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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 |黃興濤:清朝時期「中國」作為國家名稱從傳統到現代的發展

原標題:學術 |黃興濤:清朝時期「中國」作為國家名稱從傳統到現代的發展


作者:黃興濤,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院長、教授


「中國」作為國名很早就存在,它既是一種中國人延續下來的國家稱謂習慣,更蘊含著豐富深厚的歷史信息和文化意義。以往學界以「中國」作為「中華民國」的「簡稱」而成為正式的現代國名的觀點,現在看來未必靠得住。據筆者考察,民國以來,並沒有哪個正式頒發的憲法乃至草案型的憲法,有過類似的「簡稱」規定。其實它是數千年王朝國家通稱「中國」的某種歷史延續。這一點從1911年11月11日武昌起義的革命黨人成立謀略處後,公開聲明的五項決定中「稱中國為中華民國」的說法(張難先:《湖北革命知之錄》,見《辛亥革命在湖北史料選輯》,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9頁)可以得到集中體現。由於辛亥革命時,王朝國家因「中華民國」的建立而根本轉型,「中國」或「中華」也就從王朝通稱轉而變成與新建的「中華民國」可對等互換的另一個習慣性國名。筆者以為,與其說「中國」是「中華民國」的簡稱,不如說「中華民國」是以否定帝制之王朝國家的新的形式,再次確認了「中國」這個歷代王朝共享之通用國名,從而實現了一種獨特的歷史延續。


實際上,作為各朝代通稱的傳統國名之「中國」,不僅被入關後的清朝統治者和一般臣民用為與「大清」對等的習慣性國名,明末清初以降也得到西方列強的了解和使用。應該指出,China、Chine和Cina等成為歐美流傳至今的對應漢字「中國」國名的相對固定稱謂,有一個歷史過程。早在明末清初,這一過程實際上就已逐漸開始。明末時,法國傳教士金尼閣將《利瑪竇中國札記》一書整理後在歐洲出版,風行一時。書中明確告知歐洲人:這個古老的帝國曾以各種名稱為歐人所知悉,最古老的名稱是Sina,馬可波羅稱之為Cathay,「最為人所知的名稱China則是葡萄牙人起的」,而葡萄牙人之所以稱之為China,則是由交趾人和暹羅人稱這個帝國為Cin而來。利瑪竇還告訴歐洲人,「除了新王朝一來就取一個名字以外,這個國家還有一個各個時代一直沿用的稱號,有時候別的名字就和這個稱號連用。今天我們通常稱呼這個國家為中國(Ciumquo)或中華(Ciumhoa),第一個詞表示王國,另一個詞表示花園。兩個詞放在一起就被翻譯為『位於中央』。我聽說之所以叫這個名稱是因為中國人認為天圓地方,而中國則位於這塊平原的中央」(利瑪竇、金尼閣著,何高濟等譯:《利瑪竇中國札記》,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6頁)。


在當時通行的漢語辭彙中,作為人們熟知的國名,唯有「中國」或「中華」具有可與China(Chinese Empire)、Chine、Cina等古今相續之內容相互對應的歷史縱深。各具體王朝之名如漢、唐、明、清等,均無一能夠勝任。事實上,明清以降的中西歷史上,可以說China、Chine、Cina 等與「中國」或「中華」的國名之間,具有某種相互對應、規約、彼此互動的特性。無論中國是改朝換代還是建立民國,西方都仍習慣保持不變地稱之為China、Chine、Cina,與此同時,「中國」或「中華」的貫通性國名,在國際舞台沿用並實現其一定程度的意義轉換,最終成為通用的現代國家名稱。


