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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槍殺警察,警察刑訊逼供警察,公檢法「聯手」造冤案

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故意殺人罪於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1999年10月20日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0年7月,因真兇(當地派出所民警楊天勇等人)被抓獲,杜培武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監發(2000)12號文件恢復杜培武於2000年3月7日被開除的公職,同時恢復工資福利待遇。

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時至今日,追尋杜培武這段匪夷所思的坎坷人生路,或許對每一個在基層第一線從事公安刑偵工作的同志都會有一些裨益。

2007年,杜培武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採訪時說:

「我是學刑偵的,應該說具有反偵查經驗,都被整招了,你說整到了什麼程度?」

「剛(平反)上班的時候,我見到穿警服的人就害怕,發了警服也不想穿。」

他坦言,情急之下,也曾對嫌疑人動過粗。這次從警察「淪為犯罪」的經歷,讓他換位思考,反思過去的工作方式。現在調查訊問工作對象,每次他都客客氣氣,端茶遞煙,還告訴他們「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從前辦案我都是假設他們是有問題的,現在我對他們沒有先入之見。」

[冤案]

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時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民警王曉湘及昆明市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人槍殺,二人屍體後被人發現置於一輛牌照號為雲O-A0455的昌河微型警車上,載屍汽車被人從第一現場移動棄置於昆明市圓通北路40號一公司門外人行道上。

這一案件引起了雲南省和昆明市的高度重視,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抽調精兵強將組成專案組偵破此案。4月2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曉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拘押訊問,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杜培武,10月20日昆明市檢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杜培武死刑。

至此,一起駭人聽聞的冤案宣告形成。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機關破獲楊天勇等搶劫殺人團伙案,繳獲王俊波被搶手槍(七七式,槍號:1605825)等贓物,犯罪嫌疑人供認1998年4月20日殺害「二王」系他們所為。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辦案人員發現所謂「杜培武報復故意殺人」純屬子虛烏有,於是經上級同意,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宣告杜培武無罪釋放。

在雲南省高級法院關於杜培武案的《刑事判決書》中,有這麼一句話:「被害人……被槍殺……的事實,已有由公安機關提供並經本院查證屬實的新的證據證明非杜培武所為。原審判決認定杜培武犯罪的證據已不能成立」。

[冤起]

首先得從杜培武一天的日程說起。1998年4月20日,杜培武於上午7時20分乘戒毒所的車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杜培武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約20多公里。8時30分杜培武到達戒毒所開始上班。當時杜正準備報考中央黨校法律本科,所以全天都在辦公室複習。下午下班後他到食堂吃飯,當時有本單位的同事在常飯後還和同事高玉才在辦公樓下的石凳上聊天。19時許他又到辦公室複習,因當晚辦公室所在地要放錄像,杜培武怕噪音大影響複習就從辦公室拿了學習資料回宿舍複習,他出辦公室所在地強戒部的門口時(約19時40分)還碰見另一名同事李穎,回到宿舍約20時,一直在宿舍呆著到21時多才從宿舍出來拿著杯子到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黃建忠,他和黃在一塊又聊了一會兒,之後到戒毒所大門口打電話回家問保姆其妻王曉湘回家沒有,保姆說沒有,杜又打兩個傳呼找王,也沒有迴音。此後杜培武回到宿舍,又用手機打了幾個傳呼給王曉湘,但仍無迴音。打傳呼不回的現象是兩人戀愛、結婚近六年從未有過的,杜培武感到很詫異。

21日上午上班後,杜培武又打電話到王曉湘單位(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問王曉湘下落,她單位領導說沒有看見王上班,杜又問是否請過假,領導說也沒請過假。這種現象也是從未發生過的,杜培武擔心妻子出什麼事,便開始尋找,同時把情況向戒毒所領導作了彙報。當時他擔心妻子出車禍或者碰到什麼意外事故,為此打電話到所有交警隊查詢有無交通事故,還通過市局情報資料處查詢全市是否出現過不明屍體的情況。但王曉湘仍杳無音信,杜培武焦慮不安。當天下午通訊處王曉湘領導、戒毒所杜培武領導都來到杜家,幫助他尋找,但依然沒有消息。這時杜培武感到妻子一定出什麼事了,不能再這麼等下去,於是向「110」報了案。

