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必須盡到的七項合理照顧義務,不知道會吃大虧!
我國中原地區流行著這樣一首詩句:說起酒酒有名,杜康造酒酔劉玲,壞事也從酒上壞,成事也從酒上成。酒文化在我國源遠流長,我國既是酒文化的發源地,又是善飲的民族。春節將至,聚會喝酒肯定少不了,然而你可能不知道,同飲者中潛藏著的很多隱患,怎麼把這些隱患降到最小,這裡給您介紹「合理照顧義務」,以確保職場上的飲酒安全。
2018年xx月xx日晚上,營銷部梁某某與黃某、薛某外出吃宵夜。期間,黃某與薛某不斷向梁某某勸酒,致使梁某某因不勝酒力而醉酒。黃某與薛某明知梁某某處於醉酒狀態,神志不清,已經對自己失去控制能力,而未將醉酒的梁某某安全送回家中,也未通知其家屬前來照顧,梁某某於當晚凌晨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梁某某的父母起訴黃某、薛某應對黃某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人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經法院審理查明,梁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前,曾與黃某、薛某及證人梁某等人在酒樓聚餐,餐後到酒吧娛樂,之後梁某某又與黃某、薛某等人到南頭鎮一宵夜檔吃宵夜至次日凌晨,宵夜後,梁某某獨自駕駛摩托車離開。黃某、薛某在事發前曾與梁某某一起聚餐及娛樂時飲酒,後在宵夜後離開宵夜檔時,明知梁某某在多次飲酒的情況下,並未有效勸阻梁某某不要駕駛摩托車離開,亦未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及朋友提醒梁某某在酒後的狀態,以致梁某某駕駛摩托車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兩人並未盡到同桌飲酒人應盡的提醒及勸誡的義務,確存在一定的過錯,且該過錯與梁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故兩被告應當對梁某某的死亡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職場上組織或主持飲酒時,不僅要理智,還要把控好共同飲酒者的身體狀況,酒量大小,酒風以及酒後的不良作風不緊要把控好,還要對超量飲酒的人盡到一下七條「合理照顧義務」。
飲酒本身是一種正常的社交行為,然大量飲酒會降低人的控制和判斷能力,通常會產生一些危險行為,或者引發身體疾病等不良後果,同飲者之間就產生了「合理照顧義務」。喝酒者因喝酒過多而導致人身損害,組織者和參與同喝者是否承擔責任,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有強迫性勸酒、灌酒、斗酒、賭酒行為,或者用語言刺激對方喝酒
2、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
3、明知對方因身體原因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
4、明知對方已喝醉失去自制力而繼續喝酒時不予制止;
5、聚餐結束後,對飲酒過量者應安排休息並加以照顧;
6、當有飲酒者出現身體不適時,其他人員應及時將其送醫院就診;
7、需要送回家時,應妥善送至家人處。
同飲者雖有「合理照顧義務」,需要強調的是這種法律義務不是無限的,而是一種合理限度內的照顧義務,只要同飲者能夠證明自己在飲酒過程中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照顧義務,對傷亡結果沒有過錯就可以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職場上,尤其春節期間,是職場穩穩地忙碌季節,也是黃金季節。在照顧好客人、朋友的同時,一定要注意好喝酒安全,並牢記「合理照顧義務」,以防萬一事故的發生,並把事故控制在最小狀態。


※混職場請牢記:這四種人說話很管用,為好了才能升的快!
※職場上,公司年會聚餐,給領導敬酒,用這3個話術模板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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