正如越來越多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從康熙時代開始,「中國」作為與「大清」同義且更為西方人所熟悉的延續性國名開始進入近代國際條約(如《尼布楚條約》)。尤其是清中葉以後,「中國」或「中華」作為與「大清國」含義相同並可互換的另一個主權國家國名,更是直接與China等詞對應,與西方列國在表面對等的主權條約國意義上使用,並得到各種國際條約的中外對照本之習慣性運用與「承認」。如1842年中英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江寧(南京)條約」的漢文文本中,就是「中國」和「大清」混用不分的;中法「黃埔條約」亦然。而中美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望廈條約」的漢文文本開頭稱清朝為「中華大清國」,結尾簽字處則註明「大合眾國欽差全權大臣駐中華顧盛」。十餘年後的中美「天津條約」里,也稱清朝為「中華大清國」,稱大清皇帝為「中華大皇帝」。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最主要的西方強國在與中國簽署條約的本國文字條約文本中,有時乾脆就直接將「大清」二字譯成China。如前面提到的中英「南京條約」的英文本里,大清皇帝的對應詞就寫作Emperorof China;大清國也直接寫作Chinese Empire。為了更清楚地了解這一問題,我們不妨再以1868年《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款》(又稱「蒲安臣條約」)中首次涉及中外「國籍」問題的條款文字,來進一步加以說明,因為現代「國籍」問題通常都與「國名」稱謂緊密相關。該條約漢文版的第五款和第六款規定:「大清國與大美國切念民人前往各國,或願常住入籍,或隨時來往,總聽其自便,不得禁阻為是。」為了顯示其有別於其他西方列強,美國還在條約第八條中特別表示:「凡無故干預代謀別國內治之事,美國向不以為然。至於中國之內治,美國聲明並無干預之權及催問之意……總由中國皇帝自主酌度辦理。」該條約的英文版,無論是「大清大皇帝」還是「中國大皇帝」,一律都譯成Emperor of China,完全不加區分。


1869年,特別看重《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款》在中美關係史上之重要地位的美國傳教士倪維斯(JohnLivingston Nevius),特將該條約作為附錄收進其英文名著《中國與中國人》一書。同時,該書關於中國的國名部分明確指出:「中國人講起自己的國名,最常用的是『中國』(Chung Kwoh)Middle Kingdom;另一個名字是『中華國』(Chung Hua-Kwoh)Middle Flowery Kingdom;……此外,統治王朝的各朝代名稱也經常被用,比如目前就又稱作『大清國』(Ta Tsing-Kwoh)。」可見,當年美國人對於中國的王朝名和歷朝通稱國名的混用,就已然十分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漢字文化圈內野心勃勃的東亞國家,日本對作為國名的漢字詞「中國」和「中華」字面上體現的某些內涵十分敏感和反感。1871年,中日兩國在商討立約標題時,日方就認為題頭與日本並稱的「中國」稱謂有失妥當,「中國系對己邦邊疆荒服而言,約內兩國相稱,明書國號為正」。對此,中方強硬地回應道:「我中華之稱中國,自上古迄今,由來已久。即與各國立約,首書寫大清國字樣,其條款內皆稱中國,從無寫改國號之例。來箋謂己邦邊疆荒服而言,似屬誤會,未便照改」。顯然,中方認為「中國」乃是與「大清」對等、對外亦可使用的國號,不能改變。但深謀遠慮的日方卻並未就此罷休,在條約付署之際,又再度重申了不可用「中國」作為條約起首處國家之稱的理由:「中國,東起滿洲、朝鮮,西至西藏、後藏、昆崙山,若將其域內稱作中國,那麼其域外之地豈不是要被視作外夷?說到底就是要以『中國』自居。」最後,主持中方修約的李鴻章作出讓步,商定條約起首處以「大清(國)」和「大日本(國)」並稱,而中文文本內是否與「大清」同等使用「中國」之稱,則隨中國之便。



晚清時期,不僅在平時的對外照會等外交文書中,「中國」作為國名使用早已成為常態,在各國對華照會、來華使節呈遞國書等漢文本中,以「中國」「中華」的國名來稱「大清」的,也已經成為常態(如1871年德國來華使節所遞交的國書中,就有「中國大皇帝」之稱;中國使節訪問歐洲各國,瑞典、荷蘭等國在「回書」中,一開始也都分別是該國國君「問中國皇帝好」或「問中國至高有權之皇帝好」等,見《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第八冊,第3249頁;第九冊,第3267頁)。同時,在中外人士所創辦的各類新興中文報刊上,以「中國」指稱大清王朝所代表的歷史悠久的國家,更是司空見慣的事情,而且總體來說呈越來越多之勢。較早傳入中國或由傳教士撰寫的有影響的早期漢文世界通史著作,如日本學者岡本監輔用漢文書寫、1880年由申報館出版的《萬國史記》,其講到中國的第二卷,就名之為「中國記、中國記附錄(主要是西籍中所記中國近世歷史)」。1882年,美國傳教士謝衛樓所編著、美華書館出版的《萬國綱鑒》第一卷為「東方國度」,其中第一章即名為「論中國事略」,凡此,均是將「中國」視為包括大清王朝在內的固定國家名稱。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清末新政時期,不僅日常習慣,而且清朝官方頒布的正式條例、國家章程和重大法規方面,以「中國」作為國名自稱的做法,更為流行並且相當正式。如1903年底和1904年初清朝學部頒布、標誌教育近代化轉型的重大法規《奏訂學堂章程》里,就隨處可見以「中國」作為現代國名的自覺稱謂,反而較少使用「大清」字樣,有時需要用「大清」時,也往往稱之為「本朝」。在這部極為重要的教育法規里,不僅諸如「中國文學」「中國歷史」和「中國地理」等成為各級學校正規的課程名稱,而且「中國文學門」和「中國史學門」等還成為文科大學的學科門類名稱,「中國歷史」(或直接稱為「中國史」)課程要求講授的內容,均包括有史以來中國各民族建立的全部朝代的歷史。如其中的《高等小學堂章程》就規定,「中國歷史」課「其要義在陳述黃帝堯舜以來歷朝治亂興衰大略,俾知古今世界之變遷」。至於有關「大清」的歷史課,則名之為「中國本朝史」。


