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尷尬的中國「實習生」

隨著高校寒假來臨,大學生實習迎來高峰。在中國,遭遇實習不公的狀況非常普遍,其中工作量過大或工作時間過長是實習生最常遇到的,其次是工作內容與招聘啟事描述不符,工作成果被非法佔有也時有發生。

沒想到,它是這樣的實習

近日,南京大學新記者採訪了部分南大學生,了解他們的實習遭遇。

軟體學院小Y:「舍友找個外包,然後對方根本不懂技術,也不明白要做什麼。把他叫過去說了半天之後,也沒有簽什麼合同之類的,就談妥了……結果過了好多天都沒有來找他,害得他退了很多課。」

新傳院小Z:「可以說很生氣了!給某個公眾號投實習簡歷,裡面附的還未發表的原創作品竟然被他們抄襲了!我看他們招實習就投了簡歷,對方詢問了我的實習時間之後便再沒有回復。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推送就發出來了,更別說給我署名。我覺得很無奈,事後詢問也得不到回復。因為文章之前沒有發表,所以沒辦法投訴他們。只是沒想到,當初發的還是加密的pdf,居然也會被copy!」

文學院小C:「我在實習期間都沒有報酬的,每天的路費、餐費都是自己貼錢……就是希望能夠好好表現然後弄個證明啊,到其他地方估計也是一樣的吧,全乾的是一些很雜的活,跟專業知識也不怎麼接軌。」

文學院小H:「在一個挺有名的媒體機構做實習。除了負責編輯外,我還要負責一些時事熱點內容的生產。沒有工資,事兒卻挺多。花了大半天按照實習老師的要求做稿子,卻又被退回改稿,時間很緊張,只給半小時。那次我一整天沒吃飯,翹了課在改,狀態很不好。後來覺得這個實習太佔用學習時間了,所以就提出做到下一個實習生來就退出。結果實習老師卻說這樣算違約,以後找工作,他們旗下機構的都不會錄用我。怎麼說呢,畢竟自己是中途退出,所以肯定是要負責任的。但是我覺得不太好的是我們之前沒有簽過約,也沒有人說過中途退出的會有什麼樣的後果,這一點讓我很不舒服。」

實習生為何淪為「羔羊」

首先,實習生普遍缺乏社會經驗,在用人單位處於弱勢,常被認為是既廉價又聽話的勞動力。當遭遇不公待遇之時,維權便成了他們一個頭疼的問題。

其次,在中國,實習通常屬於帶有一定教學需要的社會事件行為。在此過程中,實習生身份無法被明確界定為「勞動者」。勞動者的身份和屬性要求主體滿足達到法定年齡、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等條件,而仍在校接受教育的實習生顯然並不完全具備上述要求。此外,實習生尚未學成畢業,個人檔案仍存放在學校,用人單位是無法與其建立法定勞動關係的。

無法確定勞動關係,則意味著實習生只能簽訂勞務合同,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可見,《勞動法》保護的是勞動者(行政事業單位除外)的合法權益,實習生群體的權益並沒有明文規定。目前,我國亦尚未有對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的專門性立法。因此,一旦出現侵權糾紛,實習生難以通過法律進行維權。

在校實習生,維權之路在何方

在司法實踐上,法官雖會根據勞動法的既有準則,推定實習生應享有的權益,但具體解釋的時候彈性很大,維權結果往往不如人意。而維權成本之高,可能亦是該群體所無法承受的。

翻閱其他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在校生的實習行為一般均被納入保護。有些國家針對學生身份的特殊性,甚至立法保障其受教育權和勞動權的平衡。在德國,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兼職,只要符合一定標準,能夠遵循僱主指示獨立完成工作,即可認定他們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相比之下,中國要儘快加強該領域的立法,為廣大實習生撐起法律「保護傘」。

實習對於學生更好地認識社會、融入社會等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何更好地保障實習生的權益,當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儘管當前實習生權益在立法上仍亟待體現,用人單位也應主動負起社會責任。與此同時,作為實習生的臨時管理教育主體,高校必須加以重視並給予適當幫助;而實習生自身也要提高法律意識,在實習前要求籤訂勞務合同,工作中遇到不公注意留證。

本文由「大學新聞」與南京大學新記者聯合首發

文字周雪燁

責編 孔德淇 彭雅琦

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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