到22日上午王曉湘仍無音信,杜培武認為最大的可能是王曉湘出什麼事了。22日下午14時左右,戒毒所一位領導來到杜家,問杜培武吃飯沒有,說沒有吃就到下面吃。杜培武便和他一塊下樓上了一輛車,車開到雲南省交通警察培訓中心大門口時停下了,突然從汽車兩側上來幾個人將杜培武按住,全身上下搜他的身,杜培武因妻子失蹤早已嚇得六神無主,見此情景更是受驚不小,他大聲問:「你們是什麼人?你們幹什麼?」沒有任何一個人說話,他又問邀他下樓吃飯的領導:「他們是不是搶人的?」還是一陣沉默。這時車又重新上路,一直開到昆明市公安局刑事偵察支隊,幾個搜他身的人把他帶到支隊四樓的一間大辦公室,讓他坐在那裡一直坐到下午5時,才把他交給專案組。

在專案組,杜培武被反覆訊問4月20日的活動情況,接著3天3夜不讓他睡覺以交代問題。從4月22日下午到5月2日連續10天被留置訊問。其間,身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辦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續,但對方只給了他一張《傳喚證》,杜說,一張傳喚證最多只能留置我12個小時,你們卻關我10個晝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續,憑什麼還要扣押我?辦案人員竟然說:「想扣你,就扣你,要什麼法律手續?」

在被扣押審查期間,杜培武終於從辦案警察口裡知道了王曉湘和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人槍殺的事,知道自己被懷疑為殺人兇手。他一方面為妻子的不幸而傷心,一方面又為自己被定為殺人嫌疑而難過。

審查10天以後,因為案情沒有多大進展,辦案人員只好將杜培武送到其單位昆明市強制戒毒所變相關押。與此同時,專案組內查外調的工作卻一刻也沒有放鬆。由於杜培武作為殺人嫌疑「有諸多疑點,且無直接證據」。6月30日上午,幾個辦案人員將杜培武從戒毒所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CPS心理測試,此即俗話所謂「測謊儀」測試,市中級法院的一男一女兩名工作人員對杜培武進行了測試,他們出了若干組題目要杜培武回答,內容和案件有密切聯繫,如問:「4月20日晚你有沒有離開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車開槍把他們殺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槍把他倆殺死的?」等等。杜培武據實作了回答。測謊儀在一些問題上認為杜培武所說的均為謊言,據此辦案人員信心有所增強以為勝券在握,現在已是讓杜培武痛快交代「罪行」的時候了。於是從6月30日晚到7月19日,發生了一場令杜培武永生難忘的「高強度」審訊。

據杜培武的陳述,他遭到了辦案者十分野蠻十分殘酷的刑訊,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極限。杜培武在酷刑下被迫承認自己實施犯罪:怎樣對「二王」關係懷恨在心,怎樣騙槍殺人,怎樣拋屍,怎樣選擇第一現場…7月2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關押,在向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會打人的情況後,杜培武於7月28日分別向駐所檢察官和市檢察院提出《刑訊逼供控告書》,並向駐所檢察官展示他手上、腳上、膝蓋上受刑被打後留下的傷情。次日即7月29日,該檢察官當著兩名管教幹部及上百名在押犯的面為杜培武驗傷、拍照。

