1987年至今

後WCED時期

毫無疑問,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是一個重要轉折點。僅1987至1992年間,已先後產生約70種不同的關於「可持續發展」的定義,並由此引發激烈辯論。

1992年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里約會議」或「地球首腦會議」),是WCED之後的又一次突破。里約會議主要集中討論了制定「21世紀議程」;發表《里約宣言》;開啟《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簽署《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

隨後,建立了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可持續發展機構間委員會和可持續發展高級別諮詢委員會機制。里約峰會成功地鼓舞一代研究人員更加深入、全面地思考可持續發展問題,同時鼓勵各國政府朝可持續發展方向努力。

但是,正如Daly所述:雖然「可持續發展」取得了新的政治共識,但是這一術語被許多地方所吹捧(甚至被制度化);將其奉為預期變化的指南仍然是危險的、模糊的。他進一步強調:這種「模糊」不再是協商一致的基礎,而是分歧的滋生之地。

「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問題

1

如何將「地方」的經濟、社會、生態等方面的相互作用,更好地納入到「全球」範圍,以加強對「自然-社會」互動機制的理解?

2

能否針對特定環境,制定可持續發展的具體方法?這些方法能否阻隔其他地方產生的負面連鎖反應或不可持續性?

3

如何匹配與地方發展特色相適應的技術?例如,在貧窮國家引進新技術時,它們是否有足夠的資源維持這樣的科學發展進程?

4

針對全球性問題採取的措施,如何避免各利益團體「受力不均」?例如,如何避免在「小地方」(或受到衝擊的地方)和「大規模政權」(或做出決定的地方)之間採取不公平的措施?

5

能否根據歷史經驗和文化差異選擇管理模式(如「自上而下」還是「自下而上」),以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而不是整片區域「一刀切」?

6

各層面(宏觀、中觀、微觀)決策者對實現可持續發展有何重要影響?哪些政策工具、市場機制會影響其決策?決策者如何監測、評估整個執行過程?

「可持續發展科學」是基於實踐的,它將成為該領域的又一轉折點。今後,中國學者也需竭力在可持續發展的「方法」而非「口號」上下功夫,關注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問題,探索並實踐適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並維護我國在國際上的正當發展權益。

張曉玲香港城市大學博士生導師, 副教授(終身教職)。主要研究方向為:大數據視角下的可持續發展科學, 區域可持續發展與轉型, 企業環境管理, 能源經濟及管理策略, 可持續城鎮化, 地產及建築企業可持續競爭優勢等。現已在Nature子刊, Energy Policy, Applied Energy等發表近120篇SCI/SSCI學術論文, 並獲得香港城市大學"校長嘉許獎"和"傑出青年研究學者獎"。曾應邀赴劍橋大學等多所海內外知名學府做短期的學術訪問交流。目前, 正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香港研究資助局項目等若干項; 並同時擔任多個SCI及SSCI國際刊物的編審工作。

文章節選改編自:

張曉玲. 可持續發展理論:概念演變、維度與展望. 中國科學院院刊, 2018, 33(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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