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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認定發行ICO代幣是證券行為實施監管

2月9日,香港證監會發布題為《證監會告誡投資者防範加密貨幣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稱,有投資者對加密貨幣進行投訴,敦促投資者注意有關風險正日漸增加。證監會會繼續監察市場並會在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

公告稱,香港證監會還致信了七家正在當地市場招攬投資者的ICO組織,告知他們涉及ICO的數字代幣將被視作為證券,以列入監管。

向七家數字貨幣交易所和ICO組織發出警告信、

公告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此前已發表聲明,透露已經向七家數字貨幣交易所發出了警告信,告知他們其平台上的某些數字代幣交易可能會被界定為證券。雖然香港證監會沒有披露這七家交易所的具體名字,但他們表示,所有這些交易所都在香港、或是與香港有聯繫,並且排名均在全球前20位。

據悉,香港證監會此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告誡投資者在進行數字貨幣交易時的需要注意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證監會還表示,他們可能會有進一步的調查行動,但到目前為止,所有涉及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均對警告信做出了回應。

公告稱:

此外,香港證監會還致信了七家正在當地市場招攬投資者的ICO組織,告知他們涉及ICO的數字代幣將被視作為證券,以列入監管。

亂象:ICO發行人將所發售的加密貨幣建構為功能型代幣來逃避監管

2017年9月5日,香港證監會就將ICO列入證券監管,發言人表示,留意到香港及其它地方有越來越多以ICO來募集資金的活動,香港證監會認為,如果在港進行類似活動可能會受到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監管。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均須獲得香港證監會發牌或向香港證監會註冊。

不過,行業依舊亂象叢生。

香港證監會今日(2018年2月9日)公告指出,ICO基本上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初創企業進行的眾籌活動。ICO發行人一般會徵詢律師、會計師及顧問等市場專業人士的意見,並在他們的協助下將所發售的加密貨幣建構為功能型代幣,藉此繞過《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監管範圍和規避證監會的監管。

香港證監會執行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表示:

2018年2月6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JayClayton在參議院以「虛擬貨幣:SEC和CFTC的監管角色」為主題的聽證會上也表示,強調代幣的實用價值並不能使其免於被認定為證券,許多底層資產是加密貨幣的產品也有被認定為證券的可能,即便這些加密貨幣本身不是證券。

更進一步地,香港證監會公告指出:

ICO與加密貨幣監管的國際視野

惠特沃斯大學法律教授、杜克大學法律學博士Carla L. Reyes在其《分散式賬本技術將推動法律創新》的論文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對比特幣和作為支付機制的其他加密貨幣的監管極大地受到了傳統支付監管的影響,沒有靈活的監管創新來適應去中心化賬本技術的獨特性質。

結合2018年2月6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JayClayton和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主席Christopher Giancarlo出席參議院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以「虛擬貨幣:SEC和CFTC的監管角色(Virtual Currencies: The Oversight Role of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Commission and the 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為主題的聽證會的證詞,我們看到,對分散式賬本上交易的數字資產的分類,行業內有著不一樣的意見:

Carla L. Reyes教授指出,在此過程中,與行業的公開對話可為技術及其使用案例以及其他實質性法律領域制定更新的監管方法開方便之門。這樣,分散式賬本技術不僅顛覆了現行法律的適用,而且顛覆了政府設想的法律的制定、實施和執行的方式的基本要素。這種法律的顛覆只會使受管理者受益,無論是產業界還是消費者,如果受管理者和受控制者共同面臨法律創新的挑戰。

以下為香港證監會今日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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