1998年10月20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定杜培武構成「故意殺人罪」。起訴書稱:被告人杜培武因懷疑其妻王曉湘與王俊波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而對二人懷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時許,被告人杜培武與王曉湘、王俊波相約見面後,杜培武騙得王俊波隨身攜帶的「七七」式手槍,用此槍先後將王俊波、王曉湘槍殺於王俊波從路南(現為石林彝族自治縣)駕駛到昆明的雲O-A0455昌河微型車中排座位上。作案後,杜培武將微型車及兩被害人屍體拋置於本市園通北路四十號一公司門外人行道上,並將作案時使用手槍及二人隨身攜帶的行動電話、傳呼機等物品丟棄。以上犯罪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屍檢報告,槍彈痕迹檢驗鑒定書、查獲的杜培武所穿長袖警服襯衣、及襯衣手袖射擊殘留物和附著泥土、作案車上泥土的鑒定和分析報告、有關的技術鑒定結論和證人證言等證據為證,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接到《起訴書》,12月12日即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陳述書》。在《陳述書》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員違法辦案」,對他進行刑訊逼供,公訴書「指控證據不足」,並著重就所謂「射擊殘留物」及「附著泥土」談自己的理由。他說衣袖上的「射擊殘留物」是他年前參加打靶時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習慣。如果真是他作案,並且如起訴書所說作案後將「手槍及二人隨身攜帶的行動電話、傳呼機等物品丟棄」,為何不把留下射擊殘留物的衣服丟棄呢?至於「附著泥土」杜培武認為他衣服上的泥土與本案沒有內在聯繫,只有表面近似的聯繫,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類同」不能作為作案的證據。

[一審]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杜培武故意殺人案」。開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蓋及腳上被辦案人員打他留下的傷痕,當庭控告辦案人員對其進行刑訊逼供,並要求公訴人出示駐所檢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為他拍下的可證明他遭受刑訊逼供的傷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

杜培武的辯護律師也為他作無罪辯護,兩位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殺人罪的取證程序嚴重違法。

1、刑訊逼供後果嚴重。

律師認為杜培武在偵查階段受到刑訊逼供是真實的客觀存在。據此,依據最高法院《貫徹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之規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請求法院確認杜培武所作的供述無效。

2、虛構現嘲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有足跡附著的泥土的證據,誤導偵查視線。

律師指出,本案的《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僅僅記載該車離合器踏板上附著有足跡遺留泥土,根本沒有「剎車踏板」及「油門踏板」上也附著有足跡遺留泥土的記載,如此一來,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襪氣味和「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附著的足跡遺留泥土作氣味鑒定,並且結果是「警犬反應一致」就存在一個致命的問題──這「剎車踏板」及「油門踏板」上的泥土是怎麼來的?

此外,律師還指出,公訴機關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筆錄只是多達幾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它筆錄杜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為什麼不全部出示?再則,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10日這一時段作出的,在長達8個月的關押時間裡,只有在這一期間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間到底是處於何種精神狀態?是否有刑訊逼供、引誘、威脅等情況存在?不能不讓人質疑。又則,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實竟然互相矛盾,如殺人的過程,棄物的地點,殺人的手段,殺人的時間,殺人的地點均不一致,這樣的供述豈能採信?此外,公訴機關出示的認為能證明杜培武犯罪的鑒定,如泥土、射擊殘留物、氣味的鑒定不僅均存在著取材時間、取材地點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問題,而且與勘驗報告等所描述的情況也不相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而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另外,在本案的勘驗、鑒定中,沒有見到證人的簽名或蓋章,也沒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鑒定結論的說明,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的規定。

據此,律師認為本案取證程序違法,現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第二,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備故意殺人的主觀動機。

在這些方面,律師通過一些人證證實杜培武與王曉湘關係尚好,並不知道「二王」之間有何關係,認為杜培武「預謀殺人」的可能性極小,因而認為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缺乏主觀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觀方面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杜培武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

1、杜培武沒有作案時間。

2、公訴機關說不出明確的發案地點,指控杜在車內殺人不成立。

3、即使氣味鑒定取證程序合法,由於嗅源沒有與王曉湘的氣味進行鑒別,加上市公安局兩條警犬一條肯定一條否定的鑒定結論,無法說明杜培武是否到過車上,更何況在車上殺人。

4、殺人兇器──王俊波自衛手槍至今去向不明。這隻有二種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實交待,再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槍的去向。公訴機關既然當庭說杜培武過去的交待是老實的,那麼就只有後一種可能:杜培武沒有作案,因而不知槍的去向。

