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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賴寧式」的好少年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

案情重現

16歲的李明(化名,男)是某中學初中三年級學生,曾因品德好、學習好、特別愛幫助人,被評為「賴寧式」好少年。李明的父母都是某國家級科研單位的工程師,因為大女兒先天殘疾,所以他們對比女兒小7歲、聰明伶俐的小兒子疼愛有加。在李明上初中後,其父母為了方便他學習查找資料,專門給他配備了一台筆記本電腦。

有一段時間,李明讀了希特勒的自傳《我的奮鬥》,隨即對希特勒產生了崇拜之情,跟父母嚷嚷著要在房間里掛一面納粹黨旗。於是,愛子心切的母親就買來布料精心縫製了一面「卐」字旗,掛在李明的房間里。

自那時起,李明每天放學回家後,都在掛著「卐」字旗的房間里閱讀《我的奮鬥》。漸漸地,他對強大的武力越來越嚮往;但對他而言,像希特勒那樣領導國家軍隊太過遙遠,於是他就想至少要有一把自己的手槍。這個念頭在李明的腦海中越來越強烈,儘管已經有了十幾把玩具手槍,可他仍不滿足,想要玩一玩真槍。

一個偶然的機會,李明得知鄰省有個地方出售槍支。於是,他偷偷把筆記本電腦押給一個個體商販,借來人民幣4500元,包了一輛出租汽車趕到當地,用2400元購買了3支「五連發鋼珠模擬手槍」和20多發子彈。拿著買來的「黑槍」,他欣喜若狂,回到學校後,不時在夥伴面前炫耀。他還將一支模擬手槍送給了一個要好的同學,將另外兩支模擬手槍和子彈藏在了自己房間里。他經常關著房門在裡面把玩,甚至跑到學校廁所里去試槍。

一天晚上,李明和一同學到一幢高層樓房的工具房內玩槍,一玩就是整個通宵。同學的父母因孩子徹夜未歸而心急如焚,找了一夜,第二天早上終於找到了他們。匆忙中,李明將裝著模擬手槍的書包落在了工具房內,後被清潔工人發現並報了案。公安機關起獲該模擬手槍後,經過鑒定,認定該模擬手槍在近距離內對人體具有殺傷力,屬於我國法律嚴格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李明遂被查獲歸案,他藏在房間里的模擬手槍和子彈也被起獲,後因其涉嫌犯私藏槍支罪被起訴至法院。

法律分析

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李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自藏匿3支「五連發鋼珠模擬手槍」,經鑒定,該模擬手槍在近距離內對人體具有殺傷力,其行為已構成私藏槍支罪。鑒於李明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的從輕情節,且其能深刻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教育反思

李明本擁有良好的家庭環境,享受著優質的教育資源,那麼是什麼導致他犯罪呢?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第一

李明最終犯罪,根本上是他的性格出現了問題,而這與其父母對他的溺愛有很大關係

根據著名犯罪心理學專家李玫瑾教授的研究,性格是後天形成的社會行為方式。李明的父母都是聰明能幹的工程師,對自己的兒女抱有很高的期望,可大女兒的先天殘疾使他們把這種期望全部寄托在兒子李明的身上。父母在教育、培養李明方面從不吝嗇:為了讓他鍛煉身體,足球、排球、籃球、羽毛球都給他備齊了;為了培養他的藝術修養,給他買了小提琴、鋼琴、薩克斯,並請專業老師進行一對一輔導;此外,每周都要親自送他去參加外語、書法、繪畫等各種課外輔導班。

在生活上,父母對李明更是關懷備至、有求必應。商店裡各種價格不菲的進口食品都買來給他吃;李明看上的昂貴名牌服飾,父母都是說買就買,毫不猶豫。為了給兒子提供優越的物質生活,李明的父親經常外出講課賺取講課費,他的母親經常在深夜裡給出版社校對稿件來增加收入。李明從小就被父母捧在手心裡,認為父母的疼愛是天經地義的,他從未想過父母工作的辛苦不易,甚至連父母的生日是哪一天都不知道。

父母把他們認為最好的一切都給了李明,遺憾的是,唯獨沒有給予他思想上和精神上的正確引導。父母的溺愛使李明養成了任性、一意孤行的性格,想要什麼就必須得到,其慾望從未受到過任何限制。李明極度膨脹的慾望在清脆的槍聲中和握槍的感覺中得到了滿足;但是他卻不知道,他私自持有槍支的行為,已經對社會安全構成了嚴重的威脅,觸犯了法律。

李明的家庭教育中缺乏挫折教育和規則意識教育

家庭教育中應當有挫折教育,凡是不允許孩子做的事情,無論孩子怎樣要求,父母也不能心軟答應。通過這種方式,向孩子傳遞這樣的信息:一個人的願望是要受到約束的,很多事情是不能隨心所欲的。從小就要讓孩子明白自己的行為要受到道德、紀律和法律的約束。

家庭教育中也不能缺少規則意識教育。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從小對孩子進行道德、法制教育;只有這樣,孩子上學後才會遵守校規校紀,長大後進入社會才能夠遵紀守法。本案中,李明的父母從未對孩子進行上述教育、培養其責任意識,才會導致李明習慣了為所欲為,在持槍問題上膽敢以身試法。

第三

李明缺乏正確的是非觀念

由於從小被溺愛,李明沒有樹立起正確的是非觀念。在李明開始崇拜希特勒的時候,其父母未能及時指出希特勒是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法西斯頭子,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災難,不應當作為崇拜、模仿的偶像。在李明觸犯刑法後,他的父母才意識到自己在教育方面存在的誤區。他們主動把家裡那面納粹黨旗摘下來,換上一張駿馬圖,希望李明在今後的成長中能駿馬揚蹄,一往無前。他們開始在思想上關心孩子的成長,在生活上培養孩子自主自立的能力。

最後,在父母、老師和法官的幫助下,李明發生很大轉變,積極學習文化知識和法律常識,培養起正確的價值觀,在日常生活中主動幫助鄰居修理電器、為社區拉土鋪路,又變回一個好少年。

總之,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其對孩子的教育是深入骨髓的。家長在為孩子提供優越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要在精神上、思想上給予孩子正確的引導。溺愛,是一種失去理智的愛,不是孩子真正需要的愛,他們的成長需要及時正確的指引和教導。家庭和社會要共同承擔起教育孩子的責任,培養孩子健全的人格和優良品德以及良好的行為習慣,增強孩子的法律意識和規則觀念,讓他們在法律的呵護下健康、平安、快樂地成長。

END

欄目:法官媽媽專欄

作者:尚秀雲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資深法官,全國先進工作者,電影《法官媽媽》的生活原型

責編:曲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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