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科技 > VR時代:投標遭到歧視待遇,你該怎麼辦?

VR時代:投標遭到歧視待遇,你該怎麼辦?

原標題:VR時代:投標遭到歧視待遇,你該怎麼辦?



文|Doreen

「公平競爭」和「公正」是政府採購應當遵循的兩大原則,不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圍標串標、暗箱操作的不公平現象依然比比皆是。為了避免做無用功,當通過多途徑打聽或研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了解到某些項目採購人已經有意向供應商時,很多供應商會選擇放棄,其實當你們認為自己遭到歧視待遇時,還可以行使法律賦予你們的質疑投訴權利。


最近,在瀏覽招標採購信息時,有一條「舟曲縣生態環境保護局2017年度舟曲縣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配置採購項目更正公告」引起了我的注意。


該項目採用的是「綜合評分法」,評標委員會將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技術、商務和服務等四部分內容進行綜合評分,其中價格分為30分;商務分為30分;技術及服務分為40分。在看完具體的評分項目後,我們發現其技術和服務評分項中存在明顯的歧視性條款。


比如,第6點「品牌影響力」的得分解釋是,「所投計算機製造商為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虛擬現實技術應用分會理事單位(提供證書複印件加蓋原廠公章),得2分」。這個歧視待遇的問題就特別明顯,為什麼說成為「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虛擬現實技術應用分會理事單位」就更有影響力?。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指出,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在中建政研集團產品管理部經理張斌偉看來,品牌影響力是很難量化的指標,每個採購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評判標準,應該慎重作為評標的評審因素。


再比如,第12點「服務獎項」表示,「所投計算機製造商獲得中國服務貿易協會、中國信息協會評選的2013-2014年度中國最佳售後服務獎,得3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屬於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其實待遇。


張斌偉認為,「很可能是因為採購人已經有了意向供應商,但潛在投標人的其他指標都差不多,採購人需要通過設置一些特定條件,讓意向供應商順利中標。這明顯對其他供應商造成了歧視待遇和差別待遇。


對供應商而言,如果遇到了類似的情況,應該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知道或者應知起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法律鏈接


>>>>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VR時代 的精彩文章:

VR時代帶您重溫2017年VR/AR行業

TAG:VR時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