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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覃某與甘某是一對94後年輕戀人,兩人於2014年年底通過QQ認識、相戀,並於2015年10月開始同居生活。2016年8月覃某非婚生育了一個男孩,孩子出生後雙方也一直未登記結婚。如今,雙方終因性格不和分手,但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不能協商解決。

未婚生育爭奪撫養權 看法官如何速調促和諧

2月7日,覃某就其與甘某的非婚生子撫養糾紛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予以解決。該案主辦人葉明副院長針對案件實際,對雙方展開了調解。調解過程中,葉明副院長告知甘某未滿兩周歲的嬰幼兒一般隨母親生活,甘某表示理解。但是甘某認為,覃某還年輕,以後嫁人會冷落孩子,為了消除甘某的擔憂,葉明副院長對撫養權變更及探視權等進行了法律釋明,最終甘某同意孩子由覃某撫養,同時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雙方還達成一致協議,孩子的姓氏可隨母方覃某姓。了解到覃某正在給孩子辦理更名及戶口簿遷移手續,葉明副院長在案件調解成功之後,迅速擬寫民事調解書,併當場送達。

法官結語:

父母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後,如果因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雖說都是孩子的親生父母,理論上給誰撫養都可以,但是法院判決的原則就是「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一般而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母方生活。生活中,有些人覺得如果爭不到孩子的撫養權,自己就喪失了對孩子的監護、管理權利,感覺孩子就不是自己的了。其實不然,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支付撫養費,同時有權探視孩子、關心孩子的成長。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做出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也有權替孩子維權,甚至變更撫養權。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即對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條件進行了規定:(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無論子女是由父親撫養還是母親撫養,都應該給予子女健康舒適的成長環境,盡到教育和照顧責任。

來源:博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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