第四,本案中需要證據說明的一些情況,確沒有任何證據說明,可見本案基本事實不清。

面對律師提出的問題,公訴人感到需要休庭補充取證,於是一審的第一次庭審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開庭審理。

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這回杜培武悄悄地將他在遭受刑訊逼供時被打爛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利用冬季穿衣較多的有利條件,外罩一件風衣將這一有力證據帶進法庭。開庭不久,他再次提出刑訊逼供問題,要求公訴人出示照片。杜培武還使出了最後一招:當著包括法官、公訴人、律師及幾百名旁聽者的面扯出被打爛的衣服證明他曾經遭到刑訊逼供,證明他過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因而依據法律是無效的,但他所做的這一切被法庭漠視。

這次開庭,律師又針對公訴人「拾遺補缺」般的補充及說明為杜培武作了有理有據的辯護,明確指出:「控方所進行的補充和說明,不僅沒有解決說明其取證的合法,反而更進一步證明了取證違法的事實存在,其所舉證據系違法所得,依法不能採信,而且應依法追究違法取證的法律責任」。

如前所述,由於辦案人員一致認定殺害「二王」非杜培武莫屬,那麼律師的辯護就反而成了「無稽之談」了。果然,昆明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認為律師的辯護是「純屬主觀、片面認識的推論,無充分證據予以支持,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杜培武在法庭上沒有殺人的申辯,則認為是「純屬狡辯,應予駁斥」。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訴]

出於求生的本能,杜培武於1999年3月8日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以「殺人動機無證據證實;刑訊逼供違法辦案;本案證據不足,疑點重重」為由希望省高院認真審查,不要草菅人命。4月6日,辯護律師劉胡樂、楊松向雲南省高院提出《二審辯護詞》針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針鋒相對地予以辯駁,再次提出: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上訴人杜培武死刑,純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嚴重違法。

同年10月20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這個判決說:「……的辯解和辯護是不能成立的,本案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合法有效,應予確認……上訴意見和辯護請求本院不予採納」,同時「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和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有採納之處,本院認為在量刑時應予注意。」因此,改判杜培武為死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關押重刑犯的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一審判決後等待死亡的杜培武心灰意冷。他在留給親人的遺書中說,他的家庭是被真正的犯罪分子毀掉的。他並且說,他的冤情只有等真正的犯罪分子落網以後才能洗清。

[昭雪]

杜培武的預言在兩年以後終於實現了。

2000年4月23日,一個名叫王春所的人和他乘坐的汽車離奇失蹤。警方得到報案通過嚴密監控,抓獲犯罪嫌疑人柴國利及其女友張衛華,經審訊,柴國利交代了以昆明鐵路公安分局東站派出所民警楊天勇為首的搶劫殺人集團驚天罪行。爾後,楊天勇、楊明才、滕典東、肖力、肖林、左曙光等先後落網。據這伙犯罪嫌疑人交代,從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他們共殺害19人(其中警察3人,聯防隊員3人,現役軍人1人,女性2人),殺傷1人。共盜搶機動車20輛。在被殺的三名警察中,有2人就是王俊波和王曉湘。「二王」系楊天勇、楊明才、滕典東殺害,並搶走王俊波所配「七七」式手槍。到了這個時候,杜培武才被一夥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證明他是清白的。

雲南省和昆明市主要領導迅速指示,要求有關部門立即解決這一冤案。

2000年7月6日杜培武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監發(2000)12號文件恢復杜培武於2000年3月7日被開除的公職,同時杜培武的黨籍及工資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復。但他不僅已度過了26個月的非人時光,而且經歷了從無辜民警到死刑罪犯的過程。

[杜培武:厚厚的一沓「遺書」]

2001年8月3日,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以刑訊逼供罪,一審分別判處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聯、隊長寧興華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1年零6個月緩刑2年。這對於一隻腳已經邁進「鬼門關」、肉體和精神受到極度摧殘的杜培武來說,是一個勝利,但僅是一個令人辛酸的勝利。