清末時,作為教科書用的各種以「中國歷史」命名的著作已紛紛湧現,這也是同「中國」作為現代國名的習慣使用相伴隨的歷史現象。像得到清朝學部審訂推廣、供中學堂和師範學堂使用的汪榮寶著《中國歷史教科書》(原初名為「本朝史講義」),以及陳慶年編、同樣得到學部審定通行的《中學中國歷史教科書》等,都是如此,它們體現了清末朝廷的意志。如前者一開篇即寫道:「本朝史者,中國史之一部,即全史中之最近世史也。中國之建邦遠在五千年以前,有世界最長之歷史,又其文化為古來東洋諸國之冠。」這類以「中國」為名,包括各民族主導中國歷史內容的通史書寫,意義重大。它們是伴隨國家現代政治自覺和文化自覺的史學運動之有機組成部分,是史學參與其清末新政和「中國」國家再造運動的自覺行為。


與新的「中國歷史」書寫相伴隨的,則是以漢語作為「共通語」的「國語」運動之發軔。《高等小學堂章程》「中國文學」課程就規定小學生「必使習通行之官話,期於全國語言統一,民志因以團結」。1909年,東三省蒙務局協領榮德以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最新國文教科書》為底本,譯成《滿蒙漢合璧教科書》,供蒙人學習漢語漢文之用,並由東三省總督錫良奏請朝廷批准發行。其第23課概說「中國」時,就以三種文字呼籲:「吾既為中國人,安可不愛中國乎?」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1906年,沈家本和伍廷芳等奉令修訂刑法和訴訟法草案,其中凡涉及中外國際交涉部分,均稱本國為「中國」,本國人為「中國人」「中國人民」和「中國臣民」等(可見《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草案折》《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分則草案折並清單》等,上海商務印書館編譯所編纂:《大清新法令》(1901—1911),第1卷,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466—471頁;第531—537頁)。更值得關注的是,1909年,正在嘗試「預備立憲」的清廷,通過了《大清國籍條例》,該法除了標題之外,整個正文中都沒有一個「大清」,而全被「中國」和「中國人」所取代。如它的第一章「固有籍」就規定:「第一條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二、生於父死以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三、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宣統二年(1910年),清政府為籌備預備立憲、要求學部完成編寫並審定發行了《國民必讀課本》,其中也以「中國」作為國名,聲稱「中國居於亞細亞之東部,土地最廣(約佔亞洲三分之一),人口最多(約四萬萬五千萬)……」


在筆者看來,像《大清國籍條例》這樣的近代新式法律之頒布和清末新政中其他一系列國家法令、政令、國頒教材中對「中國」國名正式而普遍的使用,再加上國際條約中的廣泛使用和承認,可以說已基本奠定了「中國」作為現代國家名稱的合法性,也奠定了包含漢滿蒙回藏等各族人民在內的「中國人」作為現代國民身份認同的政治基礎。清代是中國歷史上各主要民族大規模碰撞與空前融合的時期,也是中國與當時主導「現代世界體系」的西方列強直接接觸、衝突並深受其影響的時代。正是在這一歷史階段,尤其是該階段的後期,中國作為一個文明古國開啟了從傳統向現代的初步轉型。

來源:光明日報


轉自:社科智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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