這是一雙讓你不敢直視的眼睛——長久缺乏睡眠而變得有點紅,有無數道逼人的光,從這雙眼睛很深很深的地方直射過來。

讓他平靜下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談及自己九死一生的故事時,他悄無聲息地翻出了厚厚的一沓「遺書」——那是一個無辜生命在走向刑場之前的哀鳴……

[血案]

[現在已經是3月底了,……我心裡雖然清楚自己是清白的、無辜的,卻只能眼睜睜地等著被冤死,而無法改變一審法庭主觀枉斷的結果……]

1998年4月22日上午,在昆明市圓通北路40號,警方發現了一輛被丟棄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麵包車,車內有一男一女兩具屍體,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現場勘查後證實,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轄的路南縣(現為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曉湘,兩人身著便服,被人近距離開槍打死。

警方認定,殺人的兇器便是王俊波隨身佩帶的「七七」式手槍。槍支去向不明。

[今天是我被判死刑的第36天……死神即將來臨,生命就要逝去……全家人在為我的冤案四處奔波……可想困難是如何之大,希望是如何之渺茫。]

1998年4月22日14時許,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正在焦急地尋找失蹤的妻子王曉湘,卻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直到此時,他才知道妻子王曉湘被殺害,而自己成了殺人嫌疑犯。

在專案組,杜培武經歷了連續10天10夜的審訊,審訊的主要手段是疲勞戰:不準睡覺。

審訊一無所獲。5月2日,杜培武被送往他自己的單位戒毒所,由專人看管起來。

[今天是4月6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來對我進行了複核,時間很短,我知道,我這個冤案再也沒有機會講話了,從今天開始,我隨時都可能離開人世。……

這到底是為什麼?為什麼?!我做鬼也不會放過那些製造冤假錯案的人,我到了陰間一定要找王曉湘問一問,到底是誰殺了他們?為什麼要我來背這個黑鍋?……]

6月3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測謊。他坦然坐在那裡,看著他們把一條條導線連接在他的身體各處。

提問:「你殺人了嗎?」

「沒有!」

結論卻是「說謊」。

一男一女對杜培武不厭其煩地測了一整天,最後的綜合結論是杜培武在說謊———換句話說,杜培武將被當作殺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

案件的審理由此轉入殘酷的第二階段。

[尊嚴被剝奪之後……]

[現在,……我最放心不下的還是睿睿,這麼小就成了孤兒,他太可憐了,而且,我的冤案不知會對他的成長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死後,請父母把我的骨灰帶回山東老家,葬在爺爺奶奶的墳旁……]

從測謊的當天晚上開始,辦案人員給杜培武戴上了腳鐐,喝令他交待殺害「二王」的犯罪過程。他們用手銬將杜的雙手呈「大」字形懸空吊在鐵門上,吊一段時間後,在腳下塞進一個凳子,以換取杜的「老實交待」。杜不斷地聲稱冤枉,這又被認為是「負隅頑抗」,審訊人員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讓杜突然懸空,如此反覆……

這仍然不能令杜培武屈服。審訊人員又用高壓電警棍逐一電擊他的腳趾和手指。

那些審訊人員有的跟杜培武熟悉,他們在用刑的時候,冷冷地對杜培武說:「對不起了!」

這一幕並非發生在某個秘密場所,而是在公安局的大院里上演,杜培武早已變了調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慘叫聲,使得許多正直的警察不寒而慄,他們中的有些人後來挺身而出,作為指控秦伯聯等人刑訊逼供的證人。

[今天有又一批人「上路」了。從1998年7月19日我被送進來至今,已見到5批人「上路」了……面對這樣的情況,請家人把我最後穿的衣服準備好,送來給我……]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頭顱,他開始「供述殺人的罪行」。

「為了不挨打,我不僅要按照審訊者的要求說,而且儘可能地揣摩他們的意圖。」杜培武說。

編好了「殺人現場」,「殺人槍支」的下落卻苦了杜培武。他「交代」了一個地方,刑警們馬上就押著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來一頓毒打。杜培武絞盡腦汁想了一招————「槍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裡去了……」

[我常在夢裡與家人相見,可家人的容貌越來越模糊,特別是睿睿,樣子就更模糊。爸、媽,是否能把家裡人的近照帶來讓我看看,我想,在我走之時,總要讓我清清楚楚地記得家裡人的容貌吧。]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專案組的其中一個小頭目警告說:「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從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沒有睡過覺,「跪在地上回答問題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這個時候我才能緩一緩,補充一下體力。」

其間,杜培武於199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他認為,從4月22日至7月2日一共70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屬於非法拘禁。

這個時候,身為警察的杜培武已經不像樣子了:目光獃滯,步履蹣跚,兩個手腕和雙腳踝均被手銬、腳鐐吊爛、化膿,手背烏黑,腫得像戴著拳擊手套似的。

幾天後,杜培武慢慢緩了過來,他寫好了《刑訊逼供控告書》,交給駐所檢察官范顯忠,這位檢察官當著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幹部的面,為杜拍下4張傷情照片。這4張照片以後起了很大的作用。

[11名刑偵技術人員出庭作證]

[對於我的冤情,難道這個世上沒有一個人能夠辨別是非嗎?古時有個包青天,能斷天下冤案,今天的世上就沒有一個像包青天一樣的法官嗎?……]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杜培武故意殺人案。律師為杜培武作了無罪辯護。

公訴機關指控杜培武的殺人動機是:「因懷疑其妻王曉湘與王俊波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而對二人懷恨在心。」

令人關注的是,公訴方同時提供了偵查機關利用「高科技」手段獲得的證據:包括警犬氣味鑒別、泥土化學成分分析、「拉曼測試」(射擊火藥殘留物測試)等。稱其檢測物來源為昌河麵包車離合器踏板、油門踏板、剎車踏板上的泥土,與杜培武所穿鞋襪的氣味相一致;與其襯衣及衣袋上粘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內一張100元人民幣上的泥土痕迹等為同一類泥土;在其所穿襯衣右袖口處檢出軍用槍支射擊後附著的火藥殘留物。

據此,偵查和公訴機關認定杜曾駕駛過這輛微型麵包車並且開過槍。

或許是要藉以展示超強的刑偵技術力量,控方指派11名工程師級的刑偵技術人員出庭作證。

但是,兩位辯護律師卻發現了破綻————在警方的《現場勘查筆錄》上,僅僅記載了離合器踏板上附著有足跡遺留的泥土,並沒包括「剎車踏板」和「油門踏板」。那麼,這兩處的泥土從哪裡來的呢?

杜培武當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見的傷情,並強烈要求公訴人出示駐所檢察官拍攝的照片,以證明刑訊逼供事實的存在。但公訴人說,當時沒有拍過照片。

面對眼前的窘境,審判長宣布休庭。

[這個世界上可能有很多人會認為,被冤枉的人一定會不停地大聲喊冤,可是,當蒙冤者看到自己喊冤無人聽,也不起作用時,他還能做什麼?他只能默默地在心裡承受冤案帶來的一切沉重的精神負擔。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開庭。

經過一個月的準備,公訴機關弄來了一份《補充現場勘驗筆錄》,「補足」了原來沒有的「剎車踏板」和「油門踏板」的泥土記錄。

辯護人對此嗤之以鼻,認為這種嚴重違反程序、恣意「創造證據」的行為,恰恰說明本案根本就沒有證據!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訴人出示照片,這一次,公訴人說,照片找不到了。

見此情景,杜培武轉而對審判長說:「我還有他們刑訊逼供的證據!」只見他解開風衣,從褲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跡斑斑的衣服,「這是我當時穿在身上被他們打爛的衣服!」審判長讓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糾纏這些問題了。」

在強烈的求生慾望驅使下,杜培武不顧一切地高聲申辯:「我沒有殺人!我受到了嚴刑逼供!……」審判長火了:「你說沒有殺人,你拿出證據來!」

[「死亡倒計時」]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腎臟賣掉,把錢留給睿睿,……本來,我想把眼角膜也賣掉,但我又想要留著眼睛,在陰間我要睜著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特別是看到那些製造冤案的人遭到報應,受到懲罰。我始終堅信,是冤案總會查清的,只要天地還有公理,即使活著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後天地也會還我一個公道。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月1日,審判長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時說:「你現在把槍交出來,我改判你死緩。」

杜培武接過判決書,淚水模糊了雙眼。他都不相信事情真的會變成這樣。在無邊的絕望之中,杜培武彷彿聽到了「死亡倒計時」的鐘聲。他開始不停地寫遺書,期待有朝一日,世人能知道他被冤死的悲慘經歷。

他說,死亡的陰影緊緊地抓住他。極度的恐懼使他經常從惡夢中突然驚醒。只要一聽到鐵門的響聲,他就會渾身發抖,以為要送他去刑場……

1999年10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和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有可採納之處」為由,終審改判杜培武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杜培武隨後被投入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我一個無辜的家庭,一半毀在罪犯的手裡,一半毀在司法腐敗的手裡。蒙冤之後,卻要把洗脫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兇的身上,這是多麼的可悲!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機關破獲以鐵路警察楊天勇為首的特大殺人團伙案(楊等7人已被處決)。當楊天勇的保險柜被打開後,此前辦理杜培武案件的有關人員頓時驚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槍,赫然躺在保險柜里!

據楊天勇等人供述,1998年4月20日晚上8時,他與滕典東、楊明才三人身著警服,駕車來到昆明市郊區的海埂,見一輛昌河牌微型麵包車停在那裡,便自稱緝毒警察上前敲門,車內的王曉湘說:「我們也是公安局的。」楊天勇用一隻「五四」手槍指著,要銬他們,王曉湘不讓,要打電話給局長。楊明才一把奪過手機,將王曉湘、王俊波銬在車上,楊天勇搶了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槍,用該槍將「二王」打死……

2000年7月1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再審判決,宣告杜培武無罪。

宣判那天,辯護律師楊松被請到監獄做杜培武的工作。「也沒有什麼反常的情緒,只是默默地流淚。實在太冤了!」楊松說。

[爸爸曾在法庭上告訴我,要相信法律。事實上,我自始至終對法律都是相信的。但是,對於執行法律的某些腐敗分子(也就是那些用暴力製造冤案的人)……]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以刑訊逼供罪,一審分別判處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聯、隊長寧興華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1年零6個月緩刑2年。

據法醫鑒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處因吊打而形成的傷痕以及外傷導致的腦萎縮,構成輕傷。

賠償也是艱難的,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國家賠償標準,杜只能獲得不足3萬元的賠償。

這位34歲的山東漢子,8歲時隨父母來到春城,1995年考入雲南省公安學校,與王俊波同在一個學員隊,王曉湘則比他低了一級。案發時,兒子睿睿還不到3歲。對於妻子與王俊波的婚外情,杜培武渾然不覺。

「恨她嗎?」「恨不起來。」杜培武拿出王曉湘的照片說,有時候,他會獨自到曉湘的墓前坐上一會兒,給她說說孩子的事情,告訴她兇手已經抓到了。「我想,她能聽到的……」

[評論]

在分析這宗冤案時,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杜案的審理過程中,一定程度上感情和非理性的意識代替了證據,好象這個惡性案件不破無法向社會交代,不然難平民憤。因此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經法庭判決有罪之前,應假定其無罪。這是現代讓會的法治理念。義憤不能代替理智,程序的不公正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公正和判決的無效。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人的權利和尊嚴才會得到應有的尊重。

公安、檢察院、法院,我國的三級辦案制本來是一個層層監督從而保障執法公正的機制,但在民警杜培武遭刑訊逼供一案中,這三道關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這是一次司法腐敗的「集大成」之作,是一次系統性的枉法!

僅僅憑主觀的推測就斷定一個人「故意殺人」,並進行了殘酷而野蠻的逼供;然後在沒有任何可靠實證的情況下,僅憑屈打成招的口供,竟把一個人判處死刑。當一樁「鐵案」已經塵埃落定的時候,只是因為真正的兇手被「意外」抓獲並供出殺人的犯罪事實,原來的「殺人犯」才奇蹟般地重獲新生。雲南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遭刑訊逼供一案之所以受到全國媒體和司法界的高度關注,其原因除了逼供手段的令人髮指和案件的戲劇性變化之外,最重要的恐怕是此案給人們留下了很多值得反思的東西。

「刑訊逼供」算不上大新聞。這些年,此類案件時常見諸報端。但與以往的刑訊逼供案有所不同,這次刑訊逼供的對象是一名對法律相當熟悉的民警,他知道自己作為一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他也知道執法過程中應該履行的程序,在整個案件的審訊、起訴和審判過程中,他充分運用了自己的合法權利,並採取了幾乎一切可以保護自己的手段,然而都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因為他面對的是一群視法律為兒戲的執法者。

當辦案民警僅憑一張「傳喚證」就把他「留置訊問」而且一關就是10天的時候,他質疑辦案者沒有合法的法律手續,但得到的回答是:「想扣你就扣你,要什麼法律手續!」

被抓不久,杜培武就為自己請了律師,依照法律規定,律師有權參加訊問,但辦案人員不讓杜的律師進審訊室。那些慘無人道的「高強度」審訊都是在沒有第三者參加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樣,刑訊逼供當然就不可能留下任何旁證。

在看守所里,他請駐所檢察官當著管教幹部和眾多在押犯的面為自己驗傷、拍照,留下了刑訊逼供的鐵證,但檢察機關對此證據卻故意隱瞞。庭審中,當杜培武提出這個有力的證據時,公訴人竟然說「沒有找到」。更加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到了今年6月,檢察院對兩名主要刑訊逼供者提起公訴的時候,那份原來「沒有找到」的證據又冒了出來,而且成了刑訊逼供的主要證據!

杜培武偷偷地把一件被逼供者打爛的衣服夾帶到法庭上,併當眾展示,但對這一刑訊逼供的重要證據,審判長不但視而不見,而且幾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沒有殺人的證據」。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無罪推定」原理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公訴人控訴杜培武故意殺人,那麼應該是公訴人拿出杜殺了人的證據,杜沒有舉證的義務,而在法官還沒有作出有罪判決前,杜應被視為無罪之人。

如果偵查人員依法辦案,刑訊逼供就不會發生;如果公訴人員依法辦案,一起冤案就可能被中止;如果審判人員依法辦案,所謂「故意殺人」根本就不能成立。公安、檢察院、法院,我國的三級辦案制本來是一個層層監督從而保障執法公正的機制,但在杜培武遭刑訊逼供一案中,這三道關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偵查人員根據主觀需要不擇手段,公訴人根據設定的罪名取捨證據,審判者根據「有罪推定」的需要決定採信與否——面對事實,不能不承認,這是一次司法腐敗的「集大成」之作,是一次系統性的枉法!

身為民警的杜培武沒有想到自己的「同事」們會那樣無視法律,就把希望寄托在檢察院身上,他失望了;再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他絕望了。是什麼讓一個原本顯而易見的錯案順利地通過一道道法律的關口?是什麼讓這些號稱「以法律為準繩」、以主持公道為己任的執法者如此置法律於股掌之中?也許,公安偵查人員只是「破案立功」心切;也許,檢察人員是出於法法相護、維護政法隊伍「團結」的考慮;也許,審判人員接到了有關部門的「意見」或指示。但所有枉法行為都能以合法的形式來完成,都離不開根本的一點,那就是執法人員對法律的漠視——這種漠視就像是艾滋病毒,一旦感染和擴散,全身全系統都會失去免疫力——杜培武冤案就是公檢法同時失去免疫力的結果。

雖然目前這種系統性枉法所聞不多,但人們有理由懷疑還有別的「杜培武」冤沉海底,因為像杜培武那樣能夠「意外」獲救的幾率畢竟太少了、太靠不住了……

來